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2025年8月6日證監許可〔2025〕1668號準予注冊。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證
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
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但中國
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
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
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
管理風險、其他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
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
預期收益和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
股票、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證券市場的
成交量發生急劇萎縮、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以及其他未能預見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或變現對證券資產價格造成較大沖擊,發生基金份額凈值
波動幅度較大、無法進行正常贖回業務、基金不能實現既定的投資決策等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
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
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
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
金資產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
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
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
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
性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它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
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
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資產支持
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
險等。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
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但并非必然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標的資產價格的微小
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
大損失。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因此本基金所持
有的基金的業績表現、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將影響到本基金的基金
業績表現。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者贖回時,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如對本招募說明書有任何疑問,應
尋求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業績并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資產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
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基金招募說明書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5
第二部分釋義.................................................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5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79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2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27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
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
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興銀裕安增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興銀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
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興銀基金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時修訂,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擔任登記機構的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48、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及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
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49、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在贖回時根
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0、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在贖回時
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并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
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
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境內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
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57、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
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
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0、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1、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2、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4、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5、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6、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7、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
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銀基金”)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濱海街102號廈門銀行泉州分行大廈19樓1908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
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易勇
設立時間:2013年10月25日
電話:40000-96326
傳真:021-68630069
注冊資本:人民幣1.43億元
聯系人:林娛庭
興銀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289號文批準,于2013年10月
25日成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0
萬元變更為14,300萬元。增資后股東出資比例維持不變,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以下簡稱“華福證券”)出資比例為76%,國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為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法定名稱由“華福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變更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黃德良先生,本科學歷,碩士學位。1996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職于興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現任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總裁,兼任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易勇先生,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證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東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通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上海興瀚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王煥舟先生,本科。曾任上海國利貨幣經紀有限公司衍生產品部交易經理、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做市交易員、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董事、上海愛建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證券部資深固收中介業務投資經理、固定收益外匯商品部董
事總經理、結構金融主管、客需業務部負責人。現任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
投資官、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兼任上海證券自營分公司總經理,興銀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董事。
陳維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證券分析師,現任國脈科
技董事長、福建國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興銀基
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李健先生,本科學歷,碩士學位。歷任福建省財政廳預算處處長、企業處處
長,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監事、駐會高管,現任興銀基金
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
盧江先生,博士研究生。歷任南京財經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南京大學經濟學
院理論經濟學流動站博士后,浙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副教授,現任浙江
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兼任中國《資本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治經濟
學學會理事,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
聶光宇先生,博士研究生。歷任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世界經濟與貿易系講師、
副教授,現任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世界經濟與貿易系教授、系主任,兼任上海市
世界經濟學會理事、國際金融專委會副主任,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
事。
2、高級管理人員
易勇先生,現任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上海興瀚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簡歷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吳真子女士,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廈門市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廈門特派辦、
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現任興銀基金黨委副書記、紀
委書記、督察長、工會主席。
洪木妹女士,碩士研究生。歷任華福證券投資自營部、資產管理總部研究員
/投資主辦、華福基金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現任興銀基金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總經理。
劉釗先生,博士研究生。歷任華福證券研究規劃部研究員,華福基金研究發
展部研究員,華福證券黨委辦公室機要秘書、主任助理、副主任,辦公室總經理
助理、副總經理,辦公室發展規劃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現任興銀
基金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
文杰先生,碩士研究生。歷任秦皇國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經理,
興業銀行風險管理部市場風險崗、金融市場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處副處長,上海
興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人、總經理。現任興銀基金副總經理兼養
老與資產配置部總經理。
陳曉毅先生,本科學歷,碩士學位。歷任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
華福證券科技發展委員會運維中心應用管理崗。現任興銀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
科技部負責人。
4、基金經理
王深先生,碩士研究生,擁有14年證券、基金行業工作經驗。曾任職于中
泰證券廈門廈禾營業部、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加入興銀基金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歷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固定收益部
下設二級部門策略分析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經理。2020年08月12
日至2023年09月05日,任興銀匯悅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0年08月12日至2024年01月04日,任興銀合盛三年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08月12日至2025年01月21日,任興
銀長樂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05月11日起任興
銀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08月09
日至2025年06月17日,任興銀瑞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
年08月09日至2024年01月04日,任興銀匯澤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6月01日起任興銀穩益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8月01日至2025年08月19日,任興銀匯裕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8月01日起任興銀匯智一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9月05日起任興銀
聚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09月05日至2025年08月06日,
