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重要提示
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經2025年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5〕961號文準予注
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而波動,投資者根據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有風險,投資
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
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
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
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
定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
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構投
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且抵
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定的
風險。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風險主要包括:杠桿性風險、到期日風
險、強制平倉風險、期現基差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對于認購(或申
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
轉出申請;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投資者將面臨在最短持有期限屆滿前資
金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
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故本基金存在著無法存續
的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
起資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但在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錄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關服務機構...................................................................................................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6
九、基金的投資......................................................................................................49
十、基金的財產......................................................................................................57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5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7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六、側袋機制..........................................................................................................78
十七、風險揭示..........................................................................................................81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1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8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0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122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23
二十四、備查文件........................................................................................................124
一、緒言
《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
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
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
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海富通瑞澤90
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證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經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經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經2014年
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并經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
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
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
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投及提供
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
的登記機構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轉換轉入申請確認日
(對于申購、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至該日后90天的對應日(不含當日),投資
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90天的對應日起(含當日),投資者方
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及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
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發起式基金:指按照《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
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
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49、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發起資金
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不含認購費用),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0、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51、元:指人民幣元
52、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5、基金份額凈值:指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9、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用,但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0、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
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3、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4、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7、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8、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
保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
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成立時間:2003年4月18日
電話:021-38650999
聯系人:吳晨鶯
注冊資本:人民幣3億元
股權結構: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國巴黎資產管理BE控股公
司49%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謝樂斌先生,董事長,博士。2021年6月28日起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總裁,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曾先后擔任君安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常務董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審計部(滬)
副總經理、稽核審計總部副總經理、稽核審計總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稽核
審計總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副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兼營運總監、首席
風險官,投行事業部總裁、執行委員會主任。在此之前,曾在萬國證券有限公司
任職。2025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志強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曾任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總經理助理、南方證券研究所綜合管理部副經理,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兼投資管理部總經理、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
兼董事會秘書,華寶證券經紀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經理、投資總監、副總經理,華寶興業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長。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吳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學博士。歷任南京大學副教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觀研究部經理、所長助理、機構業務部副總經理、企業及私人客戶
服務部副總主持、企業金融部總經理、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戰略發展部聯席總經理、數字化轉型辦公室聯席主任。兼任海通恒信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證
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啟源國資創新策源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虞旭平女士,董事,管理學碩士。歷任上海名品商廈有限公司職員,自2007
年6月至2012年5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稽核審計總部審計助理、審計師、高級
審計師,自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零售客戶部績效管理、
經委會綜合管理組財務預算管理崗位,自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擔任國泰君
安證券資金管理部(二級部)職員、流動性管理總監、資產負債管理總監,自2015
年5月至2020年6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資金同業部(二級部)資產負債管理總
監、副總經理(主持工作),2020年6月至2025年4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資產
負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自2025年4月起任
國泰海通證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國籍,碩士學位。1991年加入法
國巴黎銀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團亞太區擔任過多項管理職
務,包括法巴私人銀行香港及北亞區副總裁兼首席運營官、法巴資管日本有限公
司首席執行官及法巴資管亞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亞洲首席執行官兼APAC區總
監。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擔任AlfredBerg資產管理公司(斯德哥爾摩)集
團首席執行官職務。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擔任法巴資產管理公司(巴黎)
關聯公司管理部副總監職務,2019年9月至今擔任該部門總監職務,負責歐洲、
拉美、中東、非洲地區業務及部分合資公司的監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擔任
法巴資產管理(巴黎)董事總經理職務,負責戰略性參股及合資公司的監督管理。
兼任法巴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何雅盈(HO,KELLYNGARYING)女士,董事,中國香港,學士。自1997
年參加工作以來,分別在美國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法國巴黎財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機構負責零售基金投資、私人銀行
基金投資等相關業務。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聯投資擔任副總裁職
務,負責產品開發、基金投資業務。2016年6月加入法國巴黎資產管理亞洲有
限公司,歷任亞太區產品戰略負責人職務,自2023年10月起任亞洲戰略及合資
企業董事職務。兼任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鴻祥先生,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自1983年
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財經大學會計系執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
月加入申能(集團)有限公司,任副總會計師直至2016年。現任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無不良誠信記錄。
王雷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歷任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事
業部執行總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騰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CMO。
嚴杰先生,獨立董事,本科,高級會計師。歷任上海輪胎橡膠機械模具有限
公司總會計師,上海三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兼監察審計部主任,上海
佳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現任上海市會計學會證券與期貨市場工作委員會常
務理事、副主任兼秘書長。兼任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副秘書長、證券市場工委主
