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十五、禁止行為............................................................................................................................3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0
十七、違約責任............................................................................................................................4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3
二十、其他事項............................................................................................................................44
鑒于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
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888號B樓2118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時間:1998年6月4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字[1998]2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設立,基金業務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
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
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
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
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
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港
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消費主題相關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含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
行。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資比例相應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
過股票資產的50%,消費主題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若參與融資業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每個交易日日終,本
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18)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如適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鹭敭a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的名單?;鹜泄苋伺c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或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
之后,名單開始生效?;鸸芾砣藨ㄆ诤筒欢ㄆ趯︺y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
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鹜泄苋嗽谑盏矫麊魏?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
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事后監督。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
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
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充分的協助與配合。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
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此處的流通受限
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指由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
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
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鹜顿Y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2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鹜泄苋藨谑盏缴?
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必要書面信息?;鸸芾砣藨WC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
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鹜泄苋苏J
為上述資料不符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權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以上事項進行調整,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
行有關指令,但應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
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
規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鹜泄苋税l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鸸芾砣藨幢緟f議
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鹜泄苋擞袡嚯S時對所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鹜泄苋瞬怀袚纱嗽斐傻娜魏螕p失和責
任。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
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
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
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
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鸸芾?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
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持
續跟進基金管理人的后續處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義務。基金托管人
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持續跟進基金管理人的后續處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
金托管人應當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時予以賠償。若給基金托管人造成損失,基金托
管人有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
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雙方應主動配合對方客戶身份識
別與盡職調查,遵守對方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對具備合理理由懷
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
洗錢監管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
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債券
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鹜泄苋藷o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
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期貨賬戶和債券托
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鹭敭a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
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
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鹜泄?
人僅對托管賬戶內的基金財產承擔托管職責,對于該賬戶之外的財產或已從該托
管賬戶支付出去的財產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登
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
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
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機構需在驗資報告中對發起
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屆滿后,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即
托管賬戶),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賬戶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1枚以
及人名章1枚。托管賬戶的開立需遵循中信銀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的相關規定。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鸸芾砣瞬坏脤鹱C券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
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并代表本基金完成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
助。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
結算備付金賬戶。結算備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
定執行。
(五)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
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
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并在備案
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及資金的清算?;鸸芾砣素撠熞员净鸬拿x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
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
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有價憑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因基
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
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
人”)身份的方法?;鸸芾砣讼蚧鹜泄苋税l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
管理人以傳真、掃描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約定的方式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若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日期起開始生效。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
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授權通知發出后十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原件送達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或掃描件與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傳真件或掃描件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大
額支付號(如有)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的簽字。對
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等,基金托
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
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郵件或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鸸芾砣宋窗凑占s定的傳真號碼或郵箱地
址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但應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發送后基
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
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和本協議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
令。對于被授權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
金托管人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財
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
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在基金托管人工作時間內與基金托管人電話
確認?;鸸芾砣酥噶顐鬏敳患皶r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
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對于被授權人依
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鹜泄苋艘勒铡笆跈嗤ㄖ?
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鹜泄苋藘H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必要的投資合同、費用
發票(如有)等劃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僅履行
表面一致形式審核職責,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
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變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
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本協議項下的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等銀行費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將對于同一批次的劃款指令隨機執行,如有
特殊支付順序,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鹜泄苋嗽诼男斜O督
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則
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鸸芾砣耸盏酵ㄖ髴皶r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
由此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對于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工
作日,使用傳真、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
權人變更通知,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注明啟
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與基金托管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變更通知的日期晚于其
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權變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開始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授權變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內容應與
傳真件或掃描件內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或掃
描件為準。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鸸?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
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相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基金托管人
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鹜泄苋嗽趫绦谢鸸芾砣税l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诎l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
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無法按時支
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
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期貨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
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由相
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
事人的責任界定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購
和贖回申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
構負責?;鹜泄苋素撠熃邮詹⒋_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
15:00之前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鸸芾砣?