任興銀合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08月02日起任興銀鼎新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6月17日起任興銀長盈三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6月20日起任興銀中債優選
投資級信用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8月05日起任興銀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8月05日起任興銀穩安60天滾動持有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8月08日起任興銀穩惠180天
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林學晨先生,碩士研究生,CFA持證人,擁有11年證券、基金行業工作經
驗,曾任湘財證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師。2015年7月加入興銀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歷任中央交易室衍生品交易員、衍生品業務部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
理,現任指數與量化投資部基金經理。2021年07月16日至2024年11月01日,
任興銀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08月06日至2023
年02月24日,任興銀國證新能源車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03月05日起任興銀中證科創創業5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4年03月05日起任興銀中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4年04月26日起任興銀中證10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08月02日起任興銀鼎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5年03月24日起任興銀中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
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09月22日起任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下:
公司副總經理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洪木妹、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范泰奇、固
定收益部策略分析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王深、基金經理陶國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進行基金資產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下列
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
務規章等。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
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運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機處理
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
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全體人員,并涵蓋
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基金管理人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并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
權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
實現對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
組成部分:
(1)股東會:股東會明確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職責,確保內部控制權責
分配合理。
(2)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對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3)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建設及執行情況進
行監督,督促及時糾正內部控制缺陷。
(4)經營管理層:經營管理層負責統籌管理、組織部署、建立健全有效的
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5)督察長:督察長對董事會直接負責。負責對公司及工作人員的經營管
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公司風險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6)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是為加強公司在業務運作過程中的
風險控制而成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向公司總經理負責,協助公司總經理制定風
險控制政策,識別和評估各類重大風險,組織實施風險應對方案,并就公司風險
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會合規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匯報工
作。
(7)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
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
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定期出具監察稽核
報告提交全體董事審閱。
(8)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和員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職責。
各部門的負責人在權限范圍內,對其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風險控制。各位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自己的崗位職責
進行自律。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銀行”)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人:劉華棟
聯系電話:0755-22166388
2、平安銀行基本情況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深圳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深圳
證券交易所簡稱:平安銀行,證券代碼000001)。其前身是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銀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為平安銀行。中
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計持有平安銀行58%的股份,為
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截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銀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149家營業機構。
2024年1-12月,平安銀行實現營業收入1,466.95億元(同比下降10.9%)、
凈利潤445.08億元(同比下降4.2%)、資產總額57,692.7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
3.3%)、吸收存款本金余額35,336.78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7%)、發放貸款和墊
款總額33,741.03億元(較上年末下降1.0%)。
3、主要人員情況
平安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設客群拓展室、營銷推動室、估值核算室、
資金清算室、企劃與綜合服務室、數字平臺室、督察合規室、基金服務室8個處
室,目前部門人員為74人,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員工配置齊全且從業經驗豐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層具備銀行管理、證券
或托管業務十年以上從業經驗。
4、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8年8月15日獲得中國證監會、銀監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截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證券投資基金凈值規模合計
8259億,平安銀行已托管312只證券投資基金,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
型、貨幣型、指數型、FOF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
財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
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和經營風格;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
風險,確保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總行獨立一級部門資產托管部,是全行資產托管
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專門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
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監管要求;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
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
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
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
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行業普遍使用的“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監控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
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
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監控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
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
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
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
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濱海街102號廈門銀行泉州分行大廈19樓
190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
五層
法定代表人:易勇
聯系人:林娛庭
聯系電話:021-20296260
傳真:021-68630069
公司網站:www.hffunds.cn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情況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
本基金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濱海街102號廈門銀行泉州分行大廈19樓
190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
五層
法定代表人:易勇
聯系人:崔可
聯系電話:021-20296308
傳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人:丁媛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聯系人:黃小熠
電話:+86 (21) 2212 2409
傳真:+86 (21) 6288 1889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汪霞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2025年8月6
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1668號文件準予注冊。
一、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存續期間、基金份額類別
1、基金類別: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存續期間:不定期
4、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及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
回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
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
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暫不開通相互轉換業務。如后續開通此項業務的,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但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網站。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四、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五、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募集期內超過募集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募集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其他公告。
七、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本基金的認購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確定,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募集期內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具體
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費用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需要繳納認購費,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認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60%
100萬元≤M<300萬元 0.40%
300萬元≤M<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1000元/筆
注:M為認購金額
投資者在認購A類基金份額時支付本基金的認購費用。投資人如果有多筆
認購,按每筆認購申請分別計算。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
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官網直銷平臺進行認購時,投資者以金
額申請,每個基金賬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
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通過直銷柜臺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
50,000.00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認購費),
追加認購本基金的投資人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每筆追加認購最低
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限
制,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其他銷售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購的
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公告。
5、認購的方式和確認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
