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費用................................................3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6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項................................................5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2
鑒于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
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
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68號3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9樓、37樓、38樓
法定代表人:劉元瑞
設立日期:2003年5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6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6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
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
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業務,
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
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投資范圍及投資對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
選成份股、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和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
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
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及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
資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項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應
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
購)等;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風險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風險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7)、(12)、(14)、(18)、(21)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
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
項下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關聯交易進
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并定期進行更新。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
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
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
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
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
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
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
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
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
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
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
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
可所有銀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
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
通受限證券。
3、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
權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
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4、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中
期票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相關規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
監督。
(十)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
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
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雙
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
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電話提醒或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
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三)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五)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
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
提示等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
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
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
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
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
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
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
理人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在具有托管資格
的商業銀行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或稱“基金托
管專戶”“托管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
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托管資金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專用資金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是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的下屬營業
機構開立,用于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資金清算與交收,并與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
三方存管關系的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與托管資金賬戶開戶機構簽署《客戶交易結算
資金銀行存管協議書》。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銷該專用資金賬
戶,也不得自行通過“第三方存管”平臺從專用資金賬戶向銀行結算賬戶(即托管
資金賬戶)劃款。
(五)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申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證券
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證
券賬戶的持有人名稱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
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六)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
資格,并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資產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
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互相配
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七)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預留
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
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證實
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
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
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
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雙方協商解決。
(八)期貨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期貨交易所
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資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新賬戶按
有關規則管理并使用。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即授權通知,已出具統一
授權書的除外),用于基金托管人驗證傳真件或掃描件指令的有效性,該文件應加
蓋公章。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
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及授權時限。
3、基金管理人在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授權文件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
授權文件即在確認的時點或授權文件載明的時點(兩者以孰晚者為準)生效。基金
管理人應在授權文件生效的5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5、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托管網銀/銀企托管直聯等“電子直聯”方式
傳輸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雙方通過數據接口自動識別直聯信息的有效性。對于接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的電子指令,完成系統自動識別后即視同該指令已通過基金管
理人內部的審核流程(具體指令驗證安排以《興業銀行電子直聯協議》(以實際簽
約名稱為準)約定為準),已經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充分授權,基金托管人無需根據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通知進行預留印鑒、指令發送人員權限等事項的審核,據此
進行后續的審核、執行。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財產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支付的指令(投資指令在本協議中或被稱為“投資或清算指令”或“劃款
指令”或“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到賬時間、
金額、收、付款賬戶信息等,對于傳真或掃描指令,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
字或簽章。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電子直聯、傳真或郵件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對于采用電子直聯方式發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簽署《興業銀行電
子直聯協議》(以實際簽約名稱為準),雙方應遵守該協議關于電子直聯方式的具體
托管操作安排。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對于被授權人依照“授權通知”發出或系統識別通過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
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處理時間,除
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但應盡力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
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或系統識別通過、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
令。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
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劃款指令進行要素審查,驗證
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對紙質傳真或掃描件指令審核印鑒和簽名是否和預留印鑒
和簽名樣本外觀相符,復核無誤后依據本協議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不得延
誤。若存在異議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與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員進行電話聯系和溝
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經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傳
真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
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本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法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時,應當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
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六)撤回指令的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須相應地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蓋預留印鑒的書面通知并電話確認(適用于傳真或掃描件指令)或按照《興業
銀行電子直聯協議》處理(適用于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并得到確
認后,將撤回指令作廢;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并得到確認時該指令已執
行,則該指令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七)更換投資指令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
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變更通知并經電話確認后,授
權文件即在電話確認的時點或授權文件載明的時點(兩者以孰晚者為準)生效。基
金管理人應在指令授權變更生效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指令授權書原件寄送基金托
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認其效力。
(八)投資指令的保管
投資指令以傳真或掃描形式發出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
指令傳真件/掃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資指令傳真件/掃描
件為準。
(九)其他相關責任
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時或正
確執行符合本協議規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情形的,相關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和被選中的證
券經營機構及基金托管人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
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3、本基金在投資期貨產品前,基金管理人、期貨經紀機構應與基金托管人簽
訂相關協議或操作備忘錄。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場內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轉賬指令(銀證轉賬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
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通過“第三方存管”平臺,將托管賬戶資金劃入經紀服務商證
券交易資金賬戶),劃撥場內投資資金。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銀證轉賬
指令不含具體場內投資交易信息。場內投資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協議約定、結合
市場情況自行在證券賬戶中開展,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證券經紀服務商下達場內
投資交易指令。本著安全保管本基金財產的原則,在不影響本基金投資管理且和基
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定期或不定期
將證券資金賬戶余額劃入托管資金賬戶。
本基金的銀行管理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通過“第三方存管”平臺同步,經紀服
務商日終清算完成后將交易所格式數據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T日交易數據各自進行清算并與經紀服務商T日
提供的證券資金賬戶對賬單進行核對。
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商
簽署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以實際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2、場外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負責場外交易的實施,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管理人劃款指令以及
相關交易附件進行指令審核并完成場外交易資金的劃付。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
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成交單
傳送授權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
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
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
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資金
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責
任。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3、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或其他投資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協議,原則上為三方協
議。
(五)期貨投資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關期貨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貨經紀機
構簽署的《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以實際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六)其他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1、基金管理人負責場外交易的實施,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指
令和相關投資文件進行場外交易資金的劃付。基金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關
交易文件一并提供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第六部分約定審核后及
時執行劃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負責審核劃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中對應要素(如有)的一致
性,相關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轉讓或劃款條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審核。基金管理
人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關收款賬戶名、賬號、交易費率等。投資或
收益分配資金必須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戶。
(七)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
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
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
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八)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
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應保證本基金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應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
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九)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
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
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
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當日15:00前從“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劃到基
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11:30前將劃款
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
當日15:00前劃往“注冊登記清算賬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十)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
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十一)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
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凈值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債券和銀行
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
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
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
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
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
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
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金融工具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1)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時,按
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2)銀行存款、回購以成本列示,按照商定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采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
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指數編制
機構、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
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
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
信息。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
收益分配利潤進行評價,在符合收益分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
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進行收益分配。評價
時間、分配時間、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并履行適當程序可對基
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在規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
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國債
期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
息披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
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
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年費率計提。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
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計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
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費、賬戶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
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
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本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
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
給基金銷售機構。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
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
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規定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六)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有義務協助新/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臨
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七)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
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
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
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所
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
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
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
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
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
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長信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