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長城和熙穩進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順長城和熙穩進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4
十五、禁止行為37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8
十七、違約責任4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1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1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1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一座21層
法定代表人:葉才
設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
基金字[2003]7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88-606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
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
號——基金中基金指引》、《景順長城和熙穩進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
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公
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香港互認基金、ETF
和LOF、QDII基金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
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含可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中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股指期權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
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投資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
港互認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對權益
類資產的戰略配置目標比例中樞為10%,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30%,其中,投資于境內
股票、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
互認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資產的20%;投資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
黃金ETF)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
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
應收申購款等。
權益類資產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權益類混合型基金,權益類混合型基金
指至少滿足以下一條標準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約定投資股票資產(含存
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連續四個季度定期報告中
披露的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戰略配置目標比例中樞為10%,投資于股票(含
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5%-3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
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資產的20%;投資
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0%;
3)本基金投資單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
外)持有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
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7)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流通受限基
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
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動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資;
9)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包括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內
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包括基金份額,且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
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
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
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信用
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
值的100%;
2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3)、24)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
內進行調整。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3)、4)、5)、17)、19)、20)、23)、24)情形之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但須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
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但須
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可行性說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對付)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基金托管人對此不予監督。因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相關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
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
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
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四)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
本協議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必要的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基金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
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義進行解釋。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基金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的反洗錢要求,對投
資人及其資金來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錢合規審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
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
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等監管部門要求的
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現金資產。該賬戶的開設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
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利率管理等相關監管
法規要求。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
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六)存款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開展定期存款等銀行存款投資前,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名義開立銀
行存款賬戶,該賬戶僅限向托管賬戶劃撥存款本金及利息資金。開戶時基金管理
人須向存款銀行預留基金托管人印鑒,如基金托管人需變更預留印鑒,基金管理
人應通知并配合存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雙方約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辦理開戶、存入、支取、
變更等存款業務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證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銀行開通網上
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銀行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聯系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銷戶手
續。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
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
誤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
書入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
存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
庫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并明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專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
實,不得設立擔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導致存款資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權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形式包括電子
指令、授權指令和書面指令。
1、電子指令
電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報文系統、網上托管服務平臺(下稱“網
銀”)等電子系統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網銀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先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網上托管服務平臺客戶服務協議。
2、授權指令
授權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所設定
的業務規則、登記結算機構數據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公告等公開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體適用條件、發送、確認和執行等相關要求均由雙方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協商確
定。
基金管理人擬采用授權指令的,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應類別授權指令
的書面授權,載明指令內容和執行程序。
3、書面指令
書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傳真或者郵件
等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書面指令的掃描件,并確保與指令原件內容一致。指令原
件與掃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書面指令應作為應急方式,在電子指令、授權指令無法正常送達或形成時,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書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指令的授權通知,列明預留印鑒樣
本、有權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被授權人名單及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審批金額、
審批事項種類),并載明生效時間。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授權通知后向基金管理
人郵件確認。授權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
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郵件確認的時間,則授權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生效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管理人變更授權通知,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
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電子、書面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電子、書面指令須明確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資金用途等(以雙方事先商定的為準)。基
金管理人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標的相關信息、證明用款事項的相關證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合同、發票等,以下簡稱“證明材料”),并確保其投
資交易與結算行為真實,且符合監管要求及本協議約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隨指令
提供證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認為證明材料不足,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三)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于被授權人
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指令的審核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書面指令后,須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
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指令無法及
時處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電子指令自成功進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并經雙方確認時視為送達。一旦成功進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均視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人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對電
子指令僅開展要素審核。
對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先根據授權通知,核驗指令簽發人信息及印鑒有
效性,授權核驗不通過,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核驗通過后,再進行要素審
核。
基金托管人對電子指令、書面指令的要素審核,僅指對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與“證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進行驗證。要素審核無誤,方可確認指令有效;
要素審核不通過,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指令違反《基金法》等法
規規定或《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審核確認指令有效后,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
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止時點至
少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
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指令無法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托管資
金專戶內有足夠的資金。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在指令執行完畢后無需通過電話、電子數據等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復確認。
4、指令的撤銷與變更
對于基金托管人尚未執行的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銷,但
應提前與基金托管人溝通。雙方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等雙方
約定的方式發送撤銷指令的書面通知(下稱“指令撤銷通知”)。指令撤銷通知
須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內發出,載明指令撤銷內容,并加蓋授權通知中的預留
印鑒。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在協商時限內發送指令撤銷通知
的,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在發送指令撤銷通知后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該指令
撤銷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銷通知載明的撤銷內容與協商
結果不一致,或印鑒不符合前述約定的,托管人不予確認,由此導致的相關后果
及責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指令變更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四)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異議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書面指令與電子指令存在疑義的,應及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須在雙方協商的有效時間內答復,如未在有效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該指令,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對于因異議處理導
致的指令執行延誤,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
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
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
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
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交
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
務中的責任。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托
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基金
托管人其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
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
12時之前劃撥資金;基金托管人采用差異化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式的,如果
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8:30之前劃
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
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擔。
4、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相關的補券和清算交收責任
(1)基金管理人應密切關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T日發布的T+2
日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并做好場內質押式回購業務補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補足債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補券,基金管理人須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進行補券及回復相關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補券,造成欠庫的,需按基金托管
人通知要求完成補券,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結算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業務相關規定,計算并交付欠庫扣款和欠庫違約金,履
行資金交收義務。
5、關于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特別約定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專戶或結算備付金賬戶
上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動、證券組合費和風控資金的交收,在
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專戶或結算備付金賬戶上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
股通T+2日交易資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港股通交收失敗,由
此給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組合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特別的,對于基金參與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知曉港股通
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關結算風險。對于兩地市場非對稱假期
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的交易,基金
管理人應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
指令,確保托管專戶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資金的交收。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
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
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
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
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
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
關規定保存。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交收
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如遇異常
情況由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
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
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通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時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通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
構”)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已經中國證
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該機構喪失基金銷售業務
資格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停止通過該機構投資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實際開展業務前,基金管理人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
與該基金銷售機構簽訂的交易服務協議,并出具風險承諾函。基金管理人應在
風險承諾函中列明基金管理人通過該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明確因基金銷售機構原因導致的交易處理失敗,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風險承諾函的內容應經基金托管人認可。如該基金銷
售機構發生信息發送異常等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過雙方約定的方
式辦理相關業務。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某一類別基金份
額凈值是按照估值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歸基金資產。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開放日的次二個工作日內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的次二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
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
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基金、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
品、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于非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
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資于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投資ETF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投資境內上市的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
值。
3)投資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含公募REITs),按所投基
金的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4)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
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
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證券投資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當日未公布的,按
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3)若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
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按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按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若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條進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
值。
如果未來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對基金中基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方法進行調整,本基金將采用調整后的方法對基金中基金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進
行估值,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
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
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
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固定收益品種,參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進行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匯率: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
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
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并及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
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
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
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9、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
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
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遺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
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
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財務報表、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對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
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
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
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
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基金份額
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
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同一投資人在同一銷售機構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
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在對應認購/申購/轉換轉入
份額鎖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進行贖回或轉換轉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該類基金份額的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
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履行適當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
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
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
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
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清算報告、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
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公告、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
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
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
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
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
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資產中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管理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資產
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額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資產中投資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托管費按
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額
的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
(三)銷售服務費(如有)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其他基金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購
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基金
的銀行匯劃費用、證券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
生的各項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
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
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
間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費用,不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
付。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原任基金管理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
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托管費。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同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換程序進行。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
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如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并及時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
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
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雙方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景順長城和熙穩進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景順長城和熙穩進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