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釋義.................................................................................................................................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12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財產.............................................................................................................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83
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7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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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
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
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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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二十
一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
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
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基金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
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
限于市場聯動風險(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
價格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港股市場股價
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
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
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額度限制帶來的風險、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
整帶來的風險、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
風險)等,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八、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
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
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相關的風險。
九、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應程序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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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
特定風險。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
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
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
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
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出示
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
務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
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
轄區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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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銀港股通消
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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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
實施的,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
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
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發起式基金:指按照《運作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募集、募集
資金中發起資金不少于規定金額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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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證券投資基金
24、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
25、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26、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
息查詢等活動
27、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1、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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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時修訂的有關證券投資
基金登記業務的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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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證券價差、證券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
網站)等媒介;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
56、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收費方式的不同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
A 類、C 類兩類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單獨公布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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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3、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
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64、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深港通,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
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
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6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或經中
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
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
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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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以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精選消費主題相
關優質企業進行投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
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1000 萬份。
六、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認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于 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
執行。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八、基金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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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九、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按照收費方式的不同將本基金分為 A 類、C 類兩類基金份額。在投資
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
代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并分別公
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相
關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
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收費方式
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
理人需及時公告。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基金份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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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
各項費用。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及比例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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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及本基金的總
認購金額等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 類基金份額的認
購費按每筆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
供方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
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四、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
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
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發起資金的認購
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發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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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金
額不少于 1000 萬元人民幣,且承諾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
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
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 2 億元,基金合同應當
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
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后本基金繼續存續的,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
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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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
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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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
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各銷
售機構的相關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
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
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
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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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
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
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申請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
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則贖回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有變更或
本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及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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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導致延遲交收、登記公司系統故障、交易
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
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
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在不影響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將于
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后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最高
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也可以對基金的總規模進行限制,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
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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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限制、單個投資
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以及本基金的總份額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投資人在申購 A 類基金份額時支
付申購費用,申購 C 類基金份額不支付申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
2、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但如遇特殊情況,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
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
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申購的
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
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4、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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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
列入基金財產。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6、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
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7、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
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必要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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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
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
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8、9、10 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發生上述第 6、7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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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 2 個或 2 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 4 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
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
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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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
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超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具體參照上述(2)
所述方式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
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內(含 10%)的
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上述(1)、(2)方式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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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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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
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
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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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法定代表人:張家文(代行)
設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93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848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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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介紹、發送或傳遞關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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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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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 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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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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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擔任托
管人期間的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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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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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紹、發送或傳遞有關本基金的信息;
(10)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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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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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降
低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增加或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
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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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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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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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包括網絡、電話等)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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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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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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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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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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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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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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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
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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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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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
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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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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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以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精選消費主題相
關優質企業進行投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
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 60%-95%,其中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資于消費主題相關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
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資產配置策略主要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大類資產配置體系,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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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票、債券、商品、房地產、現金等主要大類資產的表現進行預測,進而確定本基
金對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大類資產配置體系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宏觀發展
政策驅動力、宏觀經濟驅動力、宏觀價格驅動力、流動性政策驅動力、資產主體
經營驅動力、市場參與度驅動力和境外因素驅動力七個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在風
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下,力求取得中長期的絕對和相對收益。
(二)股票投資策略
1、主題的界定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消費需求變遷與升級、科學技術進步,新消費需求
不斷涌現、傳統消費行業為適應新環境做出商業模式變革的領域蘊含著豐富多樣
的投資機會。本基金所定義的符合消費主題相關公司不僅包括在商業模式、產品
/服務、渠道、品牌建設方面具備創新力,深刻洞察并滿足居民精神文化消費、品
質消費、性價比消費、科技消費等需求的新興消費行業公司,亦包括積極順應經
濟與社會、科學與技術發展而進行創新升級轉型的傳統消費行業公司。具體而言,
符合消費主題的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憑證)和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
行業包含:
(1)主要消費行業是指用于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行
業,包括食品飲料、農林牧漁、公用事業、醫藥生物、基礎化工、電力設備、家
