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29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35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6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9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9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匯添富穩頤
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
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外馬路728號9樓
法定代表人:魯偉銘
設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32,724,224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28932888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簡稱“托管銀行”或“托管人”)
名稱: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鑫茂大廈北樓
郵政編碼:100000
法定代表人:王凱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36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17億元
存續期間:長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
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
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代理
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業務;離岸金融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監會
等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
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
信用衍生品、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證券投資
基金”,僅限于全市場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資產的
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資
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所指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兩類:第一類是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投
資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第二類
是過去最近4個季度定期報告中披露的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在60%
以上的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與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
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
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
督。相關當事人應提供監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確保所提供的業務材料完整、準確、
真實、有效,托管銀行對提供材料是否與合同約定的監督事項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與可轉債、可交債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
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
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
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含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的市值
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
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
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
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2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
(16)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1)、(12)、(16)、(17)、(18)、(19)、(20)項情形
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
五條第(十二)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大關聯交易,
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不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
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提
交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
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
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托管人不保證基金財產、投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
托管人承擔的托管職責僅限于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人實際
管控的托管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沒有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財產不負有保管責任;對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所發生的
滅失、虧損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過錯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財產發
生毀損或滅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
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
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
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
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托管人不保證基金財產、投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托管人
承擔的托管職責僅限于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人實際管控的
托管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沒有存管在基金托
管人處的基金財產不負有保管責任;對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所發生的滅失、
虧損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過錯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財產發生毀損
或滅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托管銀行的托管職責不包含以下內容,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或托管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a)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
(b)審核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
(c)審查托管產品以及托管產品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d)對托管產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證或承諾;
(e)對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處于托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的保管責任;
(f)對未兌付托管產品后續資金的追償;
(g)主會計方未接受托管銀行的復核意見進行信息披露產生的相應責任;
(h)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等)發送或提供的數據錯誤及合理信賴上述信息操作給
托管資產造成的損失;
(i)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j)自身應盡職責之外的連帶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
注冊會計師簽名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及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在開立托管賬戶時按照開戶銀行要求,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確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證
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終止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資金劃
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
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此項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基金啟始運
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
還基金管理人。賬戶開立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證券賬戶開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
議》執行。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
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
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
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
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其中基金托管
人對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
被授權人簽名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
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
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
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
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
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被授權人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蓋印章后發
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
交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以書面或者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郵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立
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名和印鑒與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
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電話確認。對于要求當
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
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
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
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對于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
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給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財產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若滬深市場
T+0非擔保交收規則調整,則此條款內容相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
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送人員
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
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文件以傳
真方式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
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
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
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
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
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
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
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據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
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數據手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
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
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
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行證券資
金結算協議》,如投資港股通,還需簽訂《證券投資基金港股通結算補充協議》,用以具體明
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
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賬戶資
金報告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
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
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
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
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
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
發現后在預清算結束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預透支和預欠庫事項,基金管理人應保持聯系方式
暢通,后續補繳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并按照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托
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處理解決。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日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寸不足,對于交易
所場內交易,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上午12: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未
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
協議》處理解決。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業務時,用
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
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
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實行場內T+0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
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
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
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
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
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
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
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
人應在T-1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
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特殊情況時,雙方協商處理。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清算和數
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指
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款進行更
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
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過渡賬戶
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依據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
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基金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
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
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銀行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基金托管人應確保安全
保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管人應向基
金管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基金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警機
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發函基金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
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
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
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基
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
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類別
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
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信用衍生品和銀
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
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
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
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
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
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
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
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
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
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
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
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b)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以其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b)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非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
本基金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a)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b)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c)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據基金
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
價值。
4)當本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前述a)-c)項進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時,應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
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四)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某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五)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
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C類基金
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
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
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
/其他基金/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信息等。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
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
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對應的基金
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對應的基
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和協商一致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
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對應的基金
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對應的基
金資產凈值后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和協商一致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
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和協商一致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
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
收取,并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除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
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
護費、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律師費、驗資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相關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在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后可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
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該等賬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九)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
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或郵件發
送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按照各自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
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作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
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
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交
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6.投資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資基金
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
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以后的規定為準,不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十三)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銀行的名義做營銷宣傳。
(十四)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托管銀行發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終止托管服務:
(1)違反資產管理目的,不當處分產品財產的;
(2)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承諾、義務、陳述或保證;
(3)被依法取消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質或經營異常;
(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失聯;
(5)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第以上第(1)(2)(3)項事由,托管銀行要求終止托管服務的,應與合同當事人
簽署托管終止協議,將托管資金移交至繼任托管人;如管理人拒不簽署終止協議或未落實繼
任托管人,托管銀行有權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職責;出現第
(4)項事由,托管銀行應立即對托管資金賬戶采取止付措施。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9.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10.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
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基金托管人不保證基金財產、投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托
管人承擔的托管職責僅限于法律法規規定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人實際管控的托管資
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沒有存管在托管人處的基
金財產不負有保管責任;對處于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所發生的滅失、虧損等,托管人
不承擔責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過錯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財產發生毀損或滅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按照
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
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
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
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匯添富穩頤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