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1、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由湘財天
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而來。本基金根據2025年9月18日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注冊的批復》
(證監許可〔2025〕2093號)準予變更。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
原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而來,原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湘
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7號)、《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08]26號)、
原《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設立。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原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湘財天
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批準、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
為本基金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證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會因為貨幣市場波動等
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
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基金收益為負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再投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操作風險、政
策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杠桿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證券交易資金
前端控制的風險、投資者不能正確理解交易方式的風險、影響投資者流動性的風
險、分紅日日終基金收益為負,基金管理人強減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風險、估
值風險、銀行存款提前解付風險、因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投資者未成交買入
指令被撤銷、費率設置有別于常規公募基金的風險等相關風險。本基金為貨幣市
場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均低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的目標客戶為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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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者。
5、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及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導致流動性管理不善而
引起交收違約,導致停止申購贖回業務,造成投資者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
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份額不等于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投資者在進行
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自主判斷本基金的
投資價值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7、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本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過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并通過計算暫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確認各
類金融工具的暫估收益,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與分紅日
實際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異。
9、本基金是以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為管理對象的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
不等于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本基金可能會給投資者證券交易、取款等帶來習慣
改變。
10、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
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12、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
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5
第二部分釋義..........................................................................................................................................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4
第六部分基金的歷史沿革....................................................................................................................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27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續............................................................................................................................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1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12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13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一部分緒言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
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貨幣基金管理辦法》”)、《關
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現
金管理產品運作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以及《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
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
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
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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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湘財天天盈貨
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以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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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貨幣基金管理辦法》:指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2月
17日頒布、2016年2月1日實施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2020年8月7日頒布、同年8月10日實施的《現金管理產品運作管理指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
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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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原《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續期:指《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生效至《湘
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終止之間的期間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基金份額為自動申購方式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但贖回后不解約,仍可繼續申
購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額為自動贖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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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自動申購:指在每個交易日日終,以技術系統自動生成申購基金份額
指令的方式,將投資者資金賬戶內除資金保留額度以外的可用資金轉換成基金
份額
42、自動贖回:指當投資者在交易時段內發出證券買入、申購、配股、行
權以及資金保留額度等指令時,自動觸發技術系統的贖回指令,將基金份額轉
換成可用資金
43、資金保留額度:指投資者資金賬戶保證金保留的最低金額,也是投資者
在下一交易日可以取現的最大限額。投資者可以調整該限額。保留額度下限為
1000元,最低資金保留額度如有變化的,以最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
44、簽約:指投資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通過銷售機構簽署基金合同。投資者
簽約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通申購本基金的權限
45、解約:指投資者向銷售機構申請解除基金合同,銷售機構審核確認后為
投資者解除基金合同,并關閉投資者申購本基金的權限
46、份額轉讓: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轉讓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具體方式以法
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的規定為準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8、分紅權益期:指投資者可享受本基金分紅權益的期間
49、分紅日、分紅期截止日: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
12月20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回購利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暫
估凈收益
53、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預估年化
資產收益率
54、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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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6、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7、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過程
59、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60、影子定價:指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
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
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
6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因發行人債務違約
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規定的除外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基金
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恐怖襲
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系統故障、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
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或發送數據存在延誤、錯漏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
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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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為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共和路169號2層4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3樓
法定代表人:蔣軍
設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97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的股權
聯系人:高偉
聯系電話:021-50606800
二、主要成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蔣軍先生,公司董事長,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博士學位,中共黨員。曾任中
國銀行湖南省分行營業部科員、中國證監會長沙特派辦公司處副主任科員、主任
科員、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公司一處副處長、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期貨處副
處長(主持工作)、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機構處處長、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
副局長、上海鑫灃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
湘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兼任湘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趣鏈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貴州新湖煤電化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貴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程濤先生,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社科院經濟學博士,中共黨員。曾任聯
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行部高級經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
兼基金經理、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投資總監。現任湘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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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周樂峰先生,公司董事,碩士。曾任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興路營業
部總經理、上海陸家嘴營業部總經理、經紀總部總經理、基金托管部總經理、金
融衍生品部總經理、信用交易部總經理、網絡金融部總經理、上海經紀業務管理
