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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9-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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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5年4月9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751號文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
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
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
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
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
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
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
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
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
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
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
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
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
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2
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雖然已制定了投資決策流程和風
險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將面臨資產支持證券所特有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
險、信用風險等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國債期貨,當基金所投資的國債期貨主要被用來套期保值
時,可能產生的投資風險主要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風險。同時在國債期貨投資過程中還面臨賣空風險、杠桿風險、平倉風險等
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如投資,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
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
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
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情形的,本基金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終止基
金合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因此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終
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且
不存在通過一致行動人等方式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
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
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
進行特殊標識,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側袋
賬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和最終變現價格都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變現
價格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
損失。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
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
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
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
目 錄
重要提示 ................................................................. 1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6
九、基金的投資 .......................................................... 49
十、基金的財產 .......................................................... 58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6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 68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六、側袋機制 .......................................................... 79
十七、風險揭示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0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1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2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3
二十四、備查文件 ....................................................... 124
5
一、緒言
《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
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
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6
二、釋義
在《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宏利嘉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7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
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
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
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及提供
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8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
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9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10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4、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
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
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61、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從本類
11
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一類基金份額
62、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但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一類基金份額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 23 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 6 層 02-07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 23 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 6 層 02-07 單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披露聯系人:吳海燕
聯系電話:010-66577739
注冊資本:一億八千萬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宏利投資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資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財合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財荷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著包括宏利價值優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風險預算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貨幣市場基
金、宏利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宏利首選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宏利市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集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紅
利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滬深 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領先
中小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宏利中證
5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
宏達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淘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轉型機遇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改革動力量化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復興
偉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新起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宏利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創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
利活期友貨幣市場基金、宏利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睿智穩健靈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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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京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宏利純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宏利溢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恒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全能優選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宏利金利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宏利績優增長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澤利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宏利
泰和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機會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QDII)、宏利永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消費行業量化精選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證主要消費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泰和穩健
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價值長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宏利樂盈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高研發創新 6 個月持
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波控回報 12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宏利消費服務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債
1-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悠然養老目標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興景氣龍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景氣領
航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先進
制造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景氣智選 18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宏利昇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閩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悠享養老目標日期 2030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宏利添盈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醫藥健康混合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宏利睿智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債-綠色普惠
主題金融債券優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半導體產業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宏利鑫享 9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價值驅動六個月持有期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高端裝備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證同業存單 AAA
指數 7 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證 A5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
悅利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中證 A5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
睿智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宏利悅享 3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宏
利集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七十多只證券投資基金。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14
金旭女士,董事長,北京大學及美國紐約大學碩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國證監會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總經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
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及/或副董事長。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巡視員。2022 年 11 月加入宏利投資(上
海)有限公司,現任中國區財富及資產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資(上海)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公司董事長。
Gianni Fiacco 先生,董事。畢業于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持有商學學士學位,
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在加拿大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經理,2005 年加
