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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12-0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于2011年3
月10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356號文核準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1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
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當基金在開放
期發生巨額贖回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也可能面臨基金份額
凈值大幅波動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獲得
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
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
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本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
的基金管理風險,信用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
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
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長期平均風險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根據自
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本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相適應,同時,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
出獨立、謹慎決策。
投資者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內按1.00
元面值發售并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投資者按1.00元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后,有可
能面臨基金份額凈值跌破1.00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
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及其配套規定的相
關要求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
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稱變更為“摩根士丹利華鑫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簡稱變更為“大摩多因子策略混合”。上述更名不改變基金投資范圍,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并已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
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詳細信息參見本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發布的《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關規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本基金對基金
合同中的釋義、申購贖回、基金的投資、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上述修訂
于2018年3月24日起生效,系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進行,不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且已履行適當程序。有
關詳細信息參見本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發布的《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修訂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條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網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11月18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
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1
三、基金管理人...............................................................1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關服務機構............................................................15
六、基金的募集..............................................................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7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17
九、基金的投資..............................................................26
十、基金的業績..............................................................38
十一、基金的財產............................................................40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40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5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6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4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七、風險揭示..............................................................52
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59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61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74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4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87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88
二十四、備查文件............................................................88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
簡稱“《流動性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
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
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摩根士丹利基金
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
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華鑫多因子精選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5.直銷機構: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26.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
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8.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9.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
記業務的機構
30.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1.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作為注冊登記人辦理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注冊登記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33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95,000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容澤坤
聯系電話:400-8888-668
股權結構為:摩根士丹利國際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獲得本科和研究生學位,并在喬
治敦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倫敦、香港和東京辦公
室以及眾達律師事務所(Jones Day)的東京辦公室擔任律師。高杰文(Todd Coltman)先
生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負責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股權不動產業務(MSREI)的不動產收
購融資。2007年擔任MSREI日本業務首席運營官,2009年擔任MSREI亞洲(包括日本)業務首
席運營官。他目前擔任摩根士丹利董事總經理、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日本)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自2016年起至今擔任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亞洲區首席運營官。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長。
黃敏女士,麻省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曾任職于摩根大通(紐約)和穆迪投資者服務(紐
約)。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間曾擔任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總監及中國區
首席運營官、總經理及資產管理業務亞太區負責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4
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目前擔任摩根士丹利董事總經理、摩根士丹利投資管
理業務大中華區負責人。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學學士,美國西北大學博士,芝加哥大學工商管
理碩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國奧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級基金經理,2009年10月至2023年8
月期間,曾任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海富通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高級基金經理,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區資產管理中心資深總監,中美聯泰大都會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曾
任副總經理。現任基金管理人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代履職)、首席投資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羅那自治大學經濟學學士,賓夕法尼
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于大通曼哈頓銀行(紐約辦公室)、瑞銀集團菲利
普斯&德魯(倫敦辦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曾任摩根士丹利歐洲有限公司兼并
與收購部董事總經理,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兼并與收購部董事總經理,摩根士丹利西班
牙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瑞士信貸集團董事總經理、亞太區金融機構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亞
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董事總經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國首席營運官。目前擔任新黃河資本有限
公司創始人及首席執行官、LIVALLIBEROAMERICALLC、BluePlanetNewEnergyTechnology
Limited董事。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國喬治城大學國際關系學學士,哥倫比亞大學工商
管理碩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職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總裁,
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團副主席,野村證券董事會主席,華興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鳳凰衛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太平洋網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獨立非執行董事、非營
利性組織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長。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蔣松濤先生,南京政治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畢業。曾任上海無線電八廠廠長兼黨委副
書記,上海電子元件公司副總經理,上海信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1998年至2009
年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經理、總裁助理兼戰略發展部經理、副總裁。2010
年至2018年任上海儀電(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華鑫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董事長,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退