分公司總經理、湘財證券總裁助理、副總裁等職務。現任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總裁、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劉鳳良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西方經濟學博士學位,中共黨員。曾
任河北經貿大學助教,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副院長,中
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人事處處長,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
常務副院長。現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呂靜靜女士,獨立董事,經濟學碩士,無黨派人士。曾任浙江開放大學助講、
講師、副教授。現任浙江開放大學教授、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胡婧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高級工商管理學碩士,無黨派人士。曾任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現任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湘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成員
符強先生,股東委派監事,經濟學學士,高級會計師,中共黨員。曾任湖南
省包裝總公司財務科長,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部副總經理。現任湘財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部總經理、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王瑩女士,職工監事,經濟法學碩士,中共黨員。曾任上海立信銳思信息管
理有限公司咨詢經理、華宸未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法務專員。現任湘
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
3、高級管理人員
程濤先生,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長,北京大學理學博士,FRM。曾任中國光大銀行總行風險
管理部業務主辦和業務副經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高級副經
理、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和風險控制部高級經理、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規風控管理總部和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杭州金礪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風
控負責人。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吳紅女士,副總經理,學士學位。曾任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出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市代表兼上海辦事處負責人、上海總部綜合業務部經理、上海金楊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經紀總部部門經理、合規風險管理總部部門經理、經紀分公司運營總監;
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人力資源總監,兼任綜合管理部、監察稽核
部總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人力資源總監。
車廣路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高
級研究員、基金經理;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投資總監。現任湘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
張國明先生,副總經理,學士學位。曾任中國銀行承德分行個人業務部理財
中心主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發展部高級渠道經理;東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方銷售總部渠道經理、機構業務部區域總監;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營銷中心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學通信工程學士。曾任河海大學(常州校
區)助教、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電腦部經理、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部電腦部經理、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綜合部經理、華宸未來基金
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籌備組擬任運營部總經理、
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夏文軍先生,財務負責人,學士學位。曾任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
克拉瑪依東路證券營業部和上海金楊路證券營業部財務經理、存管結算總部清算
員、財務總部會計部經理、經紀總部營業部籌備負責人、蘇州旺墩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兼財務部總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劉勇驛先生,投資部總經理,CFA,FRM,金融學碩士。曾任山西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級研究員、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湘財久豐3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湘財長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興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湘財久盈
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久盛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利純債債券型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睿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裕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成員由4人組成:
程濤先生,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社科院經濟學博士,中共黨員。曾任聯
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行部高級經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
兼基金經理、東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投資總監。先后擔任農銀匯理
策略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農銀匯理中小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農銀匯理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吳多策略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吳嘉禾優勢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東吳價值成長雙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吳阿爾法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吳新趨勢價值線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東吳配置優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均衡甄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順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湘財長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研究精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車廣路先生,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工商管理學碩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員、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先后擔任泰信藍籌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泰信發展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泰信國策驅動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
財長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周期輪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順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
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創新成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湘財長興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成長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新能源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澤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科技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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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劉勇驛先生,同上。
包佳敏先生,研究部總經理,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兼任首席策略師,CFA,
FRM,金融學碩士。曾任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產品經理、上海期貨交易所會
員部經理助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經理。現任湘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金融工程部總經理、首席策略師、湘財長順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研究精選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均衡甄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湘財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新能源量化選股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鑫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湘財長
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周斌先生(督察長)有權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任何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
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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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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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應加強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并應密切關
注重大政策調整、證券市場波動、節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規模大幅波動的情況,
及時調整投資組合,確保現金類資產占比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
27、應每日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當日可變現資產規模,配合銷售機
構做好證券交易交收;
28、應加強基金操作風險管理,針對基金申購贖回數據無法正常生成、份額
無法及時到賬、發生嚴重差錯、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透支等情況,制定應急機制;
2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
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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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為了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學合理、
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防范和化解風險,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學科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按照其效力從高到低分為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門規章與業務細則等四個層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綱領性文件,是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
與股東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基礎,是確定公司與其他相關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
基本規則以及保證這些規則得到具體執行的依據。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
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基本管理制度
是從規范公司管理和業務開展的角度出發,以業務為中心,就業務開展的目標、
原則、過程、風險控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指導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部門規章
與業務細則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操作
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公司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
各級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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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財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防火墻原則。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自有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運作應
當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1)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制定公司
基本風險管理制度,全面評估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項風險,并提出防范化解
措施。
(2)公司經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公司經理層下設風
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證券投資和基金運作風險的監控和評估,確定具體風險
控制指標和監控管理辦法,指導業務方向,基于風險與回報對業務策略提出建議。
(3)督察長及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
控制執行情況,保證內部控制的落實。
(4)員工在其崗位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內控責任,并負有對崗位工作中
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
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監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