用電器、輕工制造、交通運輸、建筑裝飾、紡織服飾等。
(2)可選消費行業是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主要用于滿足居民更高層次需
求、改善生活質量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行業,包括商貿零售、互聯網、美容護理、
汽車、社會服務、傳媒、電子、通信、計算機、機械設備、房地產等。
本基金將對消費相關企業的發展進行密切跟蹤,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
相關主題的上市公司的范圍也會相應改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將根據實
際情況調整相關主題概念和投資范圍的認定。
2、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主要在把握宏觀經濟運行趨勢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研究團
隊“自下而上”的選股能力,基于對上市公司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細致的實地調
研,精選股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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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對消費主題相關上市公司主要用以下三個維度進行篩選:
(1)定性分析
1)核心企業文化。企業篩選首先關注企業的核心文化,諸如是否客戶價值
至上、是否平衡好股東員工利益、企業文化是否積極向上、公司團隊是否專業敬
業等。
2)核心商業模式。企業篩選其次關注其商業模式能否為股東創造價值,是
否具備足夠的穩定性與透明度等。
3)核心競爭力。在考察前述核心價值觀與核心商業模式前提下,重點關注
核心競爭力是否突出以及可否持續。諸如企業的產品、品牌、渠道是否突出,企
業的市場份額變化趨勢等。
(2)定量分析
1)公司治理指標:如管理層與員工持股占比、內部人增減持比例等;
2)盈利能力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資產收益率(ROA)等;
3)經營質量與效率指標:如現金流、資產周轉率等;
4)財務狀況指標:如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
5)研發投入指標:如研發投入與營業收入比率、科研人員數量及占比、專
利數量及在同行業的占比等。
(3)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將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研究成果,綜合考量商業模式、發展的
行業、企業治理結構等方面,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成長性和價值進行綜合評判,精
選出具有成長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行業
趨勢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同時,本基金將密切關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經營發展狀況,對上市公司進行
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三個維度評估,并將 ESG 評價情況納入投資參
考。
3、港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僅通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
度進行境外投資。本基金精選具有成長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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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三)債券投資策略
1、在大類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團隊的研
究成果,綜合分析市場利率和信用利差的變動趨勢,采取久期調整、收益率曲線
配置和券種配置等積極投資策略。力爭做到保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并把握債券市
場投資機會,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精選個券,控制風險,提高基金資產的
使用效率和投資收益。
2、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兼有股性和債性兩方面的屬性。本基金管理人將認
真考量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以及其轉換期權價值,將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
可轉債。
針對可轉債、可交債的發行主體,本基金管理人將考量包括所處行業景氣程
度、公司成長性、市場競爭力等因素,參考同類公司估值水平評價其股權投資價
值;通過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頻率、信用風險及流動性等綜合因素判斷
其債券投資價值;采用經典期權定價模型,量化其轉換權價值,并予以評估。本
基金將重點關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備良好的成長空間與潛力、轉股溢價率和投
資溢價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護的可轉債、可交債。
(四)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
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
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
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
投資。
(五)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有權投資于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
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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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
此基礎上,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提高投資效率,降
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
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范期權投資的風險。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基
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 60%-95%,其中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資于消費主題
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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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若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有關債券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
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若投資股票期權,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
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
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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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
股票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投資目標
和風險收益特征;
(14)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6)、(17)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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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過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
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
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港股通主要消費綜合指數收益率(使用估值
匯率調整)×45%+恒生港股通非必須性消費指數收益率(使用估值匯率調整)
×30%+中債綜合指數收益率×20%+銀行活期存款×5%。
中證港股通主要消費綜合指數在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樣本中,以進入主要消
費一級行業的全部證券作為樣本編制指數,以反映港股通公司中主要消費行業證
券的整體表現,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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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港股通非必須性消費指數由恒生行業分類系統的行業類別中被定義為
“非必須性消費”的恒生綜合指數成份股組成,所有成份股皆可通過港股通買賣,
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主要經營與非必須性消費行業有關的證券之整體表現,適
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并在中國債券網公開
發布,指數樣本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收益,是
目前市場上具有較強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基準指數之一,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
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編制該指數,
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并經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
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將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將面臨需承擔匯率風險、境外市場風險以
及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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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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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期貨結算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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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
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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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
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
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本基金合
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議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
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有明確
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
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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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股票所處的市
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
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
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標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對人民幣匯率
的,可參考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價值的匯率進行估值。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
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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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遇
特殊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
階段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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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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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約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
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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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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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或者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支出的
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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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40%。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
產凈值的 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
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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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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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基金份額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類與 C 類基金份額在基金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 2 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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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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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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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或變更后對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類型、披露內容、披
露方式等規定與本部分的內容不同,若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訂或變更后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
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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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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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認購的基金份額、承
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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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
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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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特殊基金品
種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某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3、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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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投資股票期權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參與港股通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五)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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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
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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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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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 2 億元的;若屆時的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前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
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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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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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經濟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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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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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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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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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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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介紹、發送或傳遞關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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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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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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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擔任托
管人期間的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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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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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紹、發送或傳遞有關本基金的信息;
(10)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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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降
低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增加或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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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
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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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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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包括網絡、電話等)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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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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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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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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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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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基金份額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類與 C 類基金份額在基金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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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或者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支出的
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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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40%。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
產凈值的 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
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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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 60%-95%,其中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資于消費主題相關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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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
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 60%-95%,其中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資于消費主題
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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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若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有關債券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
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若投資股票期權,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
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
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
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
股票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投資目標
和風險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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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6)、(17)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過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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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
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
更后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中銀港股通消費精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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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 2 億元的;若屆時的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前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
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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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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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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