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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11-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4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3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6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
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
二十一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與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
的共同風險,還可能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
及與存托憑證發行及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
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能
存在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轉融通業務特有風險,詳見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將承擔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
六、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
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投資者不得
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
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七、本基金單一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
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
份額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
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
金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
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
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承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
錢職責,不借助本基金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中國有權機關或得到中國承認的聯合國、
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中國有權機關或
得到中國承認的聯合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十、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郵北證50成
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證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經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并經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
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
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
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
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
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
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
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
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郵創業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
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
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
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
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即A類基金份額和C類
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55.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不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6.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
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
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0.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
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1.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募集、
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
(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下同)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62.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發起
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不含認購費用),且發起資金認購的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3.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
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4.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
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5.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
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7.貨幣市場工具:指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2月17日頒布、
2016年2月1日實施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68.存托憑證: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
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69.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
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0.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北證50成份指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股票基金,采取量化方法進行組合管理,力爭在控制
跟蹤誤差的基礎上,追求獲得超越標的指數的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1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額
不少于1000萬元。
六、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
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下同),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具體費率按招募說明
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的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北證50成份指數。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
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A、C兩類份額。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
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并單獨公告,計算公式
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
說明書中公告。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
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
低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調整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及規則、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一、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增強基金(ETF),
則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以將本基金轉換為
該ETF的聯接基金,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發起資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
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本基
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
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
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按照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
并計算,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
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
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
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個投資者(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
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按
每筆該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四、發起資金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
員認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且發
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認購份額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在上述期限內離職的,不
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本基金發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
告。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
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且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認購的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
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
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
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
限。年度對應日指某一個特定日期在后續年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年無此對應
日期,則取該年當月最后一日。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
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若仍繼續存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
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
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
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
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
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
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
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
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規定時間內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T日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
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
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包括該日)
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
(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
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
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
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
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
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
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
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
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
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為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基金
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相
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
說明書》。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
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
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
書》。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如有),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
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
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
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
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
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
示。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
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
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銷售服務費率,并進行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基金的申購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證券市
場價格發生大幅波動,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
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前述50%
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
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凈申
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
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
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
公告。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基金的贖回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
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
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
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部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
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
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
最低份額的限制。
(3)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先行對該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內(含10%)的贖回申
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上述(1)或(2)方式處理,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或相關公告。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
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部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
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
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在暫停申購或贖回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
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
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或按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執行。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
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
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
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六、基金份額的質押和轉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或轉
讓業務,并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并由登記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
生不利影響并履行適當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
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2號樓C座20層
郵政編碼:100013
法定代表人:畢勁松
設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6)2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041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8229516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
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向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
新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1)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
業務規則;
(1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履行反洗錢職責;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
權。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
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
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增強基金
(ETF),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使本基金轉換為該ETF的聯接基金,
