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鑒于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執行。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一、在中國境內從事基金管理、發起設立基金;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
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
報告》(國發[197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
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
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
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
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
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
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
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
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
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
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華寶北證
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
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
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本基金擬投資的股票庫、債
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
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
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北京
證券交易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
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
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
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
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及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
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
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
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
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
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14)、(16)、(17)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復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
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
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
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期貨
結算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
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當
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
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
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
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
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
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
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
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
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
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
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
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
令,傳真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
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 ID和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
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
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傳真的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
管理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
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
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紙質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
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
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
到該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
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
不合理延誤。
4、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
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如不
需采用發送交易成交單的形式,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托管人進行書面授權確認。如果銀行
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
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的指令、預留印鑒錯誤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
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約定,應當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
益受到損害,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
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
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
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或其他雙方確認的
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
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
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
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
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本基金在投資期貨產品前,基金管理人、期
貨經營機構應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相關協議或操作備忘錄。
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
構簽訂委托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委托協議
(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
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10個
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
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積極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違約交收風險與相關損
失,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
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
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
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
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
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
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時。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
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或在前期授權托管行依據中登數據自行處理相
關業務,并且配合托管人備足托管資產頭寸以完成限時T+0業務的交收。若
今后結算規則調整,此條款相應調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深圳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
償因占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在基金
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
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發送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
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
賬戶”間,申購款實行T+2日交收;贖回款、轉換款實行T+3日交收。
4、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
(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
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
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前劃到“基
金清算賬戶”。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
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指
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精確到0.0001元,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
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
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
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
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
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
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
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
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
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第三方估值
機構、指數編制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
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潤采用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
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
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
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現金紅利的方式,或者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
額進行再投資的方式(下稱“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如果
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現金紅利的方式處理。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法律法規中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
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保密義
務。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基金凈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
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5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1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實際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
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以及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
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
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
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
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
行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
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行
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
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他
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損
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基金管理人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
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
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
度承擔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
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
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
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
任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
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但若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
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
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
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執壹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
簽訂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
簽訂地:

華寶北證50成份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