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十五、禁止行為..............................................................................................................................4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6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項..............................................................................................................................5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4
鑒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
募集注冊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道浙商國際5棟1單元90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B座18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鋒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08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87【36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電話:0755-88674238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
境內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
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
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
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
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或“相關法
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
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
監督,對存在合理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地
方政府債、中期票據、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等)、貨幣市
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
存款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合計占基金資產的
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為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
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合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
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為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
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依據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債券總市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
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后監
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名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方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
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基金托管人的關聯方名單以其對外公開披
露的信息為準。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上述禁止行為取消或進行調整的,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將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
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
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
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
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
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存款銀行。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相關
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
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
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
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
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
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
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
料的權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
求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
擔相應責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
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
以免責。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
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
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亦
稱“托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
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行賬
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
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和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
開立和管理期貨賬戶。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為基金
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負責開立。
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
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
合同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銀行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銀行賬戶與證券資金賬
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證
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成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
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
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
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授權文件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權文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3.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
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在授
權范圍內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且上述授權的撤銷或更改基金管
理人已在指令執行前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
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
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
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
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通過取消銀行間債券交易成交單發送的授
權書等方式約定豁免逐筆銀行間債券交易成交單的發送。如未授權,基金管理人
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
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需在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
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
留有至少2個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要求當日支
付的場外劃款指令的最晚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15:00。劃款指令到達時間以基金托
管人認定該劃款指令為有效劃款指令的時間為準。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
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
由于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
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如有疑問必須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取消)。在及
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及責任。若基金管
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時出具書面文件確認取消指令或指令無效),
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
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
并加蓋業務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對基金財產造成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據交易
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投資監督義務并及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
及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法合規的、符合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
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基金托
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以書面方式(以下簡稱“授權變更通知書”)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變更通知書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授權變更通知書
應載明生效日期,原授權文件同時失效。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正本形式送達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簽字與被授權
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
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
責選擇證券經紀商,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商簽訂本基金的證券
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
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
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
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商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
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
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
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
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
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
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產品托管戶事宜。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
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
方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期貨賬目。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賬戶,
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
管人應按時撥付;因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托管資金專門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10.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
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證券交易所數據傳輸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從證券經紀商處接收本基金的場內交易電子清算數
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之間的場內交易電子清算數據的傳輸
采用專線(深證通)的方式。關于證券交易所數據傳輸和接收的具體相關條款、
各方當事人權利、責任及義務的具體約定以三方簽署的經紀服務協議為準。
(五)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資金專門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
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
定托管資金專門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資
金專門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時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
往基金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當存在托管資金專門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資金專門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6:00前劃往基
金清算賬戶。
當存在托管資金專門賬戶凈應付額時,如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托管資金專門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六)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
定辦理基金轉換。
(七)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基金份額凈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
起基金份額凈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臨時増加基金份額凈值的保留位數并以此進行確認,并在
確認完成后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
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
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
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
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
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
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
種,應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
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
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
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
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不
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
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匯率估值方法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
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或其
他可以反映公允價值的匯率。若無法取得上述匯率價格信息時,以基金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理公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9)稅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等的規定以及行業慣例進行處理。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商、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國家會
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
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證券經紀商、或
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
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
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
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
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
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
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將有關報表或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或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
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
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
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
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
保密義務。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清算報告、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的信
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
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同時,當基金經理發生變更時,基金管理人需及時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報刊或規定網站公開披露。對需要托管人同步披露資料,管理人需及時同步
托管人信息披露時間。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4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
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
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
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
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
墊付,運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九)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
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資料的權利,基
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
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
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
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可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上聯合
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
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
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上述禁止行為取消或進行調整的,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將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需履行適當程序。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
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含對
外賠償)進行賠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
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者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
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
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合同各方均清楚并愿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商標法》、
《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類、民法典及廣告法等相關法律的
規定,各方均有權就本合同所約定事項以約定方式在約定范圍內進行真實、合理
的使用或宣傳,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約定的保密內容。為避免商標侵權及不當宣傳
等風險的發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對方的商標、品牌、企業名稱等進行宣傳前,
均須獲得對方事先的認可,否則,不得進行此類使用或宣傳。各方在此承諾,會
積極響應對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項的合理使用或宣傳申請。各方均承認,未經對方
事先同意而利用其商標、品牌及企業名稱等進行商業宣傳;虛構合作事項;夸大
合作范圍、內容、效果、規模、程度等,均屬對本合同的違反,并可能因虛假宣
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守約方或被侵權人將保留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理解、認可并同意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系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為金融機構須根據該等規定進行相關管理,
并有權依該等規定對相關合約的簽約主體進行風險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遵守和符合該等規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的范圍內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錢、
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方面的監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確認和承諾,基金托管人已明
確向其提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亦進一步在此確
認和同意,其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其他
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被監管方的要求和規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錢、反恐
怖融資及/或反逃稅不時發布的相關政策、規則或辦法,且其在通過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業務時,認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規義務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
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依法合規地向基金托管人開展或辦理各類業務、目的合法、
背景真實、所提交申請材料均準確、合法、有效且無重大遺漏,不存在直接或間
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或不合規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
稅方面具有協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其有義務依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助及配
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為目的的檢查、調查、
額外業務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并同意承擔由此等合規目的可
能帶來的處理時間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有權為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目的使用、匯總或向有權監管機構報送與基金管
理人有關的數據、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與其任何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
基金管理人發生或卷入任何與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反洗錢及/或
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事項或調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暫停、
中止或終止為基金管理人產品提供托管服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證實(包括通過新聞等公開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
洗錢及/或恐怖融資及/或逃稅相關正式調查、立案、處罰或來自政府機構的其他
正式官方程序的,視為構成基金管理人對銀行每一交易或業務文件項下違反,基
金托管人有權宣布基金管理人違約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停止提供托管服務、追究
違約責任;如約定的違約金(若有)不足以彌補基金托管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要求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監管規定及宏觀金融環境的變遷而不時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持續
關注和了解該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之最新版本,并在與基金托管人開展業務期
間保持持續合規。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錢及反逃稅作為一項復雜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權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國際組織及/或其他主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確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上述反恐反洗錢及反洗錢特別
條款同樣適用于國際反恐反洗錢及/或反逃稅合規要求;當基金托管人涉及國際反
恐反洗錢協作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上述條款進行
相應的調查、檢查或采取適當的行動。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以下為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為《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惠升均衡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