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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1-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5年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068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2、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
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
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是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即“目標ETF”,以
下簡稱“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的聯接基金,基金財產以間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資于
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緊密追蹤業績比較基準表現,本基金投資于
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此,長期來
看,本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凈值會
隨著標的指數和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凈值的變化而波動。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目標ETF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與目標ETF在投資方法、交易方式和業績表現等方面存在著聯系和區別。本基金對
目標ETF的投資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標的
單一且過分集中有可能會給本基金帶來風險,且目標ETF面臨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
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其特定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目標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
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成份股權重較
大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指數成份股發生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時的應對風險、標的指數
變更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投資于目標ETF的
風險、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目標ETF面臨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
風險、由目標ETF的聯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指數基金的風險等。
除此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投資特定品種(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
券、存托憑證等)、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的特有風險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合同自動終
止,無需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
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
執行。
3、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指數。該指數選取50只連續分紅且現金分紅預
案股息率較高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以反映股息率較高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1)樣本空間
同中證全指指數的樣本空間
(2)可投資性篩選
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排名位于樣本空間前90%。
(3)選樣方法
①選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作為待選樣本:
?過去三年連續現金分紅;
?已披露現金分紅預案且預案中合計每股稅前現金股利大于0。
②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現金分紅預案,計算待選樣本股息率,并降序排列,選取排名靠
前的50只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投資者可通過標的指數的編制機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官網(www.csindex.com.cn)查詢標
的指數的最新編制方案及詳細信息。
4、基金投資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元
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
基金表現的保證。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側袋機制...................................................67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1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9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20
第一部分緒言
《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
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
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
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以及《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以
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
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
接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
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
起式聯接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并經
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
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
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
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余
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3、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C類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
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
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54、目標ETF:指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廣發
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
55、ETF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目標ETF,與目標ETF的投資目標類
似,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
金,簡稱“聯接基金”
56、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指數及其未來可
能發生的變更
57、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潤之基準日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0、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轉融通出借證券、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3、發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
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證券投資
基金
64、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可以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下
同)等人員的資金
65、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

66、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
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法律法規修訂后,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
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3、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
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系人:項軍
8、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
廳、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
委、廣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市政府、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
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
司監事會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
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
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
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
券、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
發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
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州廣泰城發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
匯垠天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
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漢口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
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
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
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孔偉英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
理。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經理。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現任金融工程與投資風控部總經理。曾任廣發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助理、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
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
臣集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
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
管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機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
理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呂鑫先生,工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
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3月27日起任職)、廣發中證云計算
與大數據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職)、廣發
國證通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
半導體材料設備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職)、
廣發國證通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
起任職)、廣發中證半導體材料設備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
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國新港股通央企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800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5月6日起任職)、廣發上證科創板2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9月26日起任職)、廣發中證衛星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10月13日起任職)。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金融
工程與指數投資部助理研究員、基金經理,大家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投資部高級投資
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投資部量化研究員。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管理人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劉格菘先生、副
總經理朱平先生、總經理助理楊冬先生、總經理助理王明旭先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李巍先
生、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李耀柱先生、穩健策略部總經理林英睿先生等成員組成,傅友興先生、
劉格菘先生擔任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聯席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
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
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
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
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
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
金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員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
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
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
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
道監控防線。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
監控防線。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本基金托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號浦銀中心A棟
法定代表人:張為忠
成立時間:1992年10月19日
經營范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主營業務主要包括: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
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
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
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經中國人民
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293.5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聯系人:朱萍
聯系電話:(021)3188888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2003年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托管服務的股份制
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發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各
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于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于2003年設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為資產托管部,2013年
更名為資產托管與養老金業務部,2016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整,并更名為資產托管部,目
前下設證券托管處、客戶資產托管處、養老金業務處、內控管理處、業務保障處、總行資產
托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托管、資金信托保管、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全
球資產托管、保險資金托管、基金專戶理財托管、證券公司客戶資產托管、期貨公司客戶資
產托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私募股權托管、銀行理財產品托管、企業年金托管等多項
托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可滿足多領域客戶、境內外市場的資產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張為忠,男,196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市分行開發區分行行長,