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
采取控制措施。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最高決策機構,通過議事制度
和授權制度實現對投資的科學決策和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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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監察稽核部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項,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
完整、及時。
(3)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
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
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4)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
作手冊,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基金
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獨立于公司會計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監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督察長有權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
公司相關檔案,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和
建議職能。
公司設立獨立地監察稽核部門,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
立性和權威性。
5、內部控制措施
(1)合規控制是公司內部控制的起點和基礎,主要從內部主動控制和外部
監督控制兩個方面進行。
內部主動控制的要點是加強公司全體員工的風險意識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由各部門執行,公司領導監督。
外部監督控制又分為一級監督控制和二級監督控制:
1)一級監督控制主要就公司業務層面對各種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的合規性
進行控制,由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根據監察稽核制度執行;
2)二級監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體經營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層的合法、合規
性進行控制,由監事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執行。
(2)業務控制的要點是以各業務相應的管理制度或相應的部門業務規章為
基礎,明確揭示公司各項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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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管理控制的要點是從公司運營的整體出發,對公司人力資源、信
息技術、監察稽核和資料檔案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點是根據公司各項業務的特點,依照各業務相應的管理
制度,制定詳細可行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相應的崗位職責,并加強監督、檢查。
(5)風險控制的要點是從公司業務開展的整體出發,制定風險控制制度,
其內容應包括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風險控制的組織機
構和制度體系,主要風險的類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風險控制的程序等。在此
基礎上,公司領導層應切實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加強對員工的風險教育。
6、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
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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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6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設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251
號
注冊資本:2,000,000萬人民幣
電話:4008058058
聯系人:俞淼
2、主要人員情況
宋曉東先生,曾任中國結算基金業務部副總監、總監,現任中國結算副總經
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國結算債券業務部總監,現任基金業務部(資產托管部)
總監。
二、基金托管經營情況
2011年5月,以配合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創新試點為契機,經證監會批
準,中國結算為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提供托管服務。11月8日,中國結算資
產托管業務正式上線運營。2014年3月,中國結算獲得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募基
金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9月,中國結算托管產品共計37只,均為貨幣型產品。
三、基金托管人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結算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是中國結算業務風險全面管理的組成部
分,包括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機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獨立性”原則,實現托管業務內部組織管理及各崗位之
間的運行制約關系。內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審慎性、有效性、及時性”原
則,規范托管業務的各項經營活動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與操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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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的內部控制機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嚴密,內部控制工作貫穿托
管業務各環節,通過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業務風險,保護托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四、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現金管理產品運作管理指引》等有關法
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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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958號華能聯合大廈5樓
法定代表人:高振營
聯系人:黃微
客服電話:95351
網址:www.xc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變更、增減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并在管理
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6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趙亦清
電話: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李曉露
四、審計計劃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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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路128號9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中路二段198號新世紀大廈19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胡少先
聯系電話:0731-85179851
傳真:0731-85179801
聯系人:田冬青
經辦注冊會計師:魏五軍、蔡嚴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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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歷史沿革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由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而來。
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由原湘財天
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原集合計劃”)變更而來。原集合計劃為限
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013年1月24日正式成立,2013年3月4日經中國證
券業協會中證協函【2013】166號文備案。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貨幣基金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
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運作管理指引》的規定,原集合計
劃已完成產品的規范驗收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合同變更。
2022年3月29日,原集合計劃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湘財
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變更的回函》(機構部函[2022]578號)批準合同
變更事項。《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自湘財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湘財天天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
同日起失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運作
管理指引》、《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
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
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管理人由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湘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計劃變更為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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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份額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的類別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且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
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
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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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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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者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
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均可簽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已簽約投資者可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
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屆時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業
務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且登記機構確認
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申請。
三、投資者將采用自動申購方式申購基金份額,自動申購是指技術系統自動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生成申購基金份額指令,將投資者資金賬戶可用資金轉換成基金份額。
自動申購方式可設置資金賬戶資金保留額度,在每個交易日日終自動申購
時,超過資金保留額度的資金才能用于自動申購基金份額。
投資者將采用自動贖回方式贖回基金份額,自動贖回是指投資者在交易時段
內發出證券買入、申購、配股等資金使用指令時,如果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不足,
技術系統自動觸發贖回基金份額指令,將基金份額轉換成投資者資金賬戶可用資
金。
投資者當日贖回基金的資金可以用于證券交易,但是不能當日取款。投資
者需要次一個交易日取款時,須在當日15:00前通過柜臺或網上交易等方式進
行設置,保留不申購本基金的資金額度。
投資者申請解約的,在交易日交易時間內由投資者提出解約申請,收到申
請當日進行基金的解約設置。
本基金目前僅支持自動申購、自動贖回方式,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
機構開通手動申購、手動贖回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每個交易日以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的固定價
格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時,于當期季度分紅日支付對
應的收益;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
經登記機構受理的不得撤銷;
5、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
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7、當日賣出證券款當日不能申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交易規則等
實際情況,確定投資者資金申購本基金的條件;
8、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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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證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前述
因素消失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
項退還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購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
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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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登
記手續。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
的登記手續。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
為1000.00元(紅利再投資不受此限制),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
售機構協商一致后的相關公告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暫不設最低
份額限制。
3、本基金不對投資者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但各銷
