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2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四、基金財產保管..........................................................................................................................9
五、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2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七、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9
八、基金收益分配........................................................................................................................21
九、信息披露................................................................................................................................21
十、基金費用................................................................................................................................23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3
十二、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3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4
十四、禁止行為............................................................................................................................24
十五、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5
十六、違約責任............................................................................................................................25
十七、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26
十八、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26
十九、其他事項............................................................................................................................27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2號樓C座20層
法定代表人:畢勁松
設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6)2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041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
的內容與格式〉》、《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二)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
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有
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
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
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未來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融券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
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
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但
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投資,應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⑨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
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投資的部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
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
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前公告,
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
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及損失,但應給予
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制投資銀行
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對于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
由于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應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向相
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
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
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相應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
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監會批
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
行資料;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
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1、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
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
其他賬戶、是否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
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
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
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托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托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及依據本協議扣劃的托管
費等費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對處于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應管理人的要求,為托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證券賬戶及投資所
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
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
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
明。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
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
產托管專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在
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郵件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要求,提供
開戶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助。
2、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的資產托管
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資產托管專戶不得用于存取現金或開
立網銀轉賬等功能。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
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賬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
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
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得使
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
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6、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
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
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托
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2、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
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3、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基
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
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基金管理人與
存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職的具體事
項,如預留印鑒加蓋、存款證實書交接保管等內容進行溝通確認。
5、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6、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
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
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按照開戶機構的要求為基金開立。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
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
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
證對應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且簽訂方有基金托管人參與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上述重大合同應盡量保證
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
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負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含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令、通過蘇州
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免指令授權函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通過授權郵箱發送的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劃款指令授權通知書(下稱
“授權通知書”),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簽章樣本、指令發送授權郵箱、權限和預留印鑒等。授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權郵箱將授權通知書原件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
管人,并以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基金管理
人保留授權通知書的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授權通知書原件掃描件,授權通知書原件正
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為準。
(三)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指令及資金
劃撥類指令。紙質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支付日期、
付款方戶名、付款方賬號、付款方開戶行、收款方戶名、收款方賬號、收款方開戶行、金額
(大小寫)、劃款摘要等。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任一方式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該方式前一工作日,
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資產代碼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令。
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托管客戶軟件終端,實現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指令處理、數據傳輸、業務查詢、資料傳遞和信息服務等直通式
處理。在啟用該方式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須另行簽訂服務協議,具體事宜以《蘇
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系統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電子方式發
送指令的,在應急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授權郵箱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郵箱方式發送紙質指令的,紙質劃款指令須經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授權郵
箱發出方為有效。當出現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無法使用授權郵箱發送指令時,基金管理人
可通過其他郵箱應急發送指令,并通過授權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
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損失。
2、指令附件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應及時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或其他證明
材料(如需)。基金管理人對該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如基
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人有權暫不執行該指令直至
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股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10:00前將指令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銀證轉賬、銀期轉賬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時間前2小時將指令發
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進行出入金操作。首次進行
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交易單元和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
當第三方存管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急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進行手工出
入金。
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業務,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證書和權
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交易日16:30前將銀行間成交
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時間。
對于除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劃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時間(17:15前)。如基金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
配合執行工作日17:15后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工作日17:15前通過授權電
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未通過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
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劃款指令當日未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使用授權電話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如因基金管理人
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對于依照授權通
知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全,并為基
對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權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
相應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托管
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及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
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對于
因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審查義務。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損失。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撤銷郵件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廢”、
“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或以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過授權郵箱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通過授權電話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
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的,應參照撤銷郵件指令方式撤銷電子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重復發送
指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確認,并暫
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托管協議約
定,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
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糾正;對于此類基金托管人事前
無法監督并拒絕執行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為
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過錯致使基金財產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書信息變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變更或新增被授權人的權限或接收郵箱指令等信息應提前至
少一個工作日,使用授權郵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權人)簽章的授權通知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
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授權通知書于其載明的生效
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書失效。授權通知書原件正
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為準。
(九)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的保管
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掃描件。當兩
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進行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載明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
席位號、傭金費率,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對賬單的傳送,以及差錯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具體
事項的安排。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交易席位號、傭金費率等信息發生變動,應于
生效前一個交易日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進行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另行簽訂期貨操作備忘錄,載明本基金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交