任,上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
江藍能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東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上海大學
悉尼工商管理學院、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上海師范大學金融學院會
計專業碩士指導老師。
2、監事會成員
曹志剛先生,監事長,經濟學碩士。歷任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
部(稽核部)二級部經理、稽核部總經理助理、稽核部副總經理、稽核部總經理、
職工監事。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巡察專員。
BrunoWeill(魏海諾)先生,監事,法國籍,碩士。歷任巴黎銀行東南亞負
責人、亞洲融資項目副經理,法國巴黎銀行跨國企業全球業務客戶經理、亞洲金
融機構投行業務部負責人、零售部中國代表,南京銀行副行長。現任法國巴黎銀
行集團(中國)副董事長。兼任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董事,中荷人壽保
險有限公司董事,南銀法巴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監事,法巴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江蘇法巴農科設備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監事。
胡正萬先生,監事,碩士。先后就職于成都機車車輛廠、四川省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基金會計、高級注冊登記專員、注冊登記負責人、基金運營副總監。2015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總監。
周倩女士,監事,碩士。歷任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高級經理。2018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總監。2019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岳沖先生,督察長,碩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職于中國海關;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職于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歷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學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職于交通
銀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歷任招商銀行總行同業銀行部非銀
行金融機構室經理、期貨結算部總經理助理、同業客戶部總經理助理。2019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胡光濤先生,副總經理,博士。歷任云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全國社會保
障基金理事會法規及監管部風險控制處處長、投資部委托投資處處長、投資部(后
更名為證券投資部)副主任、法規及監管部副巡視員。2015年11月至2017年
10月任海富通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業首席分析師、投資品研究部總監,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投資經
理、助理總經理(主持工作)、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2024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陶網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歷任中國電子器材華東公司會計科長、上
海中土實業發展公司主管會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經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財務部負責
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財務總監。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擬任基金經理
談云飛女士,碩士,持有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2005年4月至2014年6
月就職于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產品經理、研究員、專戶投資經理、
基金經理助理,2014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
年10月任海富通現金管理貨幣基金經理。2014年9月至2020年9月任海富通
季季增利理財債券基金經理。2015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穩健添利債券基金經理。
2015年4月至2020年1月兼任海富通新內需混合基金經理。2016年2月起兼任
海富通貨幣基金經理。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兼任海富通純債債券、海富通
雙福債券(原海富通雙福分級債券)、海富通雙利債券基金經理。2016年4月至
2020年1月兼任海富通安頤收益混合(原海富通養老收益混合)基金經理。2016
年9月至2023年7月兼任海富通聚利債券基金經理。2016年9月至2020年1
月兼任海富通欣榮混合基金經理。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欣益
混合基金經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兼任海富通強化回報混合基金經理。
2017年3月至2025年8月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經理。2017年3月至2018
年1月兼任海富通欣盛定開混合基金經理。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任海富通
季季通利理財債券基金經理。2019年9月至2023年1月兼任海富通中短債債券
基金經理。2021年2月至2025年7月兼任海富通惠睿精選混合基金經理。2022
年3月至2023年9月兼任海富通欣潤混合基金經理。2022年3月至2023年5
月兼任海富通惠鑫混合基金經理。2022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恒益一年定開債券
發起式基金經理。2024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頤收益混合基金經理。2025年5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弘6個月定開債券基金經理。2025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證
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
常設委員有:任志強,總經理;周小波,副總經理;周雪軍,總經理助理兼公募
權益投資部總監;杜曉海,總經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總監;陳軼平,固定收
益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總經理擔任。討論內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則
該基金經理出席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
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資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用基金資產承銷證券;
(9)違反規定用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10)用基金資產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1)以基金資產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2)用基金資產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
易活動;
(1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包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員工;
(2)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
崗位,并在相關部門建立防火墻;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分別履行風險管理和合規監察職責,并協助和配合督
察長負責對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所有員工嚴格
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
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應與現代科技的應用相結合,充分
利用電腦網絡,建立電腦預警系統,保證監控的及時性;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
經營戰略、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的改
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備內部控制指標體系,使內部控制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2、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
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
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門業務規章等三部分有機組成。
(1)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公
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對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
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加以明確;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稽核監察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
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需事先報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3)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業務流程和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部門業務規章由公司
相關部門依據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結合部門職責和業務運作的要求擬定,
其制定和實施需事先報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和總經理批準。
公司致力于將國際資產管理行業成熟的專業經驗同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實
際情況相結合,建立既符合國際規范又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3、完備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建立獨立的內部控制體系,董事會層面設立督察長,管理層設立獨立于
其他業務部門的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通過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
稽核監察制度三個層面構建獨立、完整、相互制約、關注成本效益的內部監督體
系,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和反饋,保障
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嚴格落實。
風險管理制度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由
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由風險管理部專職落實和監督,公司各業務
部門制定審慎的作業流程和風險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風險點,將風險管理責任落
實到人,實現對風險的日常管理和過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臨的、
潛在的和已經發生的各種風險。
合規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體落實,通過對公司日常業務的各個方面和各
個環節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評估及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監管規定、公司對外承諾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識別、防范和及時杜絕
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風險,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項合規管理制度,
以充分維護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稽核監察制度在督察長的領導下嚴格實施,由督察稽核部協助和配合督察長
履行稽核監察職能,通過檢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資訊管制、投資決策與執行、
基金營銷、公司財務與投資管理、基金會計、信息披露、行政管理、電腦系統等
公司所有部門和工作環節,對公司自身經營、資產管理和內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報告和建議,從而保護公司客戶
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
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25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1059只,QDII基金66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
數型、FOF、REITs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
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
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
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
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國
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
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
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號碼:40088-40099(免長途話費)
聯系人:段卓君
電話:021-38650797/799
傳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平臺
網上交易網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動端站點:“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眾號
客戶服務電話:40088-40099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電話:021-38650975
傳真:021-38650777-975
聯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劉佳
經辦律師:劉佳、姜亞萍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經辦注冊會計師:葉凱韻、侯雯
電話:(021)212 2773