售機構對交易賬戶最低份額余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置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
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
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
準。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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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
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
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具體征收方法屆時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情形除外。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1.00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本
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
例一:假定某投資者T日申購金額為10,000.00元,則投資者可獲得的基金份
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則其可以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
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1)在不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形下,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
額乘以面值,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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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假定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未
發生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形下),假設累計未結轉收益為5元,則贖回金額的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資者本持有本基金50,000份,贖回10,0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累計
未結轉收益為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0.00元,剩余基金份額為
40,000.00份,累計未結轉收益于分紅日支付。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贖回50,000份基金份額(未
發生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形下),假設累計未結轉收益為5元,則贖回金額的計
算如下:
贖回金額=50,0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資者本持有本基金50,000份,全部贖回50,0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
累計未結轉收益為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50,000.00元,剩余基金份額為
0份,累計未結轉收益于分紅日支付。
(2)在出現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收取強制贖回費用。
3、本基金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為: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為: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
地開展促銷活動。在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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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
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
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者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對于上述第7項拒絕申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于每一開放日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上限設定。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
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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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
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
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
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
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
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
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
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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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
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
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超出10%以上的部分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10%
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贖
回申請與當日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
期贖回”條款處理,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贖回申請
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網站,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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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
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
率。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
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規
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
份基金暫估凈收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登
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登記機構的規定
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向投資者收費。
十四、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當基金份額處于凍結狀態
時,基金登記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有權拒絕基金份額的贖回申請、非交易過戶。
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
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于現金管理產品份額轉讓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基金申購、贖回安排的補充和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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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基于投資者交易結算賬戶留存資金及其波動特點,在嚴格控制投資者資產安
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將投資者賬戶中的閑置資金集中投資于低風險且具有一
定收益的投資品種,提高投資者資產收益率,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
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債券回購;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
5、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基金投資于前款第4項的,其中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
的主體信用評級和債項信用評級均應當為最高級,若無債項信用評級,按主體信
用評級;超短期融資券的主體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
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按照孰低
原則確定評級。
本基金持有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以及超短期融資券期間,
如果因其信用等級下降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策略主要涉及銀行存款結構配置、存款銀行信用配置、債券逆回
購/正回購投資策略、債券投資策略等方面,具體投資管理如下:
1、存款結構配置
根據基金的規模情況,將存款資金按比例分別存放為活期存款、協議存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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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用以保障投資者證券交易資金交收和支付取款;定期存款用
以爭取高利率收益。定期存款采用多存單組合方式,以便大額贖回時逐一解付,
降低收益率的波動。
2、存款銀行信用配置
為防范存款投資風險,要求在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資格的銀行
或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存放存款資金。
3、債券逆回購/正回購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的規模變化情況進行隔夜債券逆回購與其他期限債
券逆回購的比例安排。債券正回購用途僅限于提升本基金所配置的債券資產流動
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根據基金逆回購交易對手管理制度和質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則持續動
態跟蹤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和杠桿水平,以及質押品的風險情況和價
值變動;對不同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并根據交易對手和質押品資質審慎
確定質押率水平,質押品按公允價值計算應當足額。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對宏觀基本面、利率環境以及流動性變化的分析判斷,
選擇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利率債券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規定信用
評級的信用債券進行投資配置,并持續跟蹤投資環境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調
整債券投資組合。
四、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信用評級在最高級以下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
融資券、中期票據(若無債項信用評級,按主體信用評級),主體信用評級在最
高級以下的超短期融資券;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發
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評級;
(5)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債券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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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產支持證券;
(7)其他基金;
(8)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
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本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低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未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20%時,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5)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6)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未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7)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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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9)本基金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40%,采
用凈額擔保結算的1天期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除外;對于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5%的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對該交易對手及其質押品均應當有內部
獨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凈額擔保結算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除外;
(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及以該金融機構為交易對手的
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
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金融機構的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及以該金融機構為交易
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個年度凈資產的10%;
(11)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為交易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其中單一交易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個月,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4)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5)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品種;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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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8)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4)、(6)、(17)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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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