中國建設銀行內蒙古總審計室總審計師兼主任,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紀委書記、副行長、
黨委委員,中國建設銀行普惠金融事業部(小企業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業務
總監。現任中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書記、董事長。
李國光,男,196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歷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天津分行資財部總經理,
天津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總行資金總部副總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主任,總行
清算作業部總經理,沈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資產托管部總經
理。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25年3月31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規模為14203.76億元,托
管證券投資基金共485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本行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監管規
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
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2、本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
務部門建立并維護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部是全行操作風險的牽頭管
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托管業務的操作風險管控工作。總行資產托管部下設內控管
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托管業務條線的內部控制具體管理實施機構,并配備專職內控監督
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責。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資產托管業務
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覆蓋到從事資產托管各級組
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范風險、合規經營為出發點,各項業務流程體現“內控
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的風險管理理
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務崗位、人員的各個環節。
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范、業
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完善的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
托管資產與托管人資產及不同托管資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方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作辦
公區域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制;定期對業務情況
進行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通過專項/全面審計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排查風險隱
患。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依據
托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督依據具體包
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6)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監督內容
我行根據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
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3、監督方法
(1)資產托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對基
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范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
外界力量的干預;
(2)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托管業務的自動處理程序
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采取人工監督的方法。
4、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期報告包括提示函、臨時日
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以電話、郵件、書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再對基金管理人違
規事項進行復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糾正,基金托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如
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規行為時,基金托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及時提供有關
情況和資料。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客服電話: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網址:www.gf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僅限個人客戶)和直銷中心(僅限機構客戶)
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客戶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服電話進行銷售相關事宜的問詢、基金的投資咨詢及投訴等。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相關業務時,請遵循各銷售機構
業務規則與操作流程。
二、注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聯系人:李爾華
電話:020-89188970
傳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6號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層、10層、11層(01-04
單元)
負責人:鄧傳遠
電話:020-37181333
傳真:020-37181388
經辦律師:楊琳、劉智
聯系人:鄧傳遠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外經貿大廈901-22至9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劉維、肖厚發
聯系人:吳琳杰
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2
經辦注冊會計師:曹陽、吳琳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5年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
監許可【2025】2068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類型
ETF聯接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本基金與目標ETF的聯系與區別
本基金的目標ETF是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廣
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
本基金為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的聯接基金,二者既有聯系也有區別:
(1)在投資方法方面,目標ETF直接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而本基金
則采取間接的方法,通過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
跟蹤。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資者既可以像買賣股票一樣在交易所市場買賣目標ETF,也可
以按照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和申購、贖回清單的要求,申贖目標ETF;而本基金則像普通的
開放式基金一樣,通過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按“未知價”原則進行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與目標ETF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可能引發差異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對投資比例的要求。目標ETF作為一種特殊的基金品種,可將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資產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而本基金作為普通的開放式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申購贖回的影響。目標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和申購、贖回清單要求
進行申贖的方式,申購贖回對基金凈值影響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價法進行申贖的方
式,大額申贖可能會對基金凈值產生一定沖擊。
五、募集方式與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為代銷與直銷。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
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
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
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
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
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六、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向社會公開募集。各銷
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屆時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七、發起資金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
員認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法律法規或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發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八、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1000萬份,最低募集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九、基金的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
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
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投資者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且
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額類別、或者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時公告。
十、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對認購設置級差費率,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最高認購費率不超過
1.00%,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資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特定投資者范圍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00%
100萬元≤M<300萬元 0.60%
300萬元≤M<500萬元 0.4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具體以實際收取為準。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集
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或,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認購份
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
例:某普通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
利息為5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1+1.00%)=9,900.99元
認購費用=10,000-9,900.99=99.01元
認購份額=(9,900.99+5)/1.00=9,905.99份
即普通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
利息,可得到9,905.99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
為5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份C類基金份額。
十一、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
銷申請。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
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在募集期內,除《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每一基金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每個
基金賬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
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點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
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
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三、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1000萬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
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
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6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
解決方案,解決方案包括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基金的自動終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合同自動終
止,無需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
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
執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其他銷售機構:經本公司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
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銷售機構每個基金賬戶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
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機
構網點公告。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
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銷售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基
金份額時,注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全部剩余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
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
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
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購不生效,則申
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
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
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特定投資者范圍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
告。
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300萬元 0.80%
300萬元≤M<500萬元 0.5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具體以實際收取為準。
(2)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A類基金份額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
要用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
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如下: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如下: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N≥7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
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
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轉換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普通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1.20%)=9,881.42元
