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泰富京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京管泰富京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1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9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6
十五、禁止行為28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9
十七、違約責任3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1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2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懷柔區北房鎮幸福西街3號41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國英園9號樓
法定代表人:朱瑜
成立時間:2013年7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850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36000萬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
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京管泰富京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次級債等)、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
債券的比例合計占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比例不低于基
金資產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
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
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占基金
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
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同一家
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應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
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
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
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引發的
責任及損失,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
失和責任。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限于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并有義務對管理人的追責提供必要的協助。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
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
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
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如下文件(如有):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
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
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
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
執行投資指令前一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
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再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
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
理人應為基金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四)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
核對,并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
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
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
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
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三方應簽訂證
券經紀服務協議。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
關證券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與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
任,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認購專
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
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
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賬戶中。由基金管理人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以下簡稱“托
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除證
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賬戶進行。基金管
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
必要協助。
資產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資產托管專
戶不得用于存取現金或開立網銀轉賬等功能。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利率管理等相關監管
法規要求。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賬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
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
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
算。
6、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
賬戶。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
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
2、基金管理人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2、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
訂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3、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
件上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
細則。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
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職的具體事項,如預留印鑒加蓋、存款證實書交接保管等內
容進行溝通確認。
5、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
款。
6、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
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
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
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
存管關系。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金
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八)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按照開戶機構的要求為基
金開立。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九)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無需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證券,由
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
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
誤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
書入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
存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
庫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并明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賬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積極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實,
不得設立擔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導致存款資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
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
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掃描件,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和基
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三方存管關系。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
進行銀證互轉,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負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名下的資金
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含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
令、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
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權函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包括基
金管理人通過授權郵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電子指令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署托管電子指令直連
協議或網上托管服務協議。基金管理人在發送紙質指令前,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方
式提供發送指令附件的郵箱地址以及指令確認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劃款指令授權通
知書(下稱“授權通知書”),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書的
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簽章樣本、指令發送授權郵箱、權限和預留印鑒等。授
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若由授權代
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權郵箱將授權通知書原
件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
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權通知書的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
留授權通知書原件掃描件,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
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
指令、資金劃撥類指令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指令。紙質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
授權人簽章,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戶名、付款方賬號、付款
方開戶行、收款方戶名、收款方賬號、收款方開戶行、金額(大小寫)、劃款摘
要等。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任一方式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啟用該方式前一工作日,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的資產代碼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
子劃款指令。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托
管客戶軟件終端,實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指令處理、數據傳輸、業務
查詢、資料傳遞和信息服務等直通式處理。在啟用該方式前,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雙方須另行簽訂服務協議,具體事宜以《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系統
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當出現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無法通過上述電子方式發
送指令的,在應急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授權郵箱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郵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紙質指令的,紙質劃款指令
須經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授權郵箱發出方為有效。當出現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無
法使用授權郵箱發送指令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他郵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應急發送指令,并通過授權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管理
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
2、指令附件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應及時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
務平臺或授權郵箱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如需)。基金管理
人對該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如基金管理人未及
時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人有權暫不執行該指令但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
10:00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銀證轉賬、銀期轉賬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時間前2小
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進行
出入金操作。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交易
單元和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當第三方存管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急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進行手工出入金。
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業務,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
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交易日
16:3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給基金托管人預
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時間。
對于除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劃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時間(17:15前)。如基
金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執行工作日17:15后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應
至少于工作日17:15前通過授權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未通過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劃款指令當日未執行而造成的相應損失。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使用授權電話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責任。對于依照授權通知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
全,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對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發
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相應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托管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及其
他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對于因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托管人應通知基金管理人重新
提供掃描件。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有過錯的除外。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撤銷郵件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廢”、“廢”、“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通過授權郵箱發送
給基金托管人,并通過授權電話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指令,基金管
理人應通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的,應參照撤銷郵件指令方式撤
銷電子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
限發送指令、重復發送指令、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
執行等情形。
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
確認,并暫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
托管協議約定,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糾正;對于此類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監督并拒絕執行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
在及時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過錯致使基金財產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
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
任,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授權通知書信息變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變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郵箱號碼等信息應提前至
少一個工作日,使用授權郵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的授權通知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
認后,授權通知書于其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
效,同時原授權通知書失效。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
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為準。
(九)指令及指令附件的保管
紙質指令及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掃描
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進行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載明本基金在
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號、傭金費率,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對賬單的傳送,
以及差錯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安排。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交
易席位號、傭金費率等信息發生變動,應于生效前一個交易日書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進行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另行簽訂期貨操作備忘錄,載明本基金在期
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交易編碼、期貨保證金賬號、期貨保證金比例、傭金費率,
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對賬單的傳送,以及差錯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安
排。在期貨操作備忘錄有效期內,傭金費率等信息發生變動的,應于生效前一個
交易日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通過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進行本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
的,由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并負
責證券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項下的財產保管。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
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本基金進行證券買賣、期貨交易的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由相關各方及時協商
解決。相關過錯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財產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對證券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資金、證券、期貨賬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定期與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進行對賬,確保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賬實相符。
(三)本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方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義務的情況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
失,由責任方承擔,但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銀行間債券交易資金的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執
行。
(四)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
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五)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
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
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
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應于每個工作日15:0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
認的基金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
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T+3日
下午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賬戶之間交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資金劃付至基金托管專戶,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郵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金到賬情
況。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
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時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郵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金劃出情
況,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場內質押式回購類業務中的補券責任
為防范本基金參與交易所質押式回購類業務帶來的場內交收風險,基金管
理人應密切關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T日發布的T+2日適用的標準券
折算率,并做好場內質押式回購業務補券工作。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
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估值錯誤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
編制并公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通過電子方式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
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
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通過電子對賬方式或蓋章確認亦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
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
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
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
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
信息披露、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
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致使無法支付的,需另行出
具相應日期的劃款指令進行支付。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通過
郵件方式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
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京管泰富京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京管泰富京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