五、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計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Σ投
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
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平均剩余存續期限(天)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
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
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
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逆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
待回購債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
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
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
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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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
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中國人民
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或變更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在規定媒介上公告,而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低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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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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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等基金服務機構
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
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
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
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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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采用計算暫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對基金進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確
認各類金融工具的暫估收益:
1、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約定利率預提收益,直至分紅期末按累
計收益除以累計份額確定實際分配的收益率,分紅期內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
調整后利率預提收益,同時沖減前期已經預提的收益。
2、回購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約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預提收益。
3、債券按照攤余成本法估值,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預提收益。同時,對交易所上
市的債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公布的估值價格對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
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即“影子定價”。對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第三方
估值機構公布的估值價格對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
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
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
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
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
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
調整,或者履行適當程序后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
清算等措施。
偏離度的計算公式為:本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影子定價”確定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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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攤余成本”確定的本基金資產凈值)/“攤余成本”確定的本基
金資產凈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
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每萬份基金暫估凈
收益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暫估
凈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七日年化暫
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暫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0.001%,
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
以內(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
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
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1、估值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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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
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
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
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
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
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
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
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
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估值錯誤責任方追償;
(6)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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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
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
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
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說明。
4、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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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
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并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計價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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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的投資收益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回購利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
差和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管理人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
基金收益。基金的凈收益為基金的收益扣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
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分紅方式。投資者未作選擇的,默認的收益支付方式為現金
分紅;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基金份額凈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
形除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每日計算每萬
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并在分紅日根據實際凈收益按季度集中支付;當分紅日實際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與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有差異時,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說明造成差異的具體原因;
4、本基金收益每季度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資者的累計實際收益為負,則為
投資者縮減相應的基金份額;遇投資者剩余基金份額不足以扣減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內部應急機制保障基金平穩運行;
5、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于當期季度分紅日支付對應的收益;
6、投資者解約情形下(分紅日除外),自上一分紅日至解約日累計未付收
益將統一按解約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一并結算;分紅日解約
的,其累計未付收益將按解約當期實際凈收益一并結算;
7、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如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為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權體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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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權益,基金管理人將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當日以登記
機構在權益登記日登記的基金份額體現投資者持有的權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對象
分紅權益期間持有基金份額的所有投資者。
四、收益分配時間
在符合有關分紅條件和收益分配原則的前提下,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分紅期截止日起兩個交易日內,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
程序,按照公告分配方案、發起權益登記、執行權益分派的順序,以現金分紅或
紅利再投資的形式,向投資者支付收益。
五、收益分配比例
在符合有關分紅條件和收益分配原則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為基金凈收益
的100%。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報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須載明收益范圍、凈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內容),由基金托管人
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七、收益分配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2、基金管理人確定分配收益的金額、時間;
3、基金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
4、基金管理人公告通知投資者;
5、基金托管人實施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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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75%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7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如果以0.75%的管理費率計算的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
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將調整管理費為0.25%,以降低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為負
并引發銷售機構交收透支的風險,直至該類風險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復計提
0.75%的管理費。基金管理人應在費率調整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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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并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后,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按照《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
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相關標準執行;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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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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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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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運作管理指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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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
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
原《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變更為《基金合同》
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回函準予合同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
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三)基金凈值信息公告
1、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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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的凈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
