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費用................................................3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6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項................................................52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3
鑒于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
行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
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設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永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
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
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業務,
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投資范圍及投資對象: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
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
他債券類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
工具、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僅包括全市場股票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計入權
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基金
中基金、其他投資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國債
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為基
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
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股票(含存
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以上或者最近4個季度披露的股票(含存
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
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投資比例:
1、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可轉
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以上
或者最近4個季度披露的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
2、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本條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30%;
12、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限制: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
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
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進
行調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6、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持有單只基
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規模為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本條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9、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不低于1億元;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3、10、12、14、15、18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適用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不需另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
項下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關聯交易進
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
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
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
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
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
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
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
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
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
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
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
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
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
可所有銀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關非
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
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
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
權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
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中
期票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相關規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
監督。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雙方
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
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電話提醒或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
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
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
基金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符
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
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
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計劃收益、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托管資
金賬戶進行。
2、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
預留印鑒應包含托管人指定印章。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
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
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定期存款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
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
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
結算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所投資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基金托管人擬投資基金的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在相關
登記機構開立本基金擬投資基金的基金賬戶。
2、基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賬戶的開立和基金賬戶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
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
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
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
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
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
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
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
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
處理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
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
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
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
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
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
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
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以傳真件為準,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確認。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
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據其收到的中登公司或深、滬證券交易所的交
易數據與中登公司進行交收。基金投資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預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結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備付金管
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所做的結算備付金、保證金及最低結算備付金的調整也視為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有效指令,無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
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執行。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其簽
訂證券交易單元使用協議。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單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應確認相關合并清算事宜已辦結。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辦結前交易,
則相關的交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多邊凈額結算要
求的證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雙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
算協議》。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
證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基金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限
額,基金管理人應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低于基
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基
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規定向基金財產支付利息。
(3)根據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規則,如基金財產T日進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T+1DVP賣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將該筆資金作為T+1日的可用頭寸,
即該筆資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該筆資金在T+2日才能劃撥至托管專戶。
(4)根據中登公司的規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賬
戶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基金合同終止時,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結
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項。對上述款
項,基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銀行匯劃費用后劃付至本
基金清算報告中指定的收款賬戶。基金合同終止后,中登根據結算規則,調增計劃
的結算備付以及交易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時劃
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職責。
(5)基金管理人簽署本托管協議,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構成資金交收違
約且未能按時指定相關證券作為交收履約擔保物時,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結算公
司申請由結算公司協助凍結基金管理人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無需基金管理人另
行出具書面確認文件。
(三)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0非擔保
結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如股票質押式
回購、深圳公司債大宗交易、資產支持證券等,根據中登公司業務規則適時調整),
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當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
(對于中登業務規則規定不是必須要勾單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進行
勾單處理,則需在指令上備注需要托管行勾單),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資金交收的順利進行。
對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劃款指令,特別是需要基金托管人進行“勾單”
確認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積極處理,但不保證支付/勾單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托管
人。對于中國結算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品種,基金管理人應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鑒于中登公司對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約)
申報時間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權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
基金管理人承諾日終前補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托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后在
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內主動對該筆交易進行取消交收申報,相應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根據結算規則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種,如出現前述第2、3項所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
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本基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司用以完成當
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
具資金劃款指令。
5、發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導致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交易失
敗的風險,基金托管人無義務為該產品墊付交收款項;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劃款指令,
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完成支付結算操作而使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備付金交收成
功,造成托管行損失,則應對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
據上海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權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劃款指令,且有證據證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對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如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交收失敗
的,則基金托管人將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償;如基金
托管人存在過錯的,同時應在過錯范圍內對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7、對于本基金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收
的收款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便基金托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本基金資金
托管賬戶。
(四)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N非擔保
結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
完成本基金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并且中國結
算公司的業務規則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應于
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
電話確認。
(五)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
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指令、成
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
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
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4、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該產品在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產品在托管專戶的頭
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
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
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
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七)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凈應收款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凈
應付款。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應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
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凈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凈應付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
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凈應付款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
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八)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
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
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當日15:00前從“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
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當存在托管賬
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9:3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當日12:00前劃往“注冊登記清
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如果當日
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未準時到賬的資金,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
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
基金托管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九)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十)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十一)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或其他投資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協議,原則上為三方協
議。
(十二)開放式基金投資的清算交收安排
1、開放式基金申購(認購)相應的資金劃撥由基金托管人依據管理人的劃款
指令逐筆劃付。基金管理人申購(認購)開放式基金時,應將劃款指令連同基金申
購(認購)申請單一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將劃款
指令交付執行。基金管理人應實時調整當日可用資金余額。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
申購(認購)確認回單后,應立即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贖回開放式基金時,應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機構發出基金
贖回申請書的同時將贖回申請書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贖回確認
回單后,應及時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3、為確保本基金財產會計核算及估值的及時處理,基金管理人應于開放式基
金交易(包括認購、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紅利再投資、現金分紅等)的確認日
及時獲取確認單等單據的傳真件/掃描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當日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應立即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的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凈值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3、由于本基金允許投資于基金管理人旗下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據已經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對本基金進行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國債期貨合約、信用衍生
品、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
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
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
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
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
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
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
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
值。
2)上市基金估值
①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
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資的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境內上市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和一級市場份額申
購贖回方式的標的基金,可根據投資份額的計劃退出方式選取合理的估值價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①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②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后市場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③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及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8)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時,按
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估值中的匯率選取原則: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的主
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
間價為準。
(12)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或第三方
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計算基金凈值錯誤導致本基金財產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
的責任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權向獲得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
不當得利。
3、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
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
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4、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
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
任。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
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
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
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信用衍生品的相關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
關公告、投資基金份額的相關公告、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及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
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
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管
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托
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
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
金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的剩余部分,如扣除后E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銷售服務費由注冊
登記機構代收,注冊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
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
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
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因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
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就側袋賬戶資產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
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
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損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
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
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基金份額;(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及基金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
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所
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
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
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
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廣
州市,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
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
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
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發集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