申購費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購份額=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普通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1.20%,假設
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9,410.88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人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500元,則可得到9,523.81份C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A/C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6天,對應贖回費率為1.50%,
假設贖回當日A/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1000=110,000.00元
贖回費用=110,000.00×1.50%=1,650元
凈贖回金額=110,000.00-1,650=108,35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A/C類基金份額10萬份,份額持有期限6天,對應贖回費率1.50%,
假設贖回當日A/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08,3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
應的費用。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
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本基金投資的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目標ETF暫停基金資產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9、目標ETF暫停申購、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本基
金申購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
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本基金投資的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
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目標ETF暫停基金資產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8、目標ETF暫停贖回、暫停上市或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停牌等有必要暫停本基金贖回
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
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
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
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
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
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對該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
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賬戶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
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
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
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
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以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主要投資
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科創板、創業板
及其他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目標ETF為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于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
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本
基金力爭將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
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其中投資于
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
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金資產在各類資產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證對
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二)目標ETF投資策略
1、投資組合的投資方式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合規、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采用申贖的方式或證
券交易所場內交易的方式進行目標ETF的買賣。當目標ETF申購、贖回或交易模式進行了
變更或調整,本基金也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作相應的變更或調整。
2、投資組合的調整
本基金將根據開放日申購和贖回情況,決定投資目標ETF的時間和方式。
(1)當凈申購時,本基金將根據凈申購規模及倉位情況,決定股票組合的構建、目標ETF
的申購或買入等;
(2)當凈贖回時,本基金將根據凈贖回規模及倉位情況,決定目標ETF的贖回或賣出
等。
(三)股票投資策略
1、股票組合構建原則
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判斷和基金組合的構建情況,采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的方法構
建股票組合。
2、股票組合構建方法
本基金將以追求跟蹤誤差最小化進行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投資。本基金采
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的方法,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構成及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如有因
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動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響指數復制的市場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股票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以更緊密的跟蹤
標的指數。
3、股票組合的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組合將根據所跟蹤的標的指數對其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定期
跟蹤調整。
(2)不定期調整
基金經理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基金組合跟蹤偏離度情況,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
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
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本基金參與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投資的,應當堅守產品定位,符合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跟蹤誤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資依據,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內部決策程序。
(四)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基金管理人將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
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
(五)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自上而下的宏觀分析,結合對金融貨幣政策和利率趨勢的判斷確定債券投
資組合的債券類別配置,并根據對個券相對價值的比較,進行個券選擇和配置。債券投資的
主要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
(六)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中主要遵循有效
管理投資策略,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
合約進行交易。
(七)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
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八)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性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
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披露。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指數收益率×95%+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
后)×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
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
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
資運作。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
益特征。
六、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目標ETF、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標ETF總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
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還須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最近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期貨市場波動、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1)、(2)、(6)、(11)、(12)、(13)條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目標ETF暫停申購、
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
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不符合第(6)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基金參與出借業務不終止確認出
借證券。基金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出借證券應納入基金投資運作指標
計算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七、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
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目標ETF發生相關變更情形時的處理
目標ETF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由投資于目標ETF的聯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
該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相應地,基金合同中將刪除關于目標ETF的表述部分,屆時將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標ETF交易方式發生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
(2)目標ETF終止上市;
(3)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
(4)目標ETF的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資業務
本基金可以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參與融資等相關業務,參與范圍和比例、信息披露、
風險控制及估值核算等應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十二、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
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份額、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
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
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標ETF份額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目標ETF份額以目標ETF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若估值日為非交易所
營業日,以該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目標ETF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
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
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6、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
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8、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進行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總數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
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
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
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處理;
2、由于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2、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以下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1)本基金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
0.01%以上或者每10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金額高于0.01元(含)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
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本基金以使收益
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為原則,在此情形下的收益
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
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每個月進行一次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
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若
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
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若
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
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
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收
取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
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
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
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發生其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
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上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的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
正文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
變動情況。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
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0、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1、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2、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3、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4、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6、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8、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9、本基金變更目標ETF;
30、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調整指數編制方法;
31、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
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側袋機制
為加強對本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