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投資人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T+2日到原銷售
機構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
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
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資者應在募集截止日后2個工
作日后到原申請網點打印交易確認書,或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或客戶服務電
話查詢確認結果。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承擔對確認結果的通知義務,認購的
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5)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
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6、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認購費用、認購份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
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1)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當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適用的認購費率
為0.60%,如果募集期內認購金額獲得的利息為5.0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
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50,000.00/(1+0.60%)=49,701.79元
認購費用=50,000.00-49,701.79=298.21元
認購份額=(49,701.79+5.00)/1.00=49,706.79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50,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內獲得的利息5.00元,基金發售結束后,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
49,706.79份。
(2)C類基金份額的認購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如果募集期內認
購金額獲得的利息為5.00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50,000.00+5.00)/1.00=50,005.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50,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內獲得的利息5.00元,基金發售結束后,投資人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50,005.00份。
八、募集資金的保管與費用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
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
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
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申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
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統、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
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
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通過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及網上直銷平臺辦理申購時,單筆申購
最低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
通過直銷柜臺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申購費),每筆追加申購最
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申購費),已有認/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
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每筆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其他銷售機構的投資
人欲轉入直銷機構進行交易應受直銷機構最低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低于10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
1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通常情況下,本基金不設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但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
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
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
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
購費。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100萬元≤M<300萬元 0.50%
300萬元≤M<500萬元 0.30%
M≥500萬元 1000元/筆
注:M為申購金額
2、贖回費: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贖回持有時間少于7日的基金份額贖回費應全額歸入
基金財產。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T<7日 1.50%
T≥7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用。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①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②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的申購費率
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
金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8,822.02份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9,212.60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采用“份額申請、金額確認”的方式。贖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假設某投資者申請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期為5天,
其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
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1.50%=168.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該投資者申請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份且持有5天,假設贖
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032.00元。
例:假設某投資者申請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份,持有期大于7
天,則贖回適用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
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0.00=11,200.00元
即:該投資者申請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份且持有大于7天,假
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1,200.00
元。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
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某類基金份額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本基
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計申購
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發生上述第8項、第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
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
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
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
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辦理。實施前述延期辦
理的,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50%比例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
請一起,按上述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處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
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
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
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告等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
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
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
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
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僅
包括全市場的股票型ETF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以及應計入權益類
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資
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場的股
票型ETF除外))、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
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交換債
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的5%。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本基金投資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
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
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
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由投資研究團隊及時跟蹤市場環境變化,根據對國內宏觀經濟運行
態勢、宏觀經濟政策變化、證券市場運行狀況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斷證券市場
的發展趨勢,結合流動性、估值水平、風險偏好等因素,綜合評價各類資產的風
險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觀形勢判斷和策略分析的基礎上,通過“自上而下”的
資產配置及動態調整策略,將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和現金等資產間進行配置并
動態調整比例。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類屬資產配置策略、收
益率曲線策略、杠桿策略等投資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據對宏觀經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方面的分析來確定組
合的整體久期,在遵循組合久期與運作周期的期限適當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
制整體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測利率
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對宏觀經濟周期和貨幣政策分析下,對收益率曲線形態可能變化給
予方向性的判斷;同時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歷史趨勢、未來各期限的供給分布以及
投資者的期限偏好,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形態,從而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
結構。通過采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
進行動態調整,以期達到預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是指現金、不同類型債券之間的配置。在確定組合久期和
期限結構分布的基礎上,根據各品種的流動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風險等確定各子
類資產的配置權重,即確定債券、存款、回購以及現金等資產的比例。類屬配置
主要根據各部分的相對價值確定,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類屬,減持相對
高估、價格將下降的類屬,以期獲取較高的總回報。
(4)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代表長、中、短期債券收益率差異變化,相同久期債券
組合在收益率曲線發生變化時差異較大。通過對同一類屬下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
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首先可以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配置區域并確定采取
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過不同期限間債券當前利差與歷
史利差的比較,可以進行增陡、減斜和凸度變化的交易。
(5)杠桿策略
杠桿放大操作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資金,并購買剩余年限相對較長并具有較高收益的債券,以期獲取
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的評級須在AA+級(含
AA+級)以上,其中AA+級的信用債券投資比例不高于信用債券投資比例的20%,
AAA級的信用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信用債券投資比例的80%,相關資信評級機
構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以上信用評級為債項評級,若無債項評
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書面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
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同時持有該券信用衍生品
的除外),不再符合投資限制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
合約定。
本基金將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資質和宏觀信用環境的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信
用債的信用風險,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信用債進行動態均衡配置。
綜合考慮信用風險和流動性因素,決定信用債的配置集中度和配置期限,嚴
格把控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密切關注信用利差和利率曲線的變化,獲取利差壓縮收益和騎乘收益。同時
根據信用利差變化分析信用風險程度變化,控制組合的信用風險暴露,并進行動
態調整。
在具體個券選擇上,綜合考慮信用等級、期限、流動性、市場分割、息票率、