10000
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
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七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類似規則計算。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暫估凈收益時,應當在預提收入的基礎
上,扣除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
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2個自然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暫估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
暫估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分紅期截止日起兩日內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通
過其他有效方式公告收益分配方案,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
率與分紅日實際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異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
人需向投資者說明造成前述差異的具體原因。
(四)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將年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將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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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五)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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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
更;
15、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1、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正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的情形;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
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連續2個交易日出現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
0.5%的情形;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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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七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
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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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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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較其他金融產品相比具有低風險的特點,但本基金依靠投資獲取收
益,因此投資者仍承擔一定的風險。本基金是以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為管理對象
的貨幣市場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將風險區分為一般風險及特殊風險,具體風
險包括:
(一)一般風險
1、基金收益為負的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法律法規規定
的情形除外),每日暫估收益情況。但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
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份額不等于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基金每
日暫估的收益將根據市場情況上下波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為負值,存在虧損的
可能。
2、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者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
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
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投資策略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對流動性要
求較高,這種確保高流動性的投資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資收益的減少,另一方面,
由于大額贖回被迫減倉的個券,若市場流動性弱,變現沖擊成本較大,會造成變
現損失,降低資產凈值。例如,為滿足投資者的贖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
現金,而現金的投資收益最低,從而造成基金當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資定期存款
時,基金不能隨時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將可能不能獲取定期利息,會導致基
金財產的損失,從而存在一定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中單支證券的集中度(占該基金的資產比例、占該
證券發行量的比例等)進行控制,以防止投資過度集中,導致投資品種在投資組
合的正常調整中出現難以買入賣出或沖擊成本過高的情況。基金管理人將增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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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隨時低沖擊成本變現的投資品,從而預防可能出現的巨額贖回或大額贖回帶來
的流動性風險。另外,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債券正回購融入一定規模資金,防范流
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出發,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
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當基金出現極端流動性風險或其他特定情況時,出于公平對待投資者的考
慮,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審慎選
擇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
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基金估值、收取強制贖回費等。上述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將嚴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制度完成決策和審批程序,并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實際運用時,將會影響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
付及申購申請,帶來一定風險。
3、利率風險
中央銀行的利率調整和市場利率的波動構成本基金的利率風險。如市場利率
因資金供求情況出現下調,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沒有下調,由于現金管理產品
的投資工具是在短期債券市場上,其收益取決于市場各金融產品的收益率,投資
者會面臨投資現金管理產品的收益率沒有存款利率高的風險。
4、信用風險
在現有投資工具的范圍內,信用風險主要指交易對方不能履行還款責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責任而造成的風險。在短期債券中主要是企業債等發行人不能按期還
本付息和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交割責任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
券或價款,造成本基金凈值損失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是指某一回購品種到期后所產生的現金流,面臨因市場利率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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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以原來的利率進行再投資的風險。如債券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
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
投資風險。
6、通貨膨脹風險
如果中國今后出現物價水平持續上漲,通貨膨脹率提高,現金管理產品的投
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7、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對內及對外的業務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
風險,比如:內部控制不嚴造成的違規風險、基金管理人系統及軟件錯誤或失靈、
人為疏忽及錯誤、控制中斷、機構設置或操作過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錯
誤或不精確、災難性事故等。
8、政策風險
因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
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本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9、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
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
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等。
10、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和銷售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
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11、杠桿風險
本基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杠桿,進行杠桿操作將會放大組合收益波動,
對組合業績穩定性有較大影響,同時杠桿成本波動也會影響組合收益率水平,在
市場下行或杠桿成本異常上升時,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收益的超預期下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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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別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會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別債
券價格變化的風險。
13、證券交易資金前端控制的風險
本基金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的要求,對本基金每日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的凈買入的總量進行控制,因而,可能會導致本基
金在交易效率上受到一定的影響,進而錯過一些交易機會。
(二)特殊風險
1、投資者不能正確理解交易方式的風險
本基金為投資者提供自動申購及自動贖回的申購贖回方式。其中,自動申購
是指技術系統自動生成申購基金份額指令,將投資者資金賬戶內除資金保留額
度以外的可用資金轉換成基金份額,自動贖回是指投資者在交易時段內發出證
券買入、申購、配股、行權以及資金保留額度等指令時,自動觸發技術系統的贖
回指令,將基金份額轉換成可用資金。投資者需正確理解自動申購和自動贖回方
式,若投資者不能正確理解和選擇申購贖回方式,則可能導致資金無法正常使用
的風險。
2、影響投資者流動性的風險
基金份額不等于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可能會對投資者證券交易、取款等習
慣帶來改變,可能存在資金自動申購為該基金基金份額導致投資者資金無法及時
取出的風險。
3、分紅日日終基金收益為負,基金管理人強減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可計入投資者資金賬戶可用資金,可能存在分紅日日終確
認基金收益為負,基金管理人強減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風險。
4、估值風險
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并通過計算暫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確認各類金
融工具的暫估收益,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與分紅日實際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異。
5、銀行存款提前解付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分紅期內遇銀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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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提前解付的,按調整后利率預提收益,同時沖減前期已經預提的收益;當投資
者集中贖回本基金或遇市場極端情況時,可能通過解付方式將銀行存款提前變
現,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導致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風險。
6、因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投資者未成交買入指令被撤銷
當出現投資者所持本基金基金份額被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國結算通知時應及時通知銷售機構,銷售機構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進行相
應的前端控制,限制投資者股票買入、取現等操作。因此,投資者可能存在因司
法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其未成交買入指令被撤銷的風險。
7、費率設置有別于常規公募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管理費已在基金合同“基金費用與稅收”部分詳細闡述,存在費率設
置有別于常規公募基金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
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
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計劃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做出投資決策后,計劃運營狀況與計劃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
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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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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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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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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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和
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因司法凍結、清算數據差錯等原因導致投資者資金數據發生差異,出
現投資者占有基金資產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扣回該資金,投資者資金賬戶
資金不足扣回的,基金管理人具有向投資者追索的權利;
