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托管協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托管協議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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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協議
鑒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金信中證同業
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
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
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郵政編碼:518000
法定代表人:殷克勝
成立時間: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15]1315號
托管協議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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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金信中證同
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訂立本托管協議。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的相應術
語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
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
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還
可以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非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
其他同業存單、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分離
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地方政府債、次級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等)、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貨、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
存款等)、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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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除外)、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帶有權益屬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
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和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的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
在1年以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
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
機構(不包含中債資信)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
上述金融工具期間,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定;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
券、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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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
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
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
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5)、(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
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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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
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通過郵件發送,并確保所提供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
行郵件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基金托管人發出郵件回函確認
的時間為準。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
進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
何損失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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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該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
的違規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后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
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確認,雙方共同協商
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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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
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
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
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
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
中的權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
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托管協議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述規定期
限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絕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
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
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開
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
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
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托管協議
委托人應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委托人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反洗錢等監管
規定的工作。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
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按照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托管協議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
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
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
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失的,應由該基金
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
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
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托管協議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
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
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
賬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托管協議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
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
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
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
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托管協議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
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
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
送的電子指令、通過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托管業
務系統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
視為合法有效指令,通過傳真或郵件發送的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
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
User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ID,對于正確執
行基金管理人UserID發送的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紙質指令發送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
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或
有權機關要求外,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托管協議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信息(含收款行大額支付行號)等,紙質指令還需加蓋預留印鑒并
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
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
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或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對于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電話確認,如需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
的時間,指令一般應在指定到賬時點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T+0交收的指令發送截
止時間為當日15:00),并進行電話確認。對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臺和在深交所
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交易的、實行“實時逐筆全額結算”和“T+0逐筆全額非擔保
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對
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發送截止時點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
畢并不承擔責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
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紙質指令還需驗證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
托管協議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劃款指令僅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即指令的
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遲執行。如基金資金頭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資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該指令,如
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預留的指令執行時間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未通知
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如基金管
理人未補足資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該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
造成損失的責任。特別地,對于已達成的非RTGS T+0場內交易,賬戶余額充足時,基
金托管人可根據中登數據直接處理,無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若賬戶余額不足,
則基金管理人需在當日16:00之前補足資金,否則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執行。如需撤銷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向國務院
證券監督機構報告。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約定事由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
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
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傳真或郵件發送新的被
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并及時通過電話確認,確保基金托管人
收到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變更通知原件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內容應與傳真件或郵件掃描件內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
致的,以傳真件或郵件掃描件為準。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責任后,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
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
專用交易單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將《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
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對交易單元的使用情況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
專用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托管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和《證券結算
保證金管理辦法》,在每月前6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
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
付金和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資金調節表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
的實際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
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
用于當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資金結算。
基金場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
送的劃款指令。
對于場內交易的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時補足結算資金的,基金
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時補足結算資金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資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
指令規定的合理時間內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財產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銀行托管賬戶余額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況除外。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托管協議
(2)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交易所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
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對于資金賬目及證券賬目,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不一致,雙方應積
極查找原因并糾正。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
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
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并保證上述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
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時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因
托管協議
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資金劃出、贖回和
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
部分另行規定。
(四)申贖凈額結算
T+1日15:00前,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投資者申贖基金的份額,
基金管理人將登記機構確認的有效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會計處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T+3日前
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基金銀行賬戶之間交收。
對于基金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時進行劃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應通知基金管理人。
對于基金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
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
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
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事宜進行商談。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應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托管協議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至少2
個工作小時)。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
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
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
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發生了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
托管協議
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
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
別估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
格數據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托管協議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
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
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托管協議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
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
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
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
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
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托管協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
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
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
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
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托管協議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
再投資份額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
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
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
托管協議
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
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實施側袋
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
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托管協議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
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
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
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基金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
戶和維護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托管協議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
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一)檔案保存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
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
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托管協議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
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協議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托管協議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并及時
托管協議
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
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
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托管協議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
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響。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
仲裁時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協議當事人
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托管協議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壹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
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金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
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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