稅賦特點、提前償還和贖回等因素,選擇相對價值較高的信用債進行配置。
4、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以價值投資理念為導向,采取量化的廣度投資和自下而上
的個股精選方法,靈活運用多種股票投資策略,重點挖掘低波動率和高分紅的行
業和公司,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5、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
將綜合比較并優先選擇將基本面健康、持續創造利潤能力強、業績增長潛力大、
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6、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根據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
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分析,從而選擇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進行投資。
7、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全市場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
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針對股票型ETF基金決定
采用一級市場申購、贖回的方式或二級市場買賣的方式投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采用直銷渠道申購、贖回的方
式投資。
其中,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
同中明確規定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
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對于不同管理模式的證券投資基金,將分別
按照不同的方式進行篩選。其中,
(1)對于主動管理型基金,將結合定性、定量分析,篩選績優基金。重點
考察各基金的超額收益能力,基金經理的業績穩定性,基金的合理運作規模和申
購贖回情況,基金的風險指標和相對收益排名等多項指標,優選有獲取超額收益
的基金進行投資。
(2)對被動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對市場的整
體判斷,確定擬投資的品種和方向,并從標的指數表現、跟蹤誤差、超額收益、
規模變化等定量角度進行分析,選取出表現穩定,符合市場方向的基金。此
外,
綜合考慮基金流動性水平、費率水平,市場代表性、基金管理人風控能力等
多個因素,結合自身的投資策略,確定投資額度。
8、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分析可轉債的股性特征、債性特征、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
審慎篩選其中安全邊際較高、發行條款相對優惠、流動性良好,以及基礎股票基
本面優良的品種,并以合理的價格買入,爭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資
產、住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于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于
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
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
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10、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在
進行信用衍生品投資時,同時投資其掛鉤的信用債券,通過信用衍生品將其掛鉤
的信用債券的信用風險進行轉移。收益率方面,將通過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掛鉤債
券的合成收益率,選擇具備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掛鉤債券進行投資,
并確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掛鉤債券的投資金額與期限。本基金僅投資于符合證券交
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的信用衍生工具。
11、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
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
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程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微觀經濟運行趨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3、分析師各自獨立完成相應的研究報告,為投資策略提供依據。
4、投資對象收益和風險的配比關系。在充分權衡投資對象的收益和風險的
前提下作出投資決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維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根據基金投資目標,并綜合考
慮政治、經濟及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決定基金的總體投資策略,審核并批準基金
經理提出的資產、行業配置計劃或重大投資決定。
2、研究部門根據宏觀經濟、債券市場運行態勢、信用債券發行人調研、數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對基金經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經理在授權的范圍內,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授權的資產類別配置比
例(范圍)、組合剩余期限(范圍)和組合的信用風險結構(范圍),以及內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職權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投資品種、數量、價位、策略等,
構建、優化和調整投資組合,并進行投資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經理根據授權范圍內的投資方案,結合市場的運行特點,根據權限
范圍內作出投資決定,并通過交易系統向中央交易室發出交易委托。交易員在執
行交易前應檢查核對基金經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資限制、是否合法、合規、是
否有效等。交易員根據投資限制和市場情況,按交易委托確定的種類、價格、數
量、時間等要素,執行交易指令,最終實現投資計劃。如果市場和交易出現異常
情況,及時提示基金經理。
5、投資部門對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收益歸因分析、按風險調整的收益
率等進行分析計算、將基金實際投資業績與投資基準,以及與同行業可類比基金
的業績分別進行比較,定期或根據需要及時有效評價基金運作情況,為下一階段
投資工作提供參考。
6、合規與風險管理部根據市場變化對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
防范建議,對投資的執行過程進行合規監控。基金經理依據市場變化、申購贖回
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控制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
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
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本基金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
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和存托憑證
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
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資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并計算,但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但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
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
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調整;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
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17)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六、業績比較基準
1、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8%+中證
紅利低波動指數收益率×10%+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人民幣)收益率×2%
2、選擇業績比較基準的理由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其樣本
范圍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央行票據等所
有主要債券種類,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
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該指數選取50只流動性好、
連續分紅、紅利支付率適中、每股股息正增長以及股息率高且波動率低的股票作
為指數成份股,采用股息率加權,旨在反映分紅水平高且波動率低的股票的整體
表現。
中證港股通高股息投資指數從符合港股通條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證券中選取
30只流動性好、連續分紅、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采用股息
率加權,以反映港股通范圍內連續分紅且股息率較高的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
現。
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如上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反
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且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以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在規定媒介上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
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銀行
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期貨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
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信用衍生品、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應收款項及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基金管理人應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1)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
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
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債券,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
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持有的銀行存款或定期存款等,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9、回購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有
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1、基金份額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
凈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
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
易等特殊情況,本基金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
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
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項進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
允價值。
12、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基金合
同》約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于收取費用的不同,將導致在可供
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告。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其他基金的銷售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對應資產凈
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5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對應
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對應資產凈
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10%的年費率計提。基金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對應
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應
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
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
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
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新增或變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4、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
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
略。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四)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關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包括(1)投資
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產生的費用,
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托管費等,招募說明書中應當列明
計算方法并舉例說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發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
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4)本
基金投資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金的情況。
(十五)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十六)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
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
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等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
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
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屬于債券型基金,適合能正確認識和對待本基金可能出現的投資風險
的投資者。本基金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
風險、管理風險、其他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
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