應對傳遞的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
處理方式?;鸸芾砣讼蚧鹜泄苋税l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3、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交收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15:00之前將凈應收款
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如果交收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
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當日中午12:00前將凈應付款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對
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因基金托管專戶
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
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鸸芾砣藨總€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
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8、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9、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1、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
關規定進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鸸乐档墓叫?。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鹜泄苋藢ξ催_
成一致意見的基金凈值計算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賠付。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5、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6、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登
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鸸芾砣嗽诿總€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
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報告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
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基金
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鹜?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對月度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
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
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
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
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鸸芾砣撕突鹜泄苋素撚蟹e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澄清公告、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相關公告、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相關公告、參與融資交易相關公告、投資港
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
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
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蜓舆t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
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根據每一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與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在贖回、轉出
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確定該筆基金份額對應的管理費。當投資
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
天,下同),則按1.20%年費率收取管理費;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則根據持
有期間年化收益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別確定對應的管理費率檔位:
若持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超過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為正,按1.5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若持
有期間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年化超額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費率確認
管理費;其他情形按1.20%年費率確認管理費。
持有期間年化收益率(R) 管理費率(年費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同期年化收益率。
②特別地,當持有期限達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擬扣
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
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
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準。
具體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按
以下方式計算和確認。
(1)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固定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1=E×0.60%÷當年天數
H1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或有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每日計提。或有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2=E×0.60%÷當年天數
H2為每日應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額
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
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理費為0,則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
將全額隨贖回款((轉出款或清算款)一并返還給投資者;在其他情形下,該筆基
金份額持有期內計提的或有管理費應確認為應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本基金每日預估計算并記錄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基金超額管理費的
預估計算方法如下:
H3=E×0.30%÷當年天數
H3為每日預估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每筆基金份額的超額管理費每日預估計算,但不從基金資產中實際計提,逐
日累計。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當且僅當該
筆基金份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且該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符
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將從該筆基金份額的贖回款(轉出款或清算款)
中扣除0.30%年費率的超額管理費,并隨已計提的或有管理費一同確認為應由基
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當投資者贖回、轉出基金份額或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時,若該筆基金份
額持有天數達到或超過365天,本基金根據以下三種情形確認應實際收取的或有
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費 (年費率) 超額管理費 (年費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對于“(情形三”,若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小于等于Rb+6%,
或小于等于0時,仍按1.20%年費率收取該筆基金份額的管理費,以使得該筆基
金份額在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滿足本基金收取超額管理費的標
準。
每筆基金份額的年化收益率(R)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擬扣除超額管理費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計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間的年化收益率;Rb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年
化收益率;
A為該筆基金份額贖回日、轉出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日的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B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
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為1.00元;
C為該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轉入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其中份額認購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1.00元;
D為基金合同生效日(針對募集期內認購的基金份額)或該筆基金份額申購
確認日、轉換轉入確認日與贖回確認日、轉換轉出確認日或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
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間隔天數;
F為該筆基金份額的份額數;
??為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內累計計算的超額管理費。
對于已經確認為基金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費,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
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對于
已經確認為基金管理人收入的超額管理費,基金托管人將按照與基金管理人雙方
協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
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
運作情況和市場環境變化,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本基金的管理費(含固定管理
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計提標準或收取方式進行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5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
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
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賬戶開戶
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
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但應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
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
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六)約定稅費負擔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終
止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
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鹜泄苋艘噪娮影嫘问酵咨票9芑鸱蓊~持有人名
冊?;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
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藢ο嚓P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
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上述程序職責終止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需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損害,同時負有義務協助新任/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
基金資產。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
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包括固定管理費、或有管理費和超額管理費)或
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
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
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或
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
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形時,經履行相關程序后,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
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并扣除相應的超額管理費(如涉及)。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
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經
濟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
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或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4、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損失等;
5、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
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的損失,
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
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
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經濟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
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
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鹜泄軈f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華安消費智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