入加拿大宏利金融,2013 年加入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擔任亞洲辦公
室主任、副總裁,現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亞洲區財富及資產管理新
興市場主管,負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越南和印度的財富
及資產管理新興市場業務,并負責制定和實施業務戰略,以實現公司在亞洲的增
長目標。
CHAD FOYN 先生,董事。畢業于南非大學和夸祖魯-納塔爾大學,分別獲得
會計科學學士和會計碩士學位。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德勤會計師事務所
(南非及美國)擔任審計師,2003 年 5 月至 2004 年 6 月在瑞士信貸(英國)擔
任風險分析師,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8 月在美林證券(英國)擔任副總裁,2008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在澳洲聯邦銀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擔任執行經理及國際、
機構、銀行和市場業務首席財務官,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在宏利投資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擔任亞洲財富與資產管理首席財務官,2022 年 7 月至今在宏
利投資管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擔任亞洲財富與資產管理首席財務官。
DING WEN CONG(丁聞聰)先生,董事,多倫多大學碩士研究生。2010 年加
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團戰略企劃部總監、宏利大中華區業務發展助理副總裁、宏
利亞洲養老金業務戰略及業務開發董事總經理等職位。2023 年起擔任宏利投資
(上海)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24 年 8 月加入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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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獨立董事。擁有艾戴克高等商學院(北部)工商管理
學士、法國金融分析學院財務分析學位、芝加哥商學院工商管理學碩士等學位。
曾擔任歐洲聯合銀行(巴黎)組合經理助理、組合經理,富達管理與研究有限公
司(東京)高級分析師,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亞洲運輸研究負責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級分析師,Comgest
遠東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及董事。現任 Rating Agency of (Cambodia)
Plc 執行董事。
樸睿波先生,獨立董事,擁有美國西北大學經濟學學士、美國西北大學凱洛
格管理學院管理學碩士、美國西北大學凱洛格管理學院金融學博士等學位。曾擔
任聯邦儲備系統管理委員會金融經濟師,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高級金融經濟師,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資產管理公司(波
士頓)董事,Commerz 國際資本管理 (CICM)(德國)聯合首席執行官/副執行
董事,德國商業銀行 (德國)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戰略及業務拓展)董事總經
理。現任上海交通大學高級金融學院實踐教授。
陸敏,獨立董事。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和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分別獲得工學
學士學位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85 年 7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上海第二工業大學
材料系助教,1987 年 7 月至 1990 年 6 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
游部經理,1994 年 9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怡富證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2001
年 10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荷蘭合作銀行上海分行副總裁,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荷蘭銀行資產管理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擔任
光輝國際上海合伙人,2007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荷寶基金上海代表處首席代
表,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荷寶投資(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瀚亞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顧問/總經理,2021 年 7 月
至今擔任同濟校友基金投資合伙人,同時在其投資的上海百年愷歌廣告有限合伙
企業擔任投資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監事會基本情況
鄧嘉明先生,監事會主席。擁有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資訊系統管
理學碩士;香港城市大學,仲裁及爭議解決學法學碩士學位。1986 年-1990 年在
羅兵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審計主管,負責審計工作;1990 年-1996 年在香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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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擔任中介團體監察科高級經理,負責監察工作;1996 年-1999
年在大和證券(香港)擔任監察及內部核算部主管,負責監察及內部核算工作;
1999 年-2002 年在匯富集團(Kingsway Group)擔任監察科董事/業務拓展部董
事,負責監察/業務拓展工作;2002 年-2003 年在 Alpha Alliance Group 擔任營
運總監,負責營運管理工作;2004 年-2007 年在景順集團(INVESCO)擔任監察
科董事/業務拓展部董事,負責監察/業務拓展工作;2007 年-2008 年在荷銀投資
管理(亞洲)擔任大中華區監察、法律及風險管理部門主管,負責監察、法律及
風險管理工作;2008 年-2013 年在德意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監察部主管,負
責監察工作;2013 年至今在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擔任亞洲區財富及
資產管理規管部主管,負責監察工作。
薛濤先生,職工監事。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碩士。曾就職于
北京燕金源置業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政
主管、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助理、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魏冰先生,職工監事。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曾就職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23 年 9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機構業務總監。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DING WEN CONG(丁聞聰)先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兼財務負責人,
簡歷同上。
汪蘭英女士,常務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權益);畢業于浙江大學與北京大
學,分別獲得工學學士和法學學士學位;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2 月曾任職于中
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投資部;2002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曾任職于中國證
監會基金監管部;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職于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資部等部門,擔任部門負責人;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職于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公司首席大類資產配置官(副總經理級);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曾任職于國新投資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國新新格
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總經理;2022 年 9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起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并代任公司總經理。現任公司常務
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權益)。
刁羽先生,副總經理,畢業于上海財經大學,金融數學與金融工程博士。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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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職于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自營投資組交
易員。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職于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
經理助理。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職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
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職于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職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固
收投決會委員/投資總監/投資經理、基金經理。2023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宋揚先生,副總經理,畢業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與法國諾歐商學院,零售管
理碩士。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分別任職于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嘉訊科
博等機構。2010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職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歷
任北京營銷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總監、市場管理部(后更名為零售服務部)
總經理。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職于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助理、首席市場官兼市場營銷部總監。2023 年 11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3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負責人。
徐嬌女士,督察長,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職于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項目經理;2013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就職于中國證券業協會任高級主辦;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就職于第一創
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門負責人;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就職于金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長;2021 年 2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2 月
起任公司督察長。
唐華先生,首席信息官,畢業于上海復旦大學,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職于中國惠普有限公司。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職于上海吉貝克信息技
術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至 2025 年 1 月任職于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等職務。2025 年 2 月加入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經理
李宇璐女士:英國伯明翰大學國際銀行貨幣學碩士研究生;2012年1月至2014
年12月任職于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擔任行業組長;2015年1月至2016年3
月任職于安邦保險集團有限公司,擔任信用評審經理;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任
職于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投資經理;2021年4月加入宏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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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任職于固定收益部,曾任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2021年7月8日至今擔任宏利創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
年8月9日至今擔任宏利恒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擔
任宏利交利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月11
日至今擔任宏利集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月11日至今擔任宏
利淘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月11日至今擔任宏利聚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23年2月16日至今擔任宏利添盈兩年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具備9年證券從業經驗,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石磊先生:經濟學學士;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職于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歷任研究員, 基金經理助理;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任職于中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經理;2017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職于銀華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經理;2023年10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產品部
顧問,現任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擔任宏利創益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8月16日至今擔任宏利集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0月15日至今擔任宏利風險預算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具備16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5、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權益)汪蘭英、權益
投資部執行總經理兼基金經理李坤元、研究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孟杰、資產配置
部兼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張曉龍、基金經理劉曉晨、公司副總經理刁羽、
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兼基金經理孫甜、固收研究部總經理繆婧倩、固收研究部副總
經理兼基金經理蔡熠陽、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余羅暢、基金經理李宇
璐。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決策事項,可分類為固定收益類事項、權益類事項、其
它事項:
(1)固定收益類事項由刁羽(主任委員)、孫甜、繆婧倩、蔡熠陽、余羅暢、
李宇璐表決。
(2)權益類事項由汪蘭英(主任委員)、李坤元、孟杰、張曉龍、劉曉晨表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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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事項由全體成員參與表決。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
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3)承銷證券;
(4)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5)從事可能使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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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證券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包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
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泄露因職務便利
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對倒、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
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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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設立獨立的監察稽核與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與風險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
查;
(3)相互制約原則: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
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內部控制的體系結構
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
理層對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
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
的責任;
(2)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董事會及/
或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規范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
報告;
(3)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制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4)風險控制部門:負責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5)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并為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
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6)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
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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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于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3、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
高管人員關于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
監察稽核工作是獨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
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
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
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
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根據董事會及經營管
理層的決定,由督察長通過監察稽核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組織各業務部門使用適
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和投資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
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
從而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
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
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
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
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合規控
制。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時間:1995年12月29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
注冊資本:142.06528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814號
托管部門聯系人:周直毅
電話:021-68475608
傳真:021-68476901
上海銀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總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股票代碼601229。
上海銀行以“精品銀行”為戰略愿景,秉持“精誠至上,信義立行”的核心
價值觀,圍繞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目標,將數字化作為創新驅動、提升能級的核心
力量,加快轉型發展,努力實現新的質變。
自成立以來,上海銀行堅守金融企業初心使命,積極融入地方經濟建設,助
力長三角一體化、京津冀協同、粵港澳大灣區、成渝雙城經濟圈等戰略實施,服
務上海“五個中心”、“五個新城”、自貿區等創新發展,區域服務能級不斷提升;
著力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在普惠、科創、綠色、民生等領域加大投入,打造
“上行惠相伴”、“綠樹城銀”等特色服務品牌,構建開放合作的創新服務平臺,
推出“上行e鏈”、“智慧e療”等專業服務體系,業務規模持續增長;不斷服務
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設“適老、為老、惠老”的養老金融服務模式、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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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財富管理專業能力、助力滿足場景化消費需求等,為客戶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綜
合服務。
目前,上海銀行已在上海、寧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
蘇州設立一級分行,在無錫、紹興、南通、常州、鹽城、溫州、前海、深汕特別
合作區、泰州等設立二級分行,分支機構布局覆蓋長三角、京津冀、粵港澳、成
渝等國家戰略實施區域。陸續設立了上銀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銀國際、上銀基金及
其子公司上銀瑞金、上銀理財,發起設立四家村鎮銀行,與攜程共同設立尚誠消
費金融,跨境和綜合經營布局完善。近年來,上海銀行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發展
品質穩步提升。目前,集團總資產已超3萬億元,年營收超500億元、盈利超200
億元,資產質量保持銀行業較好水平。上海銀行是國內1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之一,
在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銀行1000強榜單中列前百強。
2、主要人員情況
上海銀行總行下設資產托管部,是從事資產托管業務的職能部門,內設托管
產品部、托管運作部(內設系統管理團隊)、行管運作部、稽核監督部,100%員
工擁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上海銀行于2009年8月18日獲得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814號。
近年來,上海銀行順應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導向,持續深化業務轉型,把握
市場熱點,積極拓展公募基金、銀行理財、保險、資產證券化四大重點細分市場,
大力提升同業托管競爭力,保險托管規模突破1800億元,公募基金托管規模突破
2600億元。同時,上海銀行持續探索并積極推進托管產品創新,為包括基金公司、
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期貨公司和私募投資機構等各類機
構提供資產托管服務,形成了托管產品及服務多元化發展的格局,資產托管規模
超過2.89萬億元,其中同業機構托管規模超過1.85萬億元。
截至2023年12月末,上海銀行托管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已達148只,產品類
型涵蓋了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型、指數型、ETF和ETF聯接、QDII以
及FOF基金等,基金資產凈值規模合計約2691.79億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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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上海銀行有關規定,守法經營、
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
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上海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是由總行風險管理部門和資
產托管部共同組成。托管業務風險控制納入全行的風險管理體系;資產托管部配
備專職人員負責托管業務內控稽核工作,各業務部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具體
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
覆蓋到資產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崗位和人員。
(2)獨立性原則:資產托管部內設獨立的稽核監督團隊,保持高度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負責對托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部室在內部組織結構上形成相互制約,建立不
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前提,保
證托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在
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5)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應與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
現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
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
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
反饋和糾正。
4、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
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托管業務前后臺分離,不同崗位相互牽制的管理結構。
(3)專門的稽核監督人員組織各業務部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并實
26
施風險控制措施。
(4)托管業務操作間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定期開展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并
簽訂承諾書。
(6)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保證業
務連續不中斷。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
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
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7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不包括網上直銷)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聯系人:劉戀
聯系電話: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電話:4006988888/010-66555662
傳真:010-66577760/61
公司網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
二、登記機構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聯系人:石楠
聯系電話:010-66577769
傳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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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系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 1001-2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 1001-26
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1
執行事務合伙人:肖厚發、劉維
經辦會計師:曹陽、姜愛悅
聯系人:曹陽
29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5年4月9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751號文件
注冊募集。
一、基金類型、存續期間、運作方式和暫停運作
1、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和發售對象
1、募集時間:本基金于募集期內向社會公開發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
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及屆時披露的銷售機構名錄)。基金管理人根據認購的具體情況可適當
延長募集期,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同時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認購和市場情
況提前結束發售。
2、發售方式: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銷中心、網上直銷系統,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披
露的銷售機構名錄)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除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
金份額。
3、發售對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
三、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
30
不同的類別。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類別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是在
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
務費的一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是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或申
購費、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一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
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
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對基金份額分類辦
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四、基金份額的認購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
銷。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3、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認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