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于基金持有的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主
要來源于:
(1)政策風險
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的變
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
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
資于債券和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債券投資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為利率風險,主要是由于債券的價格與利率的走
勢呈反向變化。債券投資組合的久期越長,它所面臨的利率風險將越大。
(4)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信用水平的債券市場投資品種應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
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
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僅
包括全市場的股票型ETF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以及應計入權益類
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資
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場的股
票型ETF除外))、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
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標的資產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同時,本基金嚴格控制投資于流動
受限資產和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
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制定出現金持有量的上下
限計劃,在該限制范圍內進行現金比例調控或現金與證券的轉化。本基金管理人
會進行標的的分散化投資并結合對各類標的資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
置,以防范流動性風險。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出現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
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辦理。實施前述延期辦理的,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50%比例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請一
起,按上述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處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
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
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
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照基金合同及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制度來使用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暫停基金估值;
5)擺動定價;
6)實施側袋機制;
7)收取短期贖回費;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以上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投資者有可能造成一定期限內不
能贖回、贖回款延遲支付、產生一定資金損失等影響。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
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
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
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
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
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
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同時,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
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辦理。實施前述延期辦
理的,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50%比例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
請一起,按上述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處理。具體措施見基金合同和本
招募說明書的相關措施約定。基金管理人會根據相關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公告本
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事宜。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會根據相關法
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公告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以及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贖回事宜。此外,當發生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約定的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亦有權采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措施。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如果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
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此外,當發生招募說明書“第
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約定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亦有權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4)擺動定價: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凈申購或凈贖回超出基金凈資產的某
個確定比例時,相應調增或調減基金份額凈值。因此,在巨額贖回情形下,如果
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工具,當日贖回申請適用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會被調
減。
5)暫停基金估值: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并有權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6)實施側袋機制: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部分,
詳細了解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情形及程序。當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時,投
資者將面臨申購、贖回被拒絕、無法及時獲得贖回款項或承擔更高的投資成本等
風險。
7)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0%的
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
袋賬戶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
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
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
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
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
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
對手方發生交易違約或者基金持倉債券的發行人拒絕支付債券本息,導致基金財
產損失。
4、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術等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置、類屬
配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等。
5、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的80%;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交換
債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的5%。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本基金投資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
主要投資于債券資產,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周期和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等因
素的影響。同時,境內股票市場和港股通標的股票市場以及債券市場的變化均會
影響到基金凈值表現。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宏觀經濟數據、
各大類資產市場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風險。
(2)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特有風險
1)市場風險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產業景
氣循環周期、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
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香港證券市場對于負面的特定
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A股證
券市場可能有諸多不同,從而帶來市場風險的增加。
2)交易規則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與A股市場交易規則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參與香港股票
投資可能面臨以下因交易規則差異而導致的風險:
①香港市場的證券交易價格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
相對較大,且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
賣出。
②出現香港聯交所規定的特定情形時,香港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本基金將
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
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③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
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
但不得買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
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并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
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交所
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3)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
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港股通業務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
不足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5)稅務風險
香港地區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基金投資香港市場可
能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可能會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地區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訂,可能導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資當日并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6)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
股。
(3)投資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因此本基金所持
有的基金的業績表現、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將影響到本基金的基金
業績表現。
(4)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它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
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
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資產支持
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
險等。
(5)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
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其中:
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
對手較少導致難以將其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
償付風險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或環境變化,創設
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用于償付的現金流與預期發生偏差,從而影響信用
衍生品結算的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是指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體經營情況,或利率環
境出現變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對沖信用債的信用風險,當信用債出現違約時,存在
信用衍生品賣方無力或拒絕履行信用保護承諾的風險。
(6)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但并非必然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標的資產價格的微小
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
大損失。
(7)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
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
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
證。
6、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
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
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
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
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
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
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
