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費用........................................................3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7
十七、違約責任........................................................4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1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項........................................................53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4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
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執行。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郵政編碼:100026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3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許可【2009】81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42.065287億元
經營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
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
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
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
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
境內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將投資信用評級不低于AA+的信用債,其中,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A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50%-10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信用債
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0-50%。上述信用債不包括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信用債的評級為債項評級,若無債項評
級或債項評級為短期信用評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
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
至符合約定。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
信用評級,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如出現同一時間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
用評級不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
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境內
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股和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基
金);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
督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
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處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基金托管人對于本條的監督僅限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
處的全部投資組合);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
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3、11、12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
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
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
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應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并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
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
任及損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
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
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
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
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
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托管
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
以基金托管人要求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
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由托
管人為本賬戶開通網上銀行,管理人可申請網銀查詢權限。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賬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
本基金適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存款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
單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
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
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
則。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
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
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
款證實書后,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
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
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
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
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同的其他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中應含有基金管
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托管人確定管理人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托管人及時
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掃描件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應于發送文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送達基金托
管人。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
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掃描件與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
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
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
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
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
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相應責任。
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
認。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銀
行間交易成交單,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
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疑問
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盡力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
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盡力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
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
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
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
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托管人承擔。
本協議項下的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等銀行費用,
由基金托管人從資金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將對于同一批次的劃款指令隨機執行,如有
特殊支付順序,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授權通知的變更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電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掃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與掃描件不一
致,以掃描件為準。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提前以錄音
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
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
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
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
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
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
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進行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后及時將交易成交單加蓋授權
通知中的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資產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不傳真,資產管
理人應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函件說明不再出具交易成交單并與資產托管人確認接
收該函件后起執行。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資產
管理人要書面通知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15:00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會盡力配
合,但不能保證當天劃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
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的
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該產品在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產品在托管專戶的
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有關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權
(但并非確保)僅根據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數據,主動將基金托管賬
戶中的資金劃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用以完成當日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
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
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
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
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
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
關事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協助。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
管人應按時撥付;因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托管資金專門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10、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
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
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T+2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
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
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2日16:00前劃到“基金清算賬戶”。
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
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
存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
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
在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
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
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
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
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得到的基金份
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
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
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
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
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
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
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
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
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
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在當前情
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選定的
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5)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
別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
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8)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
應收或應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
行。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
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
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
相應的估值調整。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登記
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
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具體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和C類
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
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收益分配方
案中的財務數據,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
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國債
期貨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
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
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按有關規定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須由
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相關
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方可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
應的信息披露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
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3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
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證券賬戶開戶費用和
銀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因投資港股
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
規定,可以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
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
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掃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
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
金管理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從提名人選中擇優臨時指定臨時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
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
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
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
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
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
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宣傳行為違法違規,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違規宣
傳。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資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
券公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賬戶內
的資金)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
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北京,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
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以下無正文,為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宏利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