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
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
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
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
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
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
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
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采用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作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
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
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
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
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
非交易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規則及時間進行調整,并
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
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股票基金,采取量化方法進行組合管理,力爭在控制
跟蹤誤差的基礎上,追求獲得超越標的指數的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
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
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未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融券
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
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股票基金,跟蹤北證50成份指數。本基金主要采用量
化多因子的選股方法,力爭在控制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
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8%的基礎上,追求獲
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回報。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
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
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以基金管理人開發的多因子模型為基礎框架,并根據預先
設定的風險預算、交易成本、投資限制等條件的需要進行組合優化。本基金采
用的量化模型主要分為“多因子模型”和“組合優化模型”、“風險模型”三
個部分:
(1)多因子模型
首先,我們篩選出在股票池中具備長期超額收益的單因子構建因子池,單
因子選擇上,既要保證單因子超額收益的穩定性和統計學上的顯著性,也要保
證因子符合一定的投資邏輯。單因子主要基于財務數據和交易數據構建,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指標:
1)估值類因子:如市盈率、市凈率、市銷率等;
2)盈利類因子:如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等;
3)成長類因子:營業收入同比、凈利潤同比、經營現金流同比等;
4)質量類因子:資產負債率、賬面市值比等;
5)一致預期類因子:預期凈利潤、預期營業收入變化等;
6)技術類因子:基于交易數據,依據嚴謹的投資邏輯而歸納總結的因子;
7)人工智能(AI)因子:基于股票高、中、低頻率的交易數據,通過人工
智能(AI)學習模型進行歸納總結而來的因子;
8)規模類因子:總市值、流動市值等;
9)其他:如分紅類因子、另類數據因子等;
繼而,通過因子賦權、機器學習等方法對個股的不同因子得分進行匯總打
分或收益率預測。
(2)組合優化模型
我們將通過組合優化模型確定最終的投資組合,在模型構建時,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限制條件:
1)交易成本;
2)組合相對基準指數的行業、市值偏離以及各類風險因子敞口(詳見風險
模型);
3)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
4)日均跟蹤偏離度;
(3)風險模型
通過構建風險模型控制投資組合在各類風險因子上的敞口,降低組合相對
基準超額收益的波動,風險因子包括但不限于行業、市值、波動率、動量等;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在深
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
勢的存托憑證。
3、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1)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動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資產的需要進行債券投資。
本基金將主要投資于流動性較好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債券以及參與債
券回購投資,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本基金將根據
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證券市場變化等分析判斷未來利率變化,結合債券
定價技術,進行個券選擇。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主要從公司基本面
分析、理論定價分析、債券發行條款、投資導向的變化等方面綜合評估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價值,選取具有較高價值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
資。本基金將著重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與研究,
對那些有著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
重點選擇。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的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
利用基金資產,更好地降低跟蹤誤差。
4、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資策略,根據風險管理的原
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現
貨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股指期貨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對股指期貨的運用將進行充分的論證,運用股指期貨的情形
主要包括: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
等;對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風險;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2)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
要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股票期權交易決
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范股
票期權投資的風險。
(3)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回
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的合約價值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
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宏觀經濟和利率市場走勢的分析與判斷,并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通過資產配置,謹慎進行投資,以調整債券
組合的久期,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本基金將采用久期配置策略與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
的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
資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配置。
6、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和比例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融資和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
降低因申購造成基金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本基金將綜合市場環境、投資者結構、基金歷史
申贖情況、股票流動性等因素選取出借對象,力爭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厚投
資收益。未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
融券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本基金可以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相關公告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
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投資,應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凈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
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⑨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
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
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
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五、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北證50成份指數。
北證50成份指數是由北交所規模大、流動性好的最具市場代表性的50只
上市公司證券組成,以綜合反映市場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
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2、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北證50成份指數收益率×90%+銀行活期存款
利率(稅后)×10%
若本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據標的指數變更情形履行適當程序并進行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股票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
成份股,具有與標的指數類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
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
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
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
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
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按第三方估值機構估值日當日提供
的價格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
值;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涉稅處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執行。
4、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將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
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
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
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10、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投
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
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
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各類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
延遲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指
數編制機構、證券/期貨經紀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
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
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的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
構,由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
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
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
費用;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
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
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
披露的信息資料。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
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3、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應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
的期限等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本基金份額、
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0、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1、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新增或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
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
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
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
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五)參與融資業務的相關公告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業務交易情況,包
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六)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
交易情況,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
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七)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
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對應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
元;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
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
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
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
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
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
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的,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
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
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
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向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
新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1)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
業務規則;
(1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履行反洗錢職責;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
權。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
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
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增強基金
(ETF),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使本基金轉換為該ETF的聯接基金,
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
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
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
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
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
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
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
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采用郵寄、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
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
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
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
費用;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或相關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的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
構,由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但需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
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股票基金,采取量化方法進行組合管理,力爭在控制
跟蹤誤差的基礎上,追求獲得超越標的指數的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北
京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
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未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融券
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
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標的
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投資,應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凈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
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⑨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
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
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
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對應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
元;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
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的,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
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中郵北證50成份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簽字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簽訂地、簽訂

基金管理人: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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