休。目前擔任上海福賽特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任基金管理人獨立董事。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代履職)、董事,簡歷同上。
劉欣先生,清華大學會計學本科,18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銀行部分析師、經理,埃森哲管理咨詢金融機構部分析師,美林(亞太)有限公司投資
銀行部經理、亞洲企業融資部副總裁、董事,瑞士信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裁,北
京春雨天下軟件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亞投顧問有限公司高級顧問,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等職務。2024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現任副總經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具備中國法律職業資格,13年證券從業經驗。
曾任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源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監
察經理,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總監、督察長,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顧
問、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現任督察長。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學博士,9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中國郵電部北京電
信局工程師,美國富達投資集團網絡技術總監,CodentNetworks,Inc.副總裁,InfoGlyph
USA,Inc.中國區經理,Loci Software Inc.總經理,Fidelity(大連)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交付副總裁,FIL(大連)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技術部負責人,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術部執行董事等。2024年5月再次
加入基金管理人,現任首席信息官。
3、本基金基金經理
余斌先生,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金融風險管理師(FRM),18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分析師、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資部
基金經理。2019年5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現任數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2019年8月起擔
任摩根士丹利深證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士丹利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7月起擔任摩根士丹
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擔任摩根士丹利華鑫
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起擔任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起擔任摩根士丹利優享臻選六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張靖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月管理本基金。劉
釗先生,自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管理本基金。楊雨龍先生,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管理
本基金。夏青先生,自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管理本基金。
4、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王大鵬,研究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
副主任委員: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委員:雷志勇,權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余斌,數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總監;洪天陽,多資產投資部總監。
秘書:張迪歐,研究管理部投研秘書。
5、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
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為引用當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如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
發生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動。
5、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為。
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
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
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確保基金管理人成為一個決策科學、經營規范、管理高效、運作安全的持續、穩
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
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財產、基
金管理人固有財產、其他財產的運作必須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體系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具體包括:
(1)董事會負責決定基金管理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對確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維持適當而有效的內部控制負有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
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等事
項,并向董事會匯報。
(2)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設計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門業務規章,并確保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活動合法合規。
(3)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人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并依據相關規定可獨立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經營管理層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協助經營管理層實施對各類業務和風險的總體
控制以及解決公司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問題。
(5)風險管理部負責跟蹤和報告投資管理中的市場風險,評價基金投資業績,并根據
風險收益情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為投資業務的穩健發展提供支持。
(6)監察稽核部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檢查和及時反饋,并向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和
經營管理層定期或不定期報告。
(7)各業務部門及員工對風險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權限范圍內,
執行公司的各項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業務風險的識別、監控,對本部門的風險管理負
全部責任。每一位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制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并在發現風險隱患和問題時負有報告、反饋和改進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
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層次可以分為四個級別:第一級別是公司章
程;第二級別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第三級別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級別是公司各委員
會、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基金管理人根據業務需要持續修訂
和更新各項制度,使其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日趨完善。
(2)建立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經營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注重
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通過制度約束、學習培訓使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管理意識深入人心,并貫穿到各個業務環節。
(3)建立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崗位的自控
與互控、相關部門之間的監督制衡、監察稽核部和督察長的獨立監督等內控防線。
(4)建立并持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基金管理人通過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
告及監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并通過清晰的匯報路徑,使相關
部門及經營管理層即時把握風險狀況,及時、快速地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5)強化風險管理措施。隨著業務發展及技術進步,基金管理人開始更多地采取系統
化監控措施,增強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實時性和有效性。同時,采用數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風險管理的科學性。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
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
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
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
建設銀行已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
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球金融》
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
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
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
及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
融》“中國最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
行”獎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
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
管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
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
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
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
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聯系人:龍紫嵐
電話:(0755)88318898
傳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院1號樓12層120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院1號樓12層1205單元
聯系人:張宏偉
電話:(010)87986888
傳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即上海環球金融中心)77
樓77T30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77樓77T30

聯系人:蓋旭媛
電話:(021)80638250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888-668
客戶服務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資人單筆認購金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可撥打直銷中心的上述電話進行預約,基金管理人將提供上門服務。
2、非直銷銷售機構
本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售
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聯系人:柏斌
電話:(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人:黎明
電話:021-31358666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聯系人:施翊洲
經辦注冊會計師:施翊洲、胡蓮蓮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2011年3月10日證監許可【2011】356號文件核準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為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5月13日,已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
公司普華永道中天驗字(2011)第183號驗資報告予以驗證,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
1.00元計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043,603,222.41份基金份額,其中認購資金利息折合
171,570.41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18,034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相關規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于2011