人民幣10萬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認購費);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進行認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元(含
認購費),單筆交易上限及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相關說明。通過其
他銷售機構認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認購費),銷
售機構有權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情況設置。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如
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5、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31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五、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均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率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投資者如果有多筆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
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
差別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
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具體包括: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可以投資基
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4、企業年金理事
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6、職業年金計劃;
7、養老目標基金;8、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
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
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
資者。
(1)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認
購費率見下表所示: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
M<100 萬元 0.06%
100 萬元≤M<250 萬元 0.04%
250 萬元≤M<500 萬元 0.02%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2)其他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見下
表: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非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
M<100 萬元 0.60%
100 萬元≤M<250 萬元 0.40%
250 萬元≤M<500 萬元 0.20%
32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應在投資者認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
費用。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但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3、認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
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在認購A類基金
份額時繳納認購費,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投資者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
認購金額。
1)適用比例費率時,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適用固定費用時,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費用
認購費用=固定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萬元,所對應
的認購費率為0.60%。假定該筆認購全部予以確認,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利
息100元。則認購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100,000/(1+0.60%)=99,403.58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100,000-99,403.58=596.42元
33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
筆認購全部予以確認,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時,
投資者賬戶登記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99,503.58份。
例如:若某投資者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萬元,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
購費用,假定該筆認購全部予以確認,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100元。則
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全部予以確
認,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時,投資者賬戶登記
有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100.00份。
六、認購的辦法
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認購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因投資人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
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于網上直銷系統認購的投資者應于申請日(T日)后的第2個工作日(T+2日)
起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認購申請,但此確認僅是對認購申請受理的確認,其最
終結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夠確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能進行撤銷,有關
網上直銷的相關認購程序請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網站最新的說明及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為準。
八、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九、募集期間的資金
34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
中予以披露;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終止基金合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6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銷售機構名錄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
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37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申請即為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特殊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至問題解決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
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
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38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
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該項查
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
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
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
人民幣10萬元(含申購費),如有認購記錄的,則首次申購最低金額不受人民幣
10萬元限制;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申購費);通過基金管理人
網上直銷系統進行申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元(含申購費),單
筆交易上限及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相關說明。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
購,單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銷售機構有權在
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情況設置。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因其他投資者贖回使得單
一投資者持有份額集中度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
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一次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交易
賬戶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額全部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9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 A 類和 C 類兩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
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
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
收取基金申購費用。
投資者如果有多筆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
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
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
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具體包括: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可以投資基
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4、企業年金理事
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6、職業年金計劃;
7、養老目標基金;8、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
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
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
資者。
(1)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
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0.08%
40
100 萬元≤M<250 萬元 0.05%
250 萬元≤M<500 萬元 0.03%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2)其他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
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非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0.80%
100 萬元≤M<250 萬元 0.50%
250 萬元≤M<500 萬元 0.30%
M≥500 萬元 按筆收取,1,000 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者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但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投資者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3、贖回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C類基金份額設置不同的贖回費率。贖回費用由贖回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者贖回本基金各
類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后的余額歸基金財
產。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詳
見下表:
A 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連續持有期限(日歷日) 贖回費率 計入基金財產比例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50% 100%
30 天(含)以上 0% -
(2)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詳
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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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連續持有期限(日歷日) 贖回費率 計入基金財產比例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含)以上 0%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
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申購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
(1)基金份額申購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a)若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b)若適用固定費用時,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費用
申購費用=固定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2)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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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
應費率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50,000/(1+0.80%)=49,603.17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
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8,822.02份A類基金
份額。
例如:若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由于C類基金份額在
申購時不收取基金申購費用,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9,212.60份C類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贖回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的金額,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與C類基金份額設置不同的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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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20天,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5%=56.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資者贖回A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期限為20天,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144.00元。
例如: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時間為20天,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
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C類基金份額1萬份,持有期限為20天,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200.00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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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額度不足。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6、7、8、10、11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