(18)有權了解投資者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
力和投資偏好等信息;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
益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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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應加強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并應密切
關注重大政策調整、證券市場波動、節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規模大幅波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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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調整投資組合,確保現金類資產占比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
(27)應每日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當日可變現資產規模,配合銷售
機構做好證券交易交收;
(28)應加強基金操作風險管理,針對基金申購贖回數據無法正常生成、份
額無法及時到賬、發生嚴重差錯、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透支等情況,制定應急機
制;
(2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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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
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
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以及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
和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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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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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保證以真實身份申購基金,并承諾委托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向基
金管理人如實提供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及
投資意愿等基本情況;
(4)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5)交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9)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今后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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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
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
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或調整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理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調整本基金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
整;
(7)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非交易
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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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
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并終止,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
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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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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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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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經會議通知和基金公告載明,基金份額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
會議通知中及基金公告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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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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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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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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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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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共和路169號2層40室
法定代表人:蔣軍
成立時間:2018年7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97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6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成立時間: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25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000,000萬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3)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債券回購;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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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
(5)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本基金投資于前款第(4)項的,其中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
票據的主體信用評級和債項信用評級均應當為最高級,若無債項信用評級,按主
體信用評級;超短期融資券的主體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按照
孰低原則確定評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信用評級在最高級以下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
融資券、中期票據(若無債項信用評級,按主體信用評級),主體信用評級在最
高級以下的超短期融資券;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發
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評級;
(5)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債券回購;
(6)資產支持證券;
(7)其他基金;
(8)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3、基金投資的逆回購交易對手管理及質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進行監督:
(1)對不同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并根據交易對手和質押品資質審
慎確定質押率水平,質押品按公允價值計算應當足額;
(2)對于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5%的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對
該交易對手及其質押品均應當有內部獨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凈額擔保結算的債
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以修改或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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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以及超短期融資券期
間,如果因其信用等級下降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
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未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
不得超過240天;
(3)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未超過基金總份
額的20%時,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5)本基金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40%,采
用凈額擔保結算的1天期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及以該金融機構為交易對手的
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金融機構的存款、同
業存單、債券及以該金融機構為交易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金
融機構最近一個年度凈資產的10%;
(9)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為交易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其中單一交易對手的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
(10)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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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因發行人債務違
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規定的除
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
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
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a.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
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b.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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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個月,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19)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以修改或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
本協議所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除上述第(2)、(3)、(11)、(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
基金的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后監
督方式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章第十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及其更新,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
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
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
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且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
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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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與
存款銀行簽訂相關書面協議,明確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立與管理、投資指令傳
達與執行、資金劃撥、文件交換與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基金管理
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與存款銀行簽訂相關書面協議,明
確相關資金金額、存款利率、結息方式等內容,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
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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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選擇存款銀行進行賬戶開立前,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書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并反饋意
見。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在相應存款
銀行開立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銀行名單及存款賬戶名單,
并通過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單。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以后對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存款銀行
范圍的規定發生調整,或者市場環境、存款銀行等發生較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協商調整已開展銀行存款業務的存款銀行范圍。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計算、應收
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
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以電話提醒或
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由此
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
所,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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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每萬份基
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