傳真:(021)6288 1889
聯系人: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202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
可〔2025〕961號文件準予注冊募集。
一、基金名稱
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對于每份基金份額,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申請確認日
(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該基金份額持有期起始日起90天后的對應日,如該對應日為非
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
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因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該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按時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或轉換轉出業務的,該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個工作日。因本基金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
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約定另行計算。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對象與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
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銷售,如未來
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
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募集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投資人可通過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七、發起式資金認購
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有認購份額
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間份額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法律
法規和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起資金提供方運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情
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其中A類基金份額類別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
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為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余額總數
投資者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
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提前公
告。
九、基金的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認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各銷售機構銷售的
份額類別以其業務規定為準,敬請投資者留意。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登記機構根據單筆認
購的實際確認金額確定每筆認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的認購
費率見下表: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01%
M<100萬元 0.03%
上述特定認購費率適用于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
額的養老金客戶,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
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
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
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
老保險等產品;養老目標基金;職業年金計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障管
理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
除上述養老金客戶外,其他投資者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見
下表: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10%
M<100萬元 0.30%
3、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
(1)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在認購基金時交納認購費。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如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時,認購費用=固定金額認購費)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認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30%。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00元。則
認購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30%/(1+0.30%)=29.91元
凈認購金額=10,000-29.91=9,970.09元
認購份額=(9,970.09+5.00)/1.00=9,975.09份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內產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時,投資者賬
戶登記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9,975.09份。
例如: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所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01%,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
間產生利息1,100.00元,則認購份額為:
認購費用=2,000,000×0.01%/(1+0.01%)=199.98元
凈認購金額=2,000,000-199.98=1,999,800.02元
認購份額=(1,999,800.02+1,100.00)/1.00=2,000,900.02份
即:該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1,100.00元,可
得到2,000,900.02份A類基金份額。
(2)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式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則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類基金份額。
十、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
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
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認購限制
本基金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元,銷售機構在此最低金額之上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直銷中心單個賬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含認購
費),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0,000元(含認購費)。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認購的最低金額。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
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的除外)
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
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全部或
部分拒絕該等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
確認為準。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一、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
何人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
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
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止,
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繼續存續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的基金存續期內,
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
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規定被取消、更改
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或相關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
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起(含當日)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
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每份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該基金
份額提出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的對應日(如該對
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當日)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如果投資人認購或多次申購本基金,則其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相應類別基
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
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
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
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
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
贖回時,贖回生效。
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
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上
述因素影響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
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及不利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銷售機構在此最低金額基礎之上另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直銷中心單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
(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0,000元(含申購費)。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金額。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
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單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
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受限制,但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
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
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除外。
4、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份額余額為1份。基金份額
持有人因贖回、轉換等原因導致其單個基金賬戶內剩余的基金份額低于1份時,
登記系統可對該剩余的基金份額自動進行全部贖回處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有權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
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各
銷售機構銷售的份額類別以其業務規定為準,敬請投資者留意。
2、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
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02%
M<100萬元 0.04%
注:上述特定申購費率適用于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
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
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
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
業養老保險等產品;養老目標基金;職業年金計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
障管理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
除上述養老金客戶外,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
下表: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20%
M<100萬元 0.40%
3、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
申請。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
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對基金銷售費用
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
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開展費率優惠活
動,屆時將提前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登記機構根
據單次申購的實際確認金額確定每次申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如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時,申購費用=固定金額申購費)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對應申購費率為0.4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5,000×0.40%/(1+0.40%)=19.92元