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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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
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
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
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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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按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①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贖回;
②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措施如下:
a.對單個投資者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贖回申請和未超過上一
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贖回申請分開設定當日贖回確認比例,前者設定的贖回
確認比例不高于對后者設定的贖回確認比例;
b.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
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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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凈值。
3、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信息披露辦法》自行確定
公告增加次數。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
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
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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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
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辦理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
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
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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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
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
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
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
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投資于境
內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宏觀經濟趨勢、國家政策方向、行業和企業盈利、信用狀況及
50
其變化趨勢、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估值水平及預期收益等因素的動態分析,在限
定投資范圍內,決定債券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等的配置比例,并跟蹤影響資產配
置策略的各種因素的變化,定期或不定期對大類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在充分
論證債券市場宏觀環境和仔細分析利率走勢基礎上,依次通過類屬配置策略、久
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利差曲線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組合構建。本基
金在整個投資決策過程中將認真遵守投資紀律并有效管理投資風險。
(一)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綜合考慮宏觀因素、市場因素、以及估值因素的指標,評估股票、債
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大類資產的投資價值,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
確定合適的資產配置比例,并適時進行調整。
(二)債券投資策略
1、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政府債券、信用債等不同債券板塊之間的相對投資價值分
析,確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從而選擇既能匹配
目標久期、同時又能獲得較高持有期收益的類屬債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較
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以規避
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資產組合中的長、中、短期債券主要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進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確定固定收益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將結合收益率曲
線變化的預測,適時采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線變化的
子彈、杠鈴及梯形策略構造組合,并進行動態調整。
4、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投資信用評級不低于 AA+的信用債,其中,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A
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 50%-10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信用債占信
用債資產的比例為 0-50%。上述信用債不包括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信用債的評級為債項評級,若無債項評級或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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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級為短期信用評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
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
定。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
信用評級,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如出現同一時間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用
評級不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因信用評級變動、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導致信
用債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進一步突破相應投資
比例。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
會對信用債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
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
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采
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
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債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
差曲線配置和信用債券精選兩個方面。
(1)信用利差曲線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經濟周期、信用債市場現狀及發展的分析,判斷信用利差的變
化趨勢,以此確定信用債的投資比例及行業配置比例。
具體而言,當經濟周期處于向上的階段,企業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性現金流
改善,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當經濟周期處于向下的階段,信用利差可能擴
大。在信用債市場現狀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市場容量、債券結構、流動性
等因素對信用利差變動的影響;而在信用債市場發展趨勢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
由于信用債供求變化對信用利差的影響。
(2)信用債個券分析策略
本基金將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內部的行業及公司研究員的專業研究能力,并綜
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對發債主體企業進行深入的基本面
分析,并結合債券的發行條款,以確定信用債券的實際信用風險狀況及其信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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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水平,挖掘并投資于信用風險相對較低、信用利差相對較大的優質品種。
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債投資的基礎性工作。具體的分析內容及
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國民經濟運行的周期階段、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
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企業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及其債務水平等。
在內部信用評級結果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個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
率、信用等級、信用利差水平、稅賦特點等因素,對個券進行內在價值的評估,
精選估值合理或者相對估值較低、到期收益率較高、票息率較高的債券。
5、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可轉債和可交債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在定性分
析方面,本基金將首先判斷權益類市場的投資機會,其次對正股所處行業、成長
性、估值情況等進行分析;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將采用內部量化監測體系進
行評估,判斷可轉債和可交債市場總體的風險和機會,同時結合可轉債和可交債
估值指標(包括轉股溢價率、純債溢價率、隱含波動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
數、轉債條款等),選擇基本面和估值均處于有利水平的可轉債和可交債進行重
點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可轉債的預計中簽率、模型定價測算其上市
溢價水平,積極參與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三)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研究平臺,緊密跟蹤中國經濟結構轉型的改
革方向,努力探尋在調結構、促改革中具備長期價值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基于基金組合中單個證券的預期收益及
風險特性,對組合進行優化,在合理風險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時監控
組合中證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場價格明顯高于其內在合理價值時適時賣出證券。
除上述個股投資策略外,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標的股票:A、在
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B、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
地和外資公司;C、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AH 股折溢價、股息率等方面
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制定存托憑證投資策略,關注發
行人有關信息披露情況,關注發行人基本面情況、市場估值等因素,通過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謹慎決定存托憑證的權重配
53
置和標的選擇。
(四)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充分考
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
投資。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
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投資于境
內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5%;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
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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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
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3)、(11)、(12)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5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資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1、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80%+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15%+恒生指數收益
率(經匯率調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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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擇比較基準的理由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
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
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
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具有良好的債券市場代表性。
中證 800 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從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800
只 A 股作為樣本的綜合性指數,樣本選擇標準為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中
證 800 指數基本反映了較大部分股票市場的情況,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恒生指數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股
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
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本基金管理人認為,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80%+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
×15%+恒生指數收益率(經匯率調整)×5%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能夠使
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斷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指數編制單位停止編制該指數、更改指數名
稱,或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
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
場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