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7、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操作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交易錯誤,會
計部門欺詐。
(3)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4)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以及證券
市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產生影響
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二、聲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
集,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
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
險。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
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份額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
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
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對是否
投資本基金做出獨立決策。
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本
基金的特有風險、其他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
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
險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
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
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
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
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收益,
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所產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參加本基金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審計、法律
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期貨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場外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
日常機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序比
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
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
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代表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
關投票權利,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
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并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投資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參與本基金持有的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對于本基金參與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程
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
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與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濱海街102號廈門銀行泉州分行大廈19樓
1908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五層
郵政編碼:200135
法定代表人:易勇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28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4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銀復1987【36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人:劉華棟
聯系電話:(0755) 22166388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
境內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
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
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
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
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
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僅
包括全市場的股票型ETF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以及應計入權益類
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資
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場的股
票型ETF除外))、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
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交換債
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的5%。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本基金投資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
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
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
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
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
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本基金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
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和存托憑證
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
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和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資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并計算,但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但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
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
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調整;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
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17)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后監
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
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
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向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
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存款銀行。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
以免責。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
等投資所需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
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也可稱為“基金資金賬戶”)的開
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行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
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
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
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開立后,證券經紀機構選擇指定營業網點為基金財產開立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
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建立第
三方存管關系即銀證轉賬關系,銀證轉賬密碼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設置、保管和使
用。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
5.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
開立和管理期貨賬戶。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為基金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
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簽訂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
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七)定期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本著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
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類似意思表示的條款:
“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
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
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
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
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
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
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
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本基
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
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以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
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資料的權
利,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及時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
密義務。
七、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按規定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
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地點在
上海市,根據該院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與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就本托管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登記服務。基金登記機
構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
基金賬戶與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
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
等服務。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技術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服
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
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布的業務規
則為準。
三、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郵寄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投資人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2個工作日后,可以到銷售機構查詢和打印
該項交易的確認信息,或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及網站進行查詢。
2、定期對賬單郵寄服務
基金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記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內所有申購、贖回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
賬戶的余額等。季度對賬單在每季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寄送,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
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
網站賬戶自動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四、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
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五、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客服電話:40000-96326
傳真:021-68630069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hffunds.cn
電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按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后在合
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投資
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以在辦公時間免費查詢;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備查
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5年9月27日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興銀裕安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