基金引入側袋機制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按
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
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
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六、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公司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
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
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4)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
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5)購買力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
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4、流動性風險
指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
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本基金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
贖回安排。
投資者應當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相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的聯接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一般情況下,
上述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
較差的情況,本基金可適當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
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以及擺動定價
等措施。發生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
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
額還將面臨凈值波動的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巨額贖回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
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能對投
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于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
贖回費。
⑤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
金申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⑥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
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
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若本基金采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回基金獲得的贖回金
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⑦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
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⑧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7、本基金特有風險
(1)指數投資相關的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目標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目標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目標
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主要影響因素包括:
①目標ETF對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
緊密跟蹤,目標ETF對指數的跟蹤誤差會影響本基金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跟蹤誤差;
②本基金發生申購贖回、管理費和托管費收取等其他導致基金跟蹤誤差的情形。
4)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存在個別成份股權重較大、集中度較高的情況,可能使
基金面臨較大波動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5)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基金可能因無法
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6)指數成份股發生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時的應對風險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指數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
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
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對負面事件及其影響,以
及對指數編制機構的相應反應的判斷不夠準確而未能及時調整相關成份股或者過早調整相關
成份股,進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蹤誤差,甚至不排除給基金資產帶來損失的風險。
7)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較小,若標的指數發生變更,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相應進行調整。屆時本基
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可能發生變化,且投資組合調整可能產生交易成本和機會成本。投資者須
承擔因標的指數變更而產生的風險與成本。
8)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
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
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
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
影響投資收益。
9)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
盡管指數編制機構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指數的準確性,但不對此作任何保證,亦
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因此,如果標的指數值出現錯誤,投資人參考指數值進
行投資決策,則可能導致損失。
(2)ETF聯接基金相關投資風險
1)投資于目標ETF的風險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90%,投資標
的單一且過分集中有可能會給本基金帶來風險。同時,目標ETF面臨的諸如管理風險與操作
風險、目標ETF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等,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2)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為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廣發中證智選高股
息策略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控制在0.35%以內,年
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
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3)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但不能保證本基金的表現與目標ETF的表現完全一
致,產生差異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現金投資比例要求,目標ETF沒有現金投資比例的要求,
可以將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用于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而本基金作為普通的開放式基
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仍需將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資產投資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②申購贖回的影響,目標ETF采取實物申贖的方式,申購贖回對基金凈值影響較小;而本基
金申贖采取現金方式,不僅大額申贖可能會對基金凈值產生一定沖擊,而且本基金為應對投
資者以現金方式申贖而進行的證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該類費用將影響本基金相對于
目標ETF的業績表現。
4)目標ETF面臨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屬于聯接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因此目標ETF面臨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
成為本基金的風險,諸如目標ETF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目標ETF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
溢價的風險等。投資者應知悉并關注目標ETF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的風險揭示內容。
5)由目標ETF的聯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指數基金的風險
當目標ETF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時,本基金可能由目標ETF的聯接基金變更為
直接投資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指數基金,投資者屆時須承擔變更基金類
型所帶來的風險。
(3)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基差風險。標的股票指數價格與股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在股指期貨交
易中因基差波動的不確定性而導致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
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
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1)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2)價格變動的
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
差異的風險。
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風險是由于投資組合與股指期貨的標的指數的
結構不完全一致,導致投資組合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所帶來的風險。
4)衍生品模型風險。本基金在構建股指期貨組合時,可能借助模型進行期貨合約的選擇。
由于模型設計、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結果調整股指期貨合約或者持倉比
例也可能將給本基金的收益帶來影響。
(4)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
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5)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可能會面臨資產支持證券特有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以及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6)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
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除價格波動風險外,本基金還將
面臨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
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
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
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
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7)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流動性風險,指面臨
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2)信用風險,指
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3)市場
風險,指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4)其他風險,如宏觀
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件、交易對手方違約、業務規則調整、
信息技術不能正常運行等風險。
(8)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險、期權價格與基金投資
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9)參與融資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參與融資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等,這些風險可能會給基金凈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合同
自動終止,無需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
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
會規定執行。
(11)基金分紅特殊安排的風險
本基金分紅條款的設計與現有開放式基金存在差異,主要體現在:
1)當滿足“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0.01%以上”或者“每
10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金額高于0.01元(含)”任一分紅條件時,基金管理人均可進行
收益分配;
2)當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0.01%以
上”分紅條件進行收益分配時,基金收益分配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
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為原則,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
能存在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3)明確基金收益評價日為每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同時明確在符合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
下可以每個月進行1次收益分配。
以上分紅安排較為特殊,可能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和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此外,在分
紅過程中可能因證券買賣價格波動、證券交易成本、基金倉位變動等對基金跟蹤誤差有所影
響。請投資者知悉上述事項并做好相應安排。
8、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銷售機
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
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
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
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C類基金份額由
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按照目標ETF基金合同的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并對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7)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鑒于本基金是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與目標ETF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方面
存在一定的聯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其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
數為:在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目標ETF份額的總數乘以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數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目標ETF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規要求調
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但由于目標ETF交易方式變更、終止上市或目標
ETF基金合同終止而變更本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的情況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額類別的申購
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
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
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
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
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
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
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的;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
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0-83936666