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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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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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
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
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
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
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權收
取的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
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
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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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
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
60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61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
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
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
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
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5、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
日確認利息收入。
8、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62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63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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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
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65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登記
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66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具體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和 C 類
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
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
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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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收益分配方案
中的財務數據,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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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不包括自主披露產生的
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因債券違約等事項進行追索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由基金資產承擔;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及賬戶維護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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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3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基金
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
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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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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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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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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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74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75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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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連續 30 個工作日、40 個工作日及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
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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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三)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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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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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備案。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2、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
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
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3、實施側袋機制期間,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等相關業
務;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
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5、實施側袋機制期間,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
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
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6、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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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
合同分紅條款的,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
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七、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
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啟用側袋機制的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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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
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
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
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
編制。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
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應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
變現價格的承諾。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側袋機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
招募說明書中關于側袋機制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的,
以屆時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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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
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
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
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
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
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2、國債期貨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
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
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價
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
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
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
風險,是指資金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3、投資策略風險和債券品種配置風險
在基金管理人在結合分析宏觀、微觀分析和市場失衡的特點選擇具體的投資
策略過程中,可能限于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勢
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偏差,致使本基金的業績表現不一定領先于市場平均水
平。
債券品種配置風險是指由于當利率的波動或是債券信用級別的變化導致不
同債券品種利差發生變化時,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資金購買不同品種的債券而
隱含的風險。
4、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83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
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2)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
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
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如果未來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以新的業務規則為準。
(3)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證券市場。港幣相對于
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
資產面臨潛在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人民幣對港幣的
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此外,由于
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
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4)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5)境外市場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資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
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交易規則、結算、托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
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5、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
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托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
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
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
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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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
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
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
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二、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
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
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
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
響,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
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5)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
資的公司業績及其證券價格產生波動。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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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
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
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
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投資人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
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風險。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與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
贖回安排相匹配,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動性風險為投資者可能會面臨因巨額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已建立
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在巨額贖回發生時采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
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可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
節。
(2)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隨著我國債券市場交易
機制的逐步完善、投資者結構的優化、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出,我國的債