易編碼、期貨保證金賬號、期貨保證金比例、傭金費率,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對賬單的傳
送,以及差錯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安排。在期貨操作備忘錄有效期內,傭金費率等
信息發生變動的,應于生效前一個交易日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本基金投資證券、期貨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通過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進行本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的,由證券
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并負責證券資金賬戶、期貨
保證金賬戶項下的財產保管。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本基金進行證券買賣、期貨交易的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由相關各方及時協商解決。相關
過錯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財產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對證券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資金、證券、期貨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雙方定期與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進行對賬,確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賬
實相符。
(三)本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方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
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銀行間債券交易資金的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投資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投資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所必
需的時間。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
時間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承擔因時間不足導致執行失敗
的責任。
(五)定期存款投資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條款格式應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個工作日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協議簽訂的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認可后方可執行。具體條
款以實際存款協議為準。基金管理人應將定期存款的劃款指令及存款協議蓋章版(掃描件)
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對于基金管理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認其效力。
存款銀行無法在存入當日17點前向基金托管人送達存款證實書的,基金管理人應敦促
存款銀行將存款證實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證實書送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負責保管存款證實書原件。基金托管人僅對存款證實書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內容為賬戶
名稱、起息日、到期日、金額、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對存款證實書真實性承擔審核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應包括:
1、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的存款賬戶開立、資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高效的結算服務;
2、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所投資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證明文件提供上門服務,即:定期存
款資金到賬當日,存款銀行派授權代理人將“存款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妥善送至
托管人處。“證實書”移交給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證實書”丟失、損毀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由存款銀行承擔。
3、定期存款到期日當日或提前支取日當日,存款銀行應派授權代理人前往基金托管人
處提取“證實書”。“證實書”移交給存款行授權代理人之后,因“證實書”丟失、損毀而造
成的一切損失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前述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務的
書面授權書。授權代理人提供上門服務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或工作證。
4、存款銀行應保證及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當日將本息劃付至本基金開立在
基金托管人處的托管賬戶,并列明賬戶的開戶行、賬號、戶名、大額支付號。存款銀行應確
認,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劃入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應托管賬戶或經托管人確認的指定賬戶。
上述指定收款賬戶信息如需變更,必須經基金托管人書面同意。
5、存款銀行應為定期存款業務提供定期對賬服務。首次對賬應不晚于存款資金存入后
的一個自然月。除首次對賬外,對賬頻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
“證實書”的書面征詢或其他形式的對賬和查詢。
6、在存款存續期內,“證實書”的預留印鑒發生變更的,存款銀行應配合辦理變更手續。
7、存款不得被質押,相應存款證明文件不得用于背書和轉讓。
(六)可用資金余額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通過發送資金調節表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將托管賬戶
的可用資金余額提供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亦可開通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查詢托
管賬戶可用余額。
(七)交易記錄、資金、證券賬目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
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賬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管理人復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頭寸表/資金調節表核對資金余額。銀行存款賬戶每日核
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證券賬目是指以基金名義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和實物托管賬戶中的證券種類、數量和金
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余額。證券交易所證券賬目每交易日結束后
核對一次,銀行間市場證券賬目每月末核對一次,確保賬實相符。
(八)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交易日按本協議相關規定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確認的
申購、贖回和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有關數據,并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
款項。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0:00前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的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申購贖回等有關
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
協議一方損失的,由系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
外;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
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發送的注冊登記數據的接口規范與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規范保持
一致。
5、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開立用于基金申購、贖回等資金清
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7、贖回資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贖回款時,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夠的資金,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支付;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額的資金且基
金托管人有足夠合理的時間進行劃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時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的,責任由
基金托管人承擔,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支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
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責任由第三方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若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負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償的義務。
8、資金支付執行和責任界定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凈額劃出、贖回資
金支付時,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執行。若本協議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協商一致內容執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申購和贖回等資金在本協議相關規
定的時間內劃到指定賬戶。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原
因導致資金不能按時到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如因此給基
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第三方追償,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形進行
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
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
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申購贖回資金結算
T+1日前(含T+1日,T日為申請日),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T日投資人申購、贖回基
金的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的基金會計處
理。
T日申購、贖回申請的對應款項均在T+2日進行交收。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
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
資金的差額來確定當日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管賬
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2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
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郵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基金托管人
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將有關書面憑證郵件發送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如存在托管賬戶
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前一工作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賬戶可
用頭寸足額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2日及
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郵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
金劃出情況,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將有關書面憑證通過郵件發送給基金管理人進
行賬務管理。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
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十)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
轉換。
七、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
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
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因此,就與本基
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
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
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
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
規定的約定。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三)估值錯誤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
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3、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加蓋公章
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及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
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
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復核
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
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應
管理人要求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
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
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況;
4、監管機關要求披露的;
5、因不可抗力發生信息披露或公開的。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
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
信息披露、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參與融資業務的相關公告、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
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資
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按有關規定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須由基金托管人進
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相關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方
可公布。其他不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內容,應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
可披露。
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
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規定媒介披露。根據
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
網網站公開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的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復。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以獲得上述文件的復
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4、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基金費用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2、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3、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
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
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
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并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
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賬冊、原始憑證、記賬憑
證、交易記錄、公告、重要合同等相關資料,承擔保密義務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
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簽署與本基金有關的合同文本后,應及時按相關法律法
規及本協議的規定將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對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保管就基金資產對外簽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
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做
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
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四、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
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
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相互
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
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
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五、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
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六、違約責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過錯,不履行本協議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如
果由于雙方的過錯,不履行本協議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
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
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雖然發現
但因前述原因而無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七、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
調解可以解決的,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八、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成立。本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各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
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本協議由下述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署。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
時,雙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雙方對協議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
本協議中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