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富安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3
十五、禁止行為............................................................................................................................36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7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0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項............................................................................................................................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1
鑒于富安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擬募集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富安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
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
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
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監
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就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
務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為基礎,承諾用于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承諾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等行為;承
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
份證明文件,提供真實有效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提供產品受益所
有人的信息和資料,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等
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中國法律法規認可的聯合
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布的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
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中國法律法規認可的聯合
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適用的現
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承擔的義務。對于根據
法律法規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個人信息,其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
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續,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權。
為明確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基金托管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運營事項(包括但不
限于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劃轉、會計核算、投資監督、托管報告等)交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處理。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安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號中建大廈2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號中建大廈29層
法定代表人:王勝
成立時間:2011年4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
544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8.18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
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利
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
券、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
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2)、(13)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6.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6.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6.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
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7.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7.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17.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9.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19.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19.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9.4)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
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
務;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14)、(15)、(19)項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
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
系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
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基金,
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
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
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
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
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
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圍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
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
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
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
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
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
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
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
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
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
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
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
復核。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
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
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
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規定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
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
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
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
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
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
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款項、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資
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3.證券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
機構營業網點開立對應的證券資金賬戶,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證券資金賬戶用于
本基金證券交易的結算以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記錄,并與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
之間建立唯一銀證轉賬對應關系,證券經紀機構對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
的資金的安全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機構簽訂的三方存管相關協議辦
理證券資金賬戶與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銀證簽約手續,未經基金托管人書面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將銀證簽約的指定銀行結算賬戶(即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
變更為其他賬戶,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給本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5.本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
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人
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證
特別版),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
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
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
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
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
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
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
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傳真、郵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
指令的人員名單、簽章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被
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
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自其上面
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授權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章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在收
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收款賬戶、
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
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在
當日完成劃付。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
2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
指令傳輸及確認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
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
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承諾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所加蓋印鑒及被授權人
的簽章真實、有效、完整,基金托管人僅對印鑒、簽章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
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
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則
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在
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
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工作日,
使用傳真或郵件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注明啟用日期,
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交易所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
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
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
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
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金劃
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
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
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
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所資金結算
本基金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模式為券商結算模式。證券經紀機構
負責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則,作
為結算參與人與中國結算辦理本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證券資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應遵守有關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相關業務規
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
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所證券買賣中的各類
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
券資金賬戶的資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擔因證券經紀機構原因導致本基金清算交收
業務無法完成給本基金造成的損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造成基金投資
清算困難和風險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證券交易的資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證銀轉賬
指令,將資金從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劃至證券資金賬戶,或將資金從證券資金賬
戶劃至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據本協議約定核
對無誤后,通過銀證轉賬方式執行指令。
4.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過
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
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而造
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信用衍生品信用事件發生后,基金管理人根據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
規則負責辦理信用事件的處置,并將信用事件處置結果和結算安排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僅負責辦理結算事宜。
(三)基金投資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期貨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具體事項
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基金參與期貨交易中的賬戶開立、資金劃撥、期貨交
易、交易費用、數據傳輸,以及風控控制與監督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
性負責。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本基
金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
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
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五)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
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
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4.基金管理人應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將申購凈額(不包含申購
費)劃至托管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
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5.基金管理人應在與有關當事人約定的到賬日期前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將贖回凈額(包含贖回產
生的應付費用)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
付。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
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
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
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
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以及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
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
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使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
關規定進行估值。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相關規
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賠付。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
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13、15、16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
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或登記結算公
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
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告的編制,應于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還應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期報告在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公告。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關
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
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
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
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
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
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本基金進行基金分
紅,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基金份額每單位基金份
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
并及時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
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依法
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
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及
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約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
及其提示性公告、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資產支持
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的相關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確認后,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率為年費率0.80%。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收款賬戶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基金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率為年費率0.10%。
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收款賬戶
信息由基金托管人通過雙方認可的形式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實際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售
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該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以及處理與基金運
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
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拒絕支付。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
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
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用基金財產從事
《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動用或處
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或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
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基金,
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規定
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
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
應當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
規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投資或不投資而造成
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
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等)及其
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故意、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
失等;
5.基金托管人由于執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指令而造
成的損失等。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投
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的
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
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
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
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監
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頁無正文,為《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署
頁)
基金管理人:富安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富安達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