年5月17日獲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絡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
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將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1年8月16日起開放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開放申
購、贖回業務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指定贖回業務除外),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
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本基金僅接受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的基金投資者申購/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及時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
資者自行承擔。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或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或贖回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
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每個賬戶每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
2.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
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
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購份額與凈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
本基金以申購金額為基數采用比例費率計算申購費,投資人在一天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對于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
定申購費率。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和行業社會保障基
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
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
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6%
100萬元≤M<500萬元 0.4%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0%
100萬元≤M<500萬元 1.0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計算公式: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
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贖回費率結
構如下:
持有年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
7天≤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計算公式: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贖回價格
贖回價格=申請日基金份額凈值
3.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申購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為基準計算,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投資人在基金存續期間分別投資5萬元、150萬元申購本基金,該日基金份額凈值
為1.0800元,投資人的申購費用及可獲得的申購份額分別計算如下:
申購一 申購二
申購金額 50,000.00 1,500,000.00
適用費率 1.50% 1.00%
凈申購金額 49,261.08 1,485,148.51
申購費用 738.92 14,851.49
申購份額 45,612.11 1,375,137.51

4.凈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的金額,凈贖回金額
為贖回金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
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凈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減去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價格=申請日基金份額凈值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舉例: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15個月,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25%,該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800元,則其獲得的凈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800=12,800元
贖回費用=12,800×0.25%=32.00元
凈贖回金額=12,800-32.00=12,768.00元
5.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
并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
T日基金份額凈值=T日基金資產凈值總額/T日基金份額總份數。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2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同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
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
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
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單日申
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
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
額上限時。
(8)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要求的盡職調查等事項所需的基金投資
者信息、文件或存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所禁止投資本基金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6、7、8項外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
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
述第6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
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
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
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
金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投資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九)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
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基金轉換
1、本基金于2011年8月16日起開放本基金與本公司作為注冊登記機構的其他開放式基金
之間的轉換業務。
可辦理轉換業務的具體基金名稱、轉換業務辦理時間、轉換業務規則、轉換費用等相關
事項詳見本公司2011年8月12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華鑫多因子精選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2、轉換費用
本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轉出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兩部分構成,具體
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率差異情況和贖回費率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計算方法如下:
轉出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入總金額=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
申購補差費=轉入總金額×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轉換費用=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
(1)對于實行級差申購費率(不同申購金額對應不同申購費率)的基金,以轉入總金額對
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申購費率計算申購補差費用。
(2)轉出基金贖回費不低于25%的部分歸入轉出基金資產。
(3)計算基金轉換費用所涉及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
公告的規定費率執行,對于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費率優惠活動期間發生的基金轉換業務,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關費率計算基金轉換費用。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二)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辦理轉托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的受理。
(十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約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額,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購申請。本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額為1元。投資者辦理基金定期定額投
資業務的具體實施方法,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十四)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
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
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
之前,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但其產生的權益先行按照注冊登記機構的業務規
則一并凍結。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多因子量化模型方法,精選股票進行投資,在充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
獲取超越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
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5%-40%,其中權證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范圍為0-3%,
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數量化模型驅動的選股策略為主導投資策略,結合適當的資產配置策略。本
基金所指數量化模型是建立在已為國際市場上廣泛應用的多因子阿爾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礎上,根據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由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
工程團隊開發的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修正的多因子阿爾法選股模型(以下簡稱大摩多因子
阿爾法模型)。本基金在股票投資過程中將保持模型選股并構建股票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
強調投資紀律、降低隨意性投資帶來的風險,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為降低資本市場
系統性風險對基金的影響,基金管理人在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以及資本市場環境等
因素的基礎上,在對證券市場中長期走勢判斷的基礎上,采取適度的資產配置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投資”為主要投資策略,通過基金管理人開發的“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
型”進行股票選擇并據此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在實際運行過程中
將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修正,優化股票投資組合。
(1)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
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是建立在已為國際市場上廣泛應用的多因子阿爾法模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礎上,根據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由本基金管
理人的金融工程團隊開發的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數量化選股模型。該模型包括以下幾個步
驟:
1)篩選有效因子
通過深入研究傳統投資理論、總結分析投資團隊多年積累的投資經驗,本公司金融工程
團隊提煉出適應中國市場的選股邏輯,再經過全面而細致的實證檢驗,挑選出相對穩定的邏
輯,并具體體現為通過量化因子選股。這些量化因子主要來自三方面信息:一是公司基本面
信息;二是分析師預期;三是公司的二級市場價格數據。每一個因子的提煉都經過金融工程
團隊的反復驗證,具備一定的選股能力。
2)因子的權重
每一個因子都代表了一種選股邏輯。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選股邏輯會有不同的側重點。
例如,當市場關注價值投資時,反映公司價值的因子重要性要大一些;當市場更關注企業成
長時,反映公司成長速度的因子重要性要大一些。我們會給不同因子配以不同的權重,以反
映當時市場的側重點。
3)因子的更替及權重的調整
金融工程團隊將定期回顧所有因子的表現情況,適時剔除失效因子、酌情納入重新發揮
作用的有效因子或者由市場上新出現的投資邏輯歸納而來的有效因子