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費用........................................................................................................................3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38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9
十七、違約責任........................................................................................................................4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1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項........................................................................................................................43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4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華夏國證港股通科
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鑒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
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6號院北辰中心C座5層
法定代表人:鄒迎光
成立時間: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1、基金募集;2、基金銷售;3、資產管理;4、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5、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郵政編碼:100000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
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含創業板、科創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
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
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或逆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40%,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
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
有關約定;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
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
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1)、(2)、(7)、(10)、(11)、(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申購、
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申購、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7)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
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
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位
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
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
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
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基
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在疏于管理的責任范圍內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賬目核對、
到期兌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合
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復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式、
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后,存款余
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交
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余額
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劃
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并在《存款協議書》寫明賬戶名稱和賬號,未劃入指定賬戶的,由
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戶、預留印鑒
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存款分
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
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
面通知對方及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總體
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
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存
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以下簡
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
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
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后,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指定聯系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
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督
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
憑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余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于
每季度向存款銀行發起查詢查復,存款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查詢查復的有關時限要求及
時回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督促存款銀行及時回復查詢查復。因存款銀行未及時
回復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并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于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
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
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
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
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
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
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
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
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
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
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但無義務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充分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
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本協議所指的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
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
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無法審核認
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
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簽署合同不得不執行
時,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按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
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并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
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
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
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十二)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
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
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
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產生的保管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類基金資產、期
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基金托管人僅對托管賬戶內的基金財產承擔托管職責,對于該賬戶之外的財產或已從
該托管賬戶支付出去的財產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登記機構的備付金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
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
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相關資
金退還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也可稱為“托管賬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
開戶名稱為準,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
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
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投資所需賬戶。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
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
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證
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
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
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
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根據基金管理人同意設
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給基金托管人傳真指令或原件
指令。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書(以下稱“授權通知書”),指定指
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簽字/印章樣本、權限
和預留印鑒,以及授權的傳真號碼、郵箱、電話號碼等。授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
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并寫明生效時間,未寫明生效時間的以本托管協議簽署日期或授權通知書的落款日期為生效
時間。基金管理人應使用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
知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或授權通知書
的落款時間生效(授權通知書未載明生效時間的)。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
知書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書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書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
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指令及資
金劃撥類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印章/簽字。基金管理
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資金劃撥類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時間、金額、出款和收款賬戶信息等。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1)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令或投資
指令,基金管理人應至少在基金成立日前一日,通過預留郵箱或加蓋預留印鑒的函件告知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代碼。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方式發送指令的,在應急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傳真發送劃款
指令或者快遞、現場交互原件指令。具體操作方式分別按照以下第(2)、(3)款指令發送方式
執行。
(2)基金管理人選擇以傳真方式發送指令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預留傳真號碼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無法使用預留傳真號碼發送指令時,可通過非預留傳真號碼應急
發送傳真指令,基金管理人須通過授權的電話號碼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傳真指令。如因基金管
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傳真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上述特殊情況解決
后,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預留傳真號碼更新通知,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在授權通知書
中的預留印鑒。
(3)基金管理人快遞寄送或現場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傳遞指令
如需變更指令發送形式,基金管理人須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變更指令發送形式的指令
發送方式變更通知書。
2.指令附件的發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通過預留傳真號碼或預留指令附件發送電子
郵箱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對該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
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
對于通過預留傳真號碼或預留電子郵箱發出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股、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10:30前將
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期貨出入金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期貨出入金截止時間前2小時將期貨出入
金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正常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出入金指令,通過
期貨結算銀行銀期轉賬系統進行出入金操作。當結算銀行銀期轉賬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急
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手工出入金。
非銀期轉賬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劃款指令通過結算銀
行的網銀系統劃往期貨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進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
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出金后,由期貨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出金指令劃往本基金托管
賬戶。
執行完期貨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其交易系統或終端系統查詢出金劃
出情況和入金到賬情況。
對于銀行間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
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對于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無需銀行間成交單授權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首筆銀行間交易時通過預留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導致指令
未執行或執行失敗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對于
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配合出款但不保證當日出
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對于依照“授權通知書”發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全,并為基金
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未給予合理必需的時間導致基金托管人操
作不成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要素
(金額、收款賬號、收款戶名、用途)是否齊全,傳真指令還應審核印鑒和印章/簽字是否和
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表面一致性相符,傳真指令加蓋的印鑒和預留印鑒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
異即視為表面一致性審查通過,對于因傳真或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審查義務。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
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
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審核指令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
“廢”、“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印章/簽字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通
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的,
應參照撤銷傳真指令方式撤銷電子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2、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確認,并
暫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并暫停指令的執行,基金托
管人對因此暫停執行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法規規定期限內及
時糾正。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
應責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具有第(四)
項所述錯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否則應就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管
理人由此產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
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
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變更或新增接收傳真指令的號碼、預留
電話號碼、預留郵箱,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認可的方式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知書,授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
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書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
新授權通知書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書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
并且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則對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
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九)相關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執行
時間、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或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
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規定履行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核職責,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書等情形,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資產或任何第三方帶來
的損失,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
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按照有關合同
和規定行使基金財產投資權利而應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選擇證券經營機構及投資標的
等。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
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將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相關文件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
據。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
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
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
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交易資金結算
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并在執行
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
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清算
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立
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
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托
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
算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對應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否
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
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8.贖回、轉換資金劃付規定
劃付贖回款、轉換轉出款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因
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
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
日按照資金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
資金交收額,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適當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進行查詢和賬務管
理。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時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
金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
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因
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
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發送基金
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復核;在
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
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
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依法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
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參與轉融通
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公告、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本基金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本基金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票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
等,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
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
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或者
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
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
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
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
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
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
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或通過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
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款指令,或違
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
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
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對內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對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
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按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合理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
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雙方簽訂且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據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承
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
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華夏國證港股通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