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2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十五、禁止行為..............................................................................................................................39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0
十七、違約責任..............................................................................................................................4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2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項..............................................................................................................................45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6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工銀瑞信如
意貨幣市場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
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
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
釋。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成立時間: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93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
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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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
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資組合應符合以下規定:
(1)除第(16)、(17)項外,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
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
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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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除第(16)、(17)項外,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5)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6)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9)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
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1)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
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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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本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
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
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占比
進行測算時,可不將其固有資金投資的基金份額納入測算范圍;
(17)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
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
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占比
進行測算時,可不將其固有資金投資的基金份額納入測算范圍;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除上述第(1)、(3)、(14)、(18)、(19)項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本基金的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實施嚴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份額持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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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情況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資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但本基
金不符合上述第(8)、(12)、(16)、(17)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個月內予以調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
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
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
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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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
其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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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對于基金
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為履行上述義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
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
供的關聯方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
送對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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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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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
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
產開戶銀行或登記結算機構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
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
資產托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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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所有托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
進行。同時,基金托管人為該委托財產在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統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委托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
劃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
托管專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委托財產托管期間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
于投資、支付費用、資產劃撥、追加資產和提取資產等,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托管專戶內
的銀行存款利息按約定的存款利率計算。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資產托管專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定期存款賬戶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預留印鑒
經各方商議后預留。本著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
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
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
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資產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
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
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
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
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
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
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并在備案通過后根據中國人
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配合托管人提供備案及開戶的相關
資料,并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
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
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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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
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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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
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
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
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
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
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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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
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劃款當日下
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
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完成但不保證
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
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
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
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
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
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指令發送人
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
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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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財產、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
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文件以傳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
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
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
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
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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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有關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是: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選擇或增減的證券經營機構名單、基金專用交易單元
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并將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協議正本
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
關情況、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買賣證券的成交量、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多邊凈額結算要求的證券
交易業務: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雙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
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該委托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限額,基金管理人
應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
海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
分公司規定向委托財產支付利息。
(3)根據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規則,如委托財產T日進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賣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將該筆資金作為T+1日的可用頭寸,即該筆資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該筆資金在T+2日才能劃撥至托管專戶。
(4)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備付金、
交易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結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項。對上述款項,基
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銀行匯劃費用后劃付至基金清算報告中指
定的收款賬戶。基金合同終止后,中登根據結算規則,調增結算備付以及交易保證金,基金
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時劃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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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簽署本合同/協議,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且未能
按時指定相關證券作為交收履約擔保物時,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結算公司申請由結算公司協
助凍結基金管理人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無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書面確認文件。
2、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0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
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如深圳公司債大宗交
易、資產支持證券等,根據中登公司業務規則適時調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當日不晚于
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對于中登業務規則規定不是必須要勾單
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進行勾單處理,則需在指令上備注需要托管行勾單),同
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
資金交收的順利進行。對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劃款指令,特別是需要基金托管
人進行“勾單”確認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積極處理,但不保證支付/勾
單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托管人。對
于中國結算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品種,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鑒于中登公司對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約)申報時間有限,基金托管
人有權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諾日終前補出具書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對于中國結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種,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
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托管產品資金托
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交收,基金管理
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產品資金
托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內
主動對該筆交易進行取消交收申報,所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若對應的交易中登公司不
支持取消交收,則基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
動將托管產品資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
種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應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導致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則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擔交易失敗職責,基金托管人無義務進行墊款;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劃款指令,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完成支付結算操作而使其自身產
品交收失敗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如資金不足,但占用托管行最低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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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損失,則應承擔有關責任。并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據上海銀行間
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權利;因上述原因且有證據證明其直接造成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交收失敗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賠償責任。
(5)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如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交收失敗的,則基金托管人
會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償。
(6)對于托管產品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收的收款業
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
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
認,以便基金托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托管產品資金托管賬戶。
3、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N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券
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完成托管
產品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并且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
則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各類
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
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
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蓋章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各類基
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傳真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注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
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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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與托管賬戶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
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
應收額在T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
時,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5:00前劃到“基金清算
賬戶”。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
(六)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
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
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計劃資產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
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賬戶與該產品在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
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
管賬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產品在托管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
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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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及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
民幣1.00元。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
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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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
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
價值進行調整,或者履行適當程序后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
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
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
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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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可以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
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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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
終了后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當在
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基
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
起3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
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
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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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基金凈收益為基準,
為投資者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結轉。投資者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進行分配,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為投
資者記正收益;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者記負收益;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當日
投資者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者
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者在當日收益支付時,其當日凈收益為正值,則
為投資者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其當日凈收益為負值,則縮減投資者基金份額;其當日凈收
益為零,則保持投資者基金份額不變;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
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確定。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
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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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日實現的凈收益進行收益結轉,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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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
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
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清算報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
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媒介
披露。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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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
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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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01%;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01%;D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
費率為0.01%;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01%。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具
體如下:
H=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
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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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財產劃撥支付的銀行費用、銀行賬戶維
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
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發展情況,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針對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調整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調低基金銷售
費率的,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按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公告并辦理
備案手續。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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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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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基金托
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
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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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
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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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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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資金的劃撥指
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
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
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
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工銀瑞信如意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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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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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
向另一方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
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
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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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
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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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
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
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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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
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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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上加
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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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僅用于簽署)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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