券市場已經具備較好的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在個券選擇時將精選具有良好
流動性的優質標的。因此,本基金擬投資的市場整體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水平,可
以匹配本基金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
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后評估。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經理和風險管理
部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贖回款項。當發現
86
因巨額贖回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會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
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份額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二)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三)擺動定價;(四)暫停贖回;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
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②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如果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
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當日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的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其余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
理。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
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③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
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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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遲。
④ 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贖回費,并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⑤ 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
⑥ 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申購或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
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⑦ 側袋機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⑧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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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
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
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四、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五、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六、其他風險
1、現金管理風險
由于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
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2、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注冊登記系統癱瘓、核
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
險。
3、其他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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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七、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資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
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
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聲明: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91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93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與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就證券經營
機構應履行的異常交易監控等職責進行約定;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94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95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96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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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業務規則》、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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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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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或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等;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有
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內容;
(7)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100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101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召開或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102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會議程序比照現
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103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104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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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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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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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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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可經友好協商解決。但若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應當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109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 23 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 6 層 02-07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 23 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 6 層 02-07 單元
郵政編碼:100026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3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8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68 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68 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
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許可【2009】814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 142.065287 億元
經營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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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
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
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政府
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
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投資于境
內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將投資信用評級不低于 AA+的信用債,其中,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A
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 50%-10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信用債占信
用債資產的比例為 0-50%。上述信用債不包括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信用債的評級為債項評級,若無債項評級或債項
評級為短期信用評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
112
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
定。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
信用評級,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如出現同一時間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用
評級不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投資于境內股
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5%;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
制(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基
金);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
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基金);
11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限基
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投
資組合);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3、11、12 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4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
115
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
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
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
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應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并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
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
任及損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
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116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
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17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得到的基金
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8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119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
120
京,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121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
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投資者交易資料的對賬服務
1.基金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閱對賬單。
2.基金投資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紙質、電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對
賬單。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二、宏利基金網上直銷系統
網上交易系統網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宏利基金微信公眾賬號: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電話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為投資者提供7×24小時的電話語音服務,投資者可通
過客服電話 4006988888/010-66555662 的語音系統或登錄公司網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詢基金凈值、基金賬戶信息、基金產品介紹等情況,
人工座席在工作時間還將為投資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務。
四、投訴建議受理
投資者可以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4006988888/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訴和建議。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本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122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123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對投
資者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閱
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124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2、《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第6項除外)。
2、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
買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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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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