凈申購金額=5,000-19.92=4,980.08元
申購份額=4,980.08/1.1280=4,414.96份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
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投資者可獲得4,414.96
份A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
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02%,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2,000,000×0.02%/(1+0.02%)=399.92元
凈申購金額=2,000,000-399.92=1,999,600.08元
申購份額=1,999,600.08/1.1280=1,772,695.11份
即:該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2,0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
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
元,可得到1,772,695.11份A類基金份額。
(2)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申購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1280=8,865.25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8,865.25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金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一年后決定贖
回,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480元,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則可
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480=11,480.00元
即: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一年后贖回,假
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48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480.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
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計算公式為:
T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T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
撤銷。
2、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
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
金份額。
3、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最遲于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
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
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
法正常運行。
9、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
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或超過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7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
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
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30%的贖回申請(以下簡稱“大額贖回申請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10%的前提下,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人(以下簡稱“小額贖回申請人”)的
贖回申請: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予以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
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
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
予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按比例確認,對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與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適用本條規定的
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規則: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處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
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
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同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的
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
來處理。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二十、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積極主動的管理,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
券(含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公開發行的次
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
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在此約束
下,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場行
為因素等進行評估分析,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貨幣資產等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跟
蹤,從而決定其配置比例。
2、債券組合投資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具體構造和調整上,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策
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
根據對宏觀經濟環境、利率水平預期等因素,確定組合的整體久期,有效控
制基金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測利率
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確定組合久期以后,根據收益率曲線的形態特征進行利率期限結構管理,
確定組合期限結構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種的配置比例。通過合理期
限安排,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調整,在保持組合一定流動性的同
時,可以從長、中、短期債券的價格變化中獲利。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騎乘策略,以
達到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該策略是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在可
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
不變動的情況下,隨著其剩余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
有較大幅的下滑,從而獲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
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安全邊際。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息差策略,以達到更好地利用杠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的目的。
該策略是指在回購利率低于債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的資金投
資于債券,利用杠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3、信用類債券投資策略
信用債券收益率可以分解為與其具有相同期限的無風險基準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風險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兩方面的影響:一是該債券對
應的信用利差曲線;二是該信用債券本身的信用變化的影響,因此本基金分別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變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受宏觀經濟周期及市場供求兩方面的影響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過分析經濟周期及相關市場的變化,判斷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另
一方面將分析債券市場的市場容量、市場形勢預期、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利差曲
線的影響,綜合各種因素確定信用債券總的投資比例及分行業投資比例。
(2)基于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內部信用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信用水平變化、違約風險及
理論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將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著力分析信用
債券的實際信用風險,并尋求足夠的收益補償。另外,評級體現將從動態的角度,
分析發行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經營穩定性等關鍵因素,進而
預測信用水平的變化趨勢,決定投資策略的變化。
本基金所投資信用債券(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的信用評級不得低于AA+。
其中投資于信用評級在AAA級的信用債比例不低于信用債資產的50%,投資于
信用評級在AA+級的信用債比例不高于信用債資產的50%。以上信用評級為債
項評級,若無債項評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其中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的信
用評級參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考經中國證監會許可
或備案的資信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具體資信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確
認為準。本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基金規模變動、變現
信用債支付贖回款項、出現信用風險調整持倉等使得信用債投資不再符合上述約
定,應當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4、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
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況下
的流動性風險;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
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
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5、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根據風險管理的原
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
金額、期限等。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設機
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
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四、投資決策和程序
1、決策依據
(1)投資決策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投資決策是根據本基金產品的特征決定不同風險資產的配比;
(3)投資部策略分析師、股票分析師、固定收益分析師、定量分析師各自
獨立完成相應的研究報告,為投資策略提供依據。
2、決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分析師、交易員
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決策流程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基金投資方面的法律和行業管理法規,
決定公司針對市場環境重大變化所采取的對策;決定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系
統及做出必要的調整;對旗下基金重大投資的批準與授權等。
(2)投資部門負責人在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授權范圍內,對重大投資進行審
查批準;并且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在組合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上,制定各
組合資產和行業配置的偏差度指標。
(3)分析師根據宏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行業發展動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進行分析,提出宏觀策略意見、債券配置策略及行業配置意見。
(4)定期不定期召開部門例會,基金經理們在充分聽取各分析師意見的基
礎上,確立公司對市場、資產和行業的投資觀點,該投資觀點是指導各基金進行
資產和行業配置的依據。
(5)基金經理在投資部門負責人授權下,根據部門例會所確定的資產/行業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標,在充分聽取策略分析師宏觀配置意見、股票分析師行
業配置意見及固定收益分析師的債券配置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投資組合的資產及
行業配置;之后,在證券分析師設定的證券池內,根據所管理組合的風險收益特
征和流動性特征,構建基金組合。
(6)基金經理下達交易指令到交易室進行交易。
(7)風險管理部負責對投資組合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評估與控制。
(8)相關部門負責完成內部基金業績評估,并完成有關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
做出調整。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
信用衍生品;
(13)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
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3)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
