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9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3
十七、違約責任.....................................................................................................4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項.....................................................................................................49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0
鑒于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
行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
鑒于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萬家上證50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
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
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本協議當事人應按照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基金管理人
應確保業務及資金不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60號8層(名義樓層9層)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時間:2002年8月2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叁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郵政編碼:100005
法定代表人:楊書劍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2)391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591,492.8468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保
險兼業代理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
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托管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
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包括主板、創
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
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
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股指期權或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9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票期權、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票期權、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資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及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目標ETF、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標ETF總市值的2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
比例的有關規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
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
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
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
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
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證券資產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
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
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除上述(1)、(2)、(8)、(13)、
(14)、(15)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
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
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按照規定的數據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
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
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
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
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
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
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
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關制度、流動
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
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
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
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七)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約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過程中,必須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資品種、投資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選
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相應責任。開立定期存款賬戶時,定期存款賬戶的戶名應與托管賬戶戶名一致,
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托管賬
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
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
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
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并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單交接
流程予以明確。對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
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除非存款協議中規定存款證實書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
協議作為存款支取的依據,存單交接原則上采用存款行上門服務的方式。特殊情
況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單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
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對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
議承擔責任,并指定專人在核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份信息后,負責印鑒卡與存款
證實書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以確保與基金托管人所交接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對投資后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
責任。跨行定期存款賬戶的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托管業務專用章與托管業務授
權人名章。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九)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協助開立期貨結算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
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協助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
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
應予以積極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認購款項應存于基金認購專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及承諾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
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同時,基金管理
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機構需在驗資報告中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
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即基金托
管賬戶、資金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
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托管
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或稱“中國結算”)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本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
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簽訂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
存協議副本。
(六)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開
立和管理期貨賬戶。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簽訂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或約定,則比照前述關
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機構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
3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
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原則上合同原件不得轉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財產進行對外支付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
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
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
加蓋公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3、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原件并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
錄音電話確認。授權文件需載明具體生效時間,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錄
音電話確認時間,授權文件自載明日期生效。若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早于錄音電
話確認時間,授權文件自錄音電話確認時間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基金管理人下達的指令必須要
素齊全,詞語準確。基金管理人下達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語意模煳的,基金托管人
有權附注相應的說明后立即將指令退還給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達有效的指
令。因此造成付款時間延誤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
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
(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
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深證通或傳真的方式等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確保
指令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有效性。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
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
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
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送達時
間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為準,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
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可以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
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
實、完整和有效。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進行中及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
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經基金管理人出
具說明,可取消成交單發送。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
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
需的時間(該必需的時間不長于正常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日常處理該指令所用的平
均時間)。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
易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交易手續費授權基金托
管人扣收。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期貨出入金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期貨出入金截止時間前2個工
作小時將期貨出入金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對于場內業務,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
交易單元和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
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或者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
交易日15:0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
行間交易。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小時將指令發送
至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保證當日出款。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如有疑問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拒絕執行前述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財產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拒
絕執行前述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符合本協議的有效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
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基金合同、
本協議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除外。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
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新的授權文件需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新的授權文件原件并及時與基金托
管人進行錄音電話確認。新的授權文件需載明具體生效時間,載明的具體生效時
間不得早于錄音電話確認時間,授權文件自載明日期生效。若載明的具體生效時
間早于錄音電話確認時間,授權文件自錄音電話確認時間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
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
賠償責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業務指令傳真件為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文件等情形,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前述指令或拒絕執行前述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
產帶來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易單元。基金
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將被選中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基金用戶交易單位變更申請書》
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
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
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
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
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采用托管人結算模式。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
理辦法》,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
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當日,在資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備付金調整情
況。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
的實際下月最低備付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基金財
產清算時備付金、保證金劃回事宜應遵循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規
定。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
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
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清算時間10:00之前將透支款及時劃入基金托管專戶,并
及時補足欠庫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
損害本基金財產利益的前提下將基金管理人墊支的透支款或欠庫券取回并退回
基金管理人,由此給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實行T+0預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須于T日14:30之前備足當日上海市場交易擔保交收需支付的資
金頭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預交收職責;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還
需于T日14: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額。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預
交收失敗,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
保在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于T+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資金結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基金托管人交
收失敗,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若結算機構的交收規則發生變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新的交收規則作出相應變動,基金管理人應配合
基金托管人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幫助。
非擔保交收業務的交易告知。非擔保交收業務是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組織
交易雙方根據業務規則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結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國結算不作為雙
方的共同對手方,不提供交收擔保。為確保非擔保交收業務的正常交收,基金管
理人應于交易當日及時將該交易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其中通過
深圳綜合協議平臺達成的公司債轉讓交易告知時間為申報當日14:30;其余產品
非擔保交易告知截止時點為交易當日15:00。
由于通過深圳綜合協議平臺的公司債,結算方式為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最
終交收時點為T日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應于T日15:00之前向托管人發送非
擔保交收債券的買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
管專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登記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
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該必需的時間不長
于正常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日常處理該指令所用的平均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
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
應及時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
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保證
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
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
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不含申購費)、及基金
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贖回費、基金
轉換轉出款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
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
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及時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
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
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
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的協助。后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
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導致資金未準時劃付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
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分別除以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如遇特殊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衍生工具和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目標ETF的估值
對持有的目標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標ETF基金的份額凈值估值。如該日
目標ETF未公布凈值,則按目標ETF最近公布的凈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
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
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
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
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
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
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
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
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指數編制機構
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本基金定期對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估,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據相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
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
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股
指期貨交易情況公告、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公告、股票期權投資情況公告、資產支
持證券投資情況公告、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參與情況公告、基金投資目標
ETF的相關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基金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在通常情況下,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
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
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在通常情況下,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
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基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
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費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無誤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個月內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劃付,如基金財產余額不足支付該
等開戶費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個月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墊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墊付開戶費用義務。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費、律師費、
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
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基金投資目標
ETF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標ETF的交易費用、申贖費用等)及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按費用實
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無誤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或支取,銷售
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應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冊后與基金管理人分別進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
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
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
時,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
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
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
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
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
活動;(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的規定相沖突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基金合同》
中未約定內容,應以本協議約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
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
金向違約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
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市
場交易規則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直接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
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
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萬家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