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5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6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費用.................................................3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7
十七、違約責任.................................................4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1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項.................................................53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4
鑒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和能力,擬募集發行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擬擔任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
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3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9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電話:0574-87013287
傳真:0574-89103213
聯系人:宋建雄
成立時間:1997年4月1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60359.079200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
事銀行卡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
行)》、《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本托管協議。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
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
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經中國
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
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資公募基金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股票型ETF除外))、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國
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其中,對于基金投資,本基金僅投資于全市場的股票型ETF、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
型基金需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①基金合同約定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
不低于60%;②基金最近四個季度定期報告中披露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
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合計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為5%-20%(其中境內股票資產(含股票型ETF)的投資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的5%,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的
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可轉
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合計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20%(其中境內股票
資產(含股票型ETF)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
資產的50%),本基金投資的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
資產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其中,對于基金投資,本基金僅投資于全市場的股票型ETF、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需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①基
金合同約定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②基金最近四個季度定期報告中披露
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A
股和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
投資的基金份額,A股和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
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6)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
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發生流動性
限制、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4)、(15)、(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
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和全部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在與交
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
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
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
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
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
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
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預留印
鑒必須有一枚托管人監管印章。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
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
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
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
取得存款證實書、存單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存單正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認可所有存款銀行。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雙
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
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三)基金管理人應對項目的合規性負責(包括但不限于遵守關聯關系禁
止等外部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
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托管服務平臺查詢到賬日基金財產是否到達基金
賬戶的,到賬日若未到達,基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
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
此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對基金管理人向有關當事人追償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
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
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托管賬戶,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托管賬戶進行。
(3)本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資金托管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資金托管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托管賬戶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1枚以及監管人名章
1枚。
(5)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辦法》、《人
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
人負責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
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其預留印鑒至少有一枚
基金托管人監管印章,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存單不得以
任何方式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
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
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存單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存
單正本。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電子掃描件或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
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
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被授
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基金
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授權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若該日期早
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日期的,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時生效。授權通
知應以原件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時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資產管理業務統一交易清算授權書和
單個基金產品交易清算授權書的,授權書以以下第1種方式為準:⑴統一授權書。
⑵單個基金產品授權書。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或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
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
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電子郵件雙方認可的
方式(以授權通知書為準)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除此之外的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指令正本與電子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電子掃
描件為準。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容。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時賬戶資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
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
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
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
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
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工作時間為8:30-11:30,13:30-17:
00)。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
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對于被授權人發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
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同時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必要的投資合同、費用發票(如有)等劃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但基金
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劃款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
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
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
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電子郵
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劃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執行或者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
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則不予執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由此
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反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在
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
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原件,注明啟用日期,同時電話
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基金
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若該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確
認收妥日期的,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時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電子掃描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
令電子掃描。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電子掃描件為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
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
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金劃
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
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
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
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
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而造成基金投
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結算機
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
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
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
人每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
券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
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
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
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及時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
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
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
失。
(4)如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
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
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款
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
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
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
由于本基金允許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需根據
已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對本基金進行估值。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信
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權益品種的估值
①交易所已上市的權益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
②交易所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權益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1)送股、
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2)首次公開發
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
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
價值。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估值品種估值
①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②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選取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③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④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⑤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
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引入的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估值服務,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
和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以結合信用衍生品條款設計、數據可公開性等因素,就估
值服務的服務范圍、方式等進行個性化約定。
對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憑證類信用衍生品,根據以下原則確
定公允價值: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
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
很少的情況下,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②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合約類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基金份額的估值方法
①本基金投資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
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于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
日的收盤價估值。
③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④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項進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
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或存款銀行等第
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更
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
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別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
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
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參與
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
息披露、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資
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
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
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0.4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
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的
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基金投資其他基金份額產生的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因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而產
生的各項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
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
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
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
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
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
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
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
促銷活動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
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
止日、中期報告、年報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及信息披露期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
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電
子掃描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
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新基金托管人或
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原任基金管
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
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
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
活動;(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基金管理人運用
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
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
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依據法律法規規
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
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或
其他原因,導致基金財產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以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
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承擔
賠償責任的原因限于基金托管人的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經濟損失進
行賠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
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應當免
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對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財產的任何損失,及基于從
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合法獲得的信息及合理
信賴上述信息而操作導致委托財產的任何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
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一方依據基金合同向另一方賠償的損失,僅限于直接經濟損失。“賠償”
僅應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本協議項下所有針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針對
受損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章,還應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
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摩根士丹利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