之內進行調整;
(1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應遵循以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
制。
除第(2)、(9)、(10)、(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六、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0%+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20%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
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指數成份券涵蓋銀行間市
場和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
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
中涉及的指數停止發布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信用衍生品和銀行存款
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
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
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
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
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
(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
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1)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格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
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
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有確鑿證據
表明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該類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份額凈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起
基金份額凈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臨時增加基金份額凈值的保留位數并以此進行確認,并
在確認完成后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并按規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
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
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
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
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
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
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
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的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
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信息予
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
值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
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
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所形成
的基金份額按原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鎖定,即紅利再投資所形成的基金份額與原
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某
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份額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進行調整,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
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等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
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
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
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
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
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
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內容及編制等具體要求,按
照招募說明書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
定。
(十二)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
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
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四)投資于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于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
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
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五)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
等情況;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
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
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
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在《基金合同》終止后保存不少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相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
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
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
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
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按主
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
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因此債
市的波動將影響到基金業績及持有人回報。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80%,無法完全規避市場整體下跌風險和債券下跌風險,基金凈值可能受
到影響。本基金堅持大類資產配置的投資理念,重視對債券信用風險的防范,但
是基于投資范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債券市場的下跌風險。
2、本基金在開放日可能出現巨額贖回,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出現延期
贖回或暫停贖回的風險。
3、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機
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
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
定的風險。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的風險。
4、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
換轉出申請;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當日),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對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投資者將面臨在最短持有期限屆滿前
資金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的風險。
5、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風險主要包括:
(1)杠桿性風險。國債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桿性風險。
(2)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到期時,如基金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
將按照交割結算價將基金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基金存在無法繼續持有到期
合約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采取實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
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將構
成交割違約,交易所將收取相應的懲罰性違約金。
(3)強制平倉風險。如基金參與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相關業務規
定,期貨公司有權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請或對基金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
產生的費用和結果將由基金承擔。
(4)使用國債期貨對沖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
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
約平倉時的價格與下一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面臨跨期基
差風險。
6、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
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以將其以合理
價格變現的風險。償付風險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及
環境變化,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情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出現一
定的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是由于創設機構或所
受保護債券主體,經營情況或利率環境出現變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
的風險。
7、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
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因而,本基金存在無法存
續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
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
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
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于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
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債券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
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的風險。
(三)信用風險
當基金持有的債券、票據的發行人違約,不按時償付本金或利息時,或交易
對手違約時,將直接導致資產的損失,產生信用風險。本基金面臨的信用風險包
括:
1、違約風險:債券或票據發行人不能按時履行其償付本息和利息的義務,
或回購交易中融資方違約無法按時支付回購本金和利息所帶來的違約風險;
2、降級風險:由于債券或票據發行人的基本面發生不利變化,導致其財務
狀況惡化、償債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評級機構調低債券及發行人信用等級的風
險,從而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信用利差風險:信用利差風險是指信用類債券當前的價格不合理,沒有
真實反映發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導致的預期信用利差放大從而債券價格
下跌的風險;
4、交易對手風險:在債券、票據、債券回購或協議存款的交易過程中,由
于交易對手方不能足額按時交割,導致本基金可能無法收到或足額收到應得的證
券或價款而產生損失,或導致基金不能及時抓住市場機會,對投資收益產生影響。
(四)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
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
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五)流動性風險
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者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
或者變現為現金時對基金資金凈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
平。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會因各種原因面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使證券交易的
執行難度提高,買入成本或變現成本增加。基金也可能由于持有流動性受限資產
而面臨流動性風險。此外,基金投資者的贖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倉位調整和資產
變現困難,加劇流動性風險。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
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細規劃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相關約定。投資者應當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
流動性風險相匹配。
2、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因此,本基金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主要來源于持倉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即由于債券
流動性不佳、發生信用風險事件或極端情況下發生違約事件,從而對標的資產變
現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債券流動性受到債券發行人資質、