聯系人:項軍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張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293.52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以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主要投資
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科創板、創業板
及其他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目標ETF為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于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
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目標ETF、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標ETF總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還須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30%;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最近6個
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法律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第1)、2)、6)、11)、12)、13)條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目標ETF暫停申購、
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
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不符合第6)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基金參與出借業務不終止確認出借
證券。基金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出借證券應納入基金投資運作指標計
算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
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行,并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本基金增加
投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準。
(4)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托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行
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于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
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清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基金托管人
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關聯方名單為限,進行監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
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
任。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由于交易對
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6.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
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制投資銀行
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
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
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證券”與托管協議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存在
不同。就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請參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釋義”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
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等問題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
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
任。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有關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相關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
作的落實和協調,并保證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如因流通受限證券的登記存管不能保證
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資產保管責任,有關此項基金資產存管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方案以及投資額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使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基
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4)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
有關資料書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
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有關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該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
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托管協議規定的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任何責任。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8.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責任僅限于依據托管協議相關規定對投資比例
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后監督;除此外,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
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
致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
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管理人在此承諾
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對基金
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
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
是否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
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
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托管協議規定安全保管托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托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對處于
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為托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
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
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
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
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及
時將資金到賬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
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托管行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
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助。本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預留印鑒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的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
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
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
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
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
的基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
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
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托
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
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
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類
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
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
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
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
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
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該估值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每個估值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
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
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
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的約定。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三)估值錯誤處理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任
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凈值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凈值錯誤
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
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的,在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
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對于向
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費和
托管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導致基
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仍未能發現該錯
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
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發生其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載在規定報刊媒介上。基金年度報告的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
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正文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
期報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
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后,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
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
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
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
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
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
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并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
完整。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托管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托管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并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或合
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配備安全、完
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賬戶業務、基金份額的
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等服務。
二、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對賬單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錄。基
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后(T日),本基金銷售網點將于T+2日開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供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的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網點應根據在直銷機構網點進行交易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確認單。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賬單服務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廣發基金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金
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助查詢系統查閱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電子形式的定期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記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內
所有申購、贖回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賬戶的余額等。季度對賬單
在每季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定制季度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
送,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助
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可訂制電子郵件服務,
內容包括交易確認及相關基金資訊信息等;如預留手機號碼,可訂制手機短信服務,內容包
括基金凈值播報、交易確認等。已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未預留相關資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到銷售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助查詢系統)
辦理資料變更。
四、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為每個基金賬戶提供一個基金賬戶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基金賬號
和該密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電話呼叫中心(CallCenter)查詢客戶基金賬戶信息;同時可以修
改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另外還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申購與贖回
的交易情況、賬戶余額、基金產品信息。
五、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電
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
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六、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其
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
聯接基金注冊募集的文件
(二)《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
合同》
(三)《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四)《廣發中證智選高股息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托管
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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