(三)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應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基金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
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與相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財產在預定到賬日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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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相關方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賬戶中的資產,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保管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其托管業務系統中開立基金托管專戶,用于
記錄本基金資金余額、收付明細及利息等貨幣收支活動。該基金托管專戶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
料。
2、基金托管人應在有客戶保證金第三方存管資格及證券資金結算資格的商
業銀行為托管業務單獨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的存放與收付。專用
資金賬戶的托管資金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金嚴格分開。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款項、支付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須通過該專
用資金賬戶進行。
3、本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托管人相關業務規則
的規定。
(三)本基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設與管理
1、因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義在核
心存款銀行名單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定的存款銀行范圍內的商業
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與本基金名稱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資資金的
存放。該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辦理該賬戶的資金劃撥。
基金托管人應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相關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事宜。
2、本基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
業務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
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對于已被銀行轉為久懸戶、長期不動戶或持續6個月無基金管理人發起
業務的本基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存款銀行不屬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或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定的存款銀行范圍的本基金專用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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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辦理銷戶。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基金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結算備付金賬戶管理、清算交收等相關事宜遵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
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
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為基
金辦理銀行間市場的債券結算業務。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簽訂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相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據
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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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郵件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將重大合同
送達基金托管人,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計算、
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暫估凈
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暫估凈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0.001%,
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
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
暫估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
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和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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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計算暫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對基金進行估值,并
按照下列方法確認各類金融工具的暫估收益:
a.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約定利率預提收益,直至分紅期末按累
計收益除以累計份額確定實際分配的收益率;分紅期內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調整后利率預提收益,同時沖減前期已經預提的收益;
b.回購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約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預提收益;
c.債券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預提收益。同時,對交易所上
市的債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公布的估值價格對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
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即“影子定價”。對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第三方
估值機構公布的估值價格對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
即“影子定價”。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
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影子定價”的
風險控制手段,對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
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
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
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
調整,或者履行適當程序后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
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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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暫估
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
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每萬份基金暫估凈
收益及七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計價錯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暫估凈收益小數點后4
位以內(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暫估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
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
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
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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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說明。
4、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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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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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
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
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
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
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托管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
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一個交易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保管責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
密義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三)交接時間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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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存在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按規定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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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生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況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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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郵寄信件或電話等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人
意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各項通知服務。通知服務內容包括賬戶交易確認通
知、紙質賬單寄送失敗通知、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關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
息通知等服務。
二、查詢與咨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和網站等完成查詢與咨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上方式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和持有人賬戶信息查
詢。客服專員在工作時間還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詢、答疑服務。
具體查詢內容:最新公告、各基金產品介紹、基金管理人介紹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資產市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賬戶信息。
三、資料索取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各種直銷交易手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提供直銷
業務表單下載。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向客服專員索取業務表
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還可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對賬單、資產證明等資料。
四、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互動活動,以加
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系。
五、基金理財業務咨詢
為更好地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溝通,客服專員可以在工作時間內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財方面的疑問,提供關于基金理財的咨詢服務。
六、投訴建議受理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疑問,可通過發送電子
郵件、客服熱線等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將采用限期處理、分
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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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系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400-9200-759
人工坐席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除節假日)9:00-17:00
網址:https://www.xc-fund.com
客服郵箱:services@xc-fund.cn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投資者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
系基金管理人。請投資者確保投資前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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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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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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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
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湘財天天盈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湘財天天
盈貨幣市場基金的文件
(二)《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湘財天天盈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湘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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