市場配置偏好、資金面等因素的影響。
總體來看,利率債和高信用評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流動性情況相對較好,低信用評級次級債等金融工具的流動
性情況相對較差;由于市場利率環境的變化,發行主體信用資質的惡化等各方面
原因也可能導致部分信用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面臨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
如果市場短時間內資金面發生較大變化,而組合本身杠桿率較高且所投資的標的
流動性情況較差;或基金面臨較大比例贖回,則可能會影響到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和投資收益。
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據基金投資人結構調整基金
投資組合的流動性及變現情況,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
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將密切監控投資組合流動性風險指標,及時調整組合持倉結
構,嚴格控制組合杠桿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資產比例等。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并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后,可以采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以應對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可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一、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
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
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
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可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一、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的情形及
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
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
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4)暫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
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
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實施側袋機制;
具體可見《招募說明書》“十六、側袋機制”相關約定,詳細了解本基金實施
側袋機制的情形及程序。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5、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
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
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
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
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六)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
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開放式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
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七)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八)收益率曲線風險
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債券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本基金投資
涉及債券收益率曲線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標對利率風險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線只發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線可能會發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變化,
并導致久期等指標無法全面反映利率風險的真實水平。久期相同的貨幣市場工具
組合若期限結構配置不同,則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線發生非平行位移時會產
生較大的差異。
(九)杠桿放大風險
本基金或采用杠桿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資策略,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
性風險、操作風險均會相應增加,特別是,當收益率的實際走勢與預期走勢相反
的情況下,市場出現融資的成本高于買入的債券的收益率,杠桿放大從而導致委
托資產凈值出現較大的損失。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
之間的匹配檢驗。
(十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資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
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
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十二)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因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受損;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運行,
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基金銷售機
構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日),基
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投等業務規則;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
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
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金額不少于1000
萬元,且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
的規則;
(4)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發售及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
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
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日),基
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
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設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3」4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650999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
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
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
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
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2)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
內進行調整;
(13)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應遵循以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本基金投資于
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第(2)、(9)、(10)、(12)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定,不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
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
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
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機構需在驗資報告中對發起資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
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
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
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
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
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
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
額凈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某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
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
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
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
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機構及存款
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
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復核意見進行信息披露的相應責任。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
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
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
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八、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
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應當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
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發送服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發送相關資料,基金銷售機構將負責向通過其銷售網點認購或申購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相關資料。
1、投資人對賬單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動查詢系統查閱對
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電
子對賬單,每月度、季度、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向選擇電
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賬單。
(3)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索取紙質對賬單,亦可
通過銷售機構網點進行查詢。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規宣傳、市場評論,產品推薦等。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當期分配所得的紅利再投資
于本基金,登記機構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經除權后的基金份
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在線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的在線客服、客服信箱,投資人可以實現咨詢、
投訴、建議和尋求各種幫助。
網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動態、基金常識等各種信息,投資人可以根據各
自的使用習慣自行查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為現有投資人提供了基金賬戶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對賬單發送
方式設置、修改查詢密碼等服務。
四、資訊服務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
等信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咨詢、查詢。
1、客戶服務電話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號碼:40088-40099(免長途話費)
傳真:021-50479997
2、互聯網站
基金管理人網址:http://www.hftfund.com
電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務號:fund_hft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
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
資者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
建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予以
公告。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
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
網站www.hftfund.com進行查閱。上述備查的文件其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
致。
二十四、備查文件
本招募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對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
請準予注冊的文件;
2、《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5、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法律意見書;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備查文件存放地點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資人如需了解詳細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請查閱。

海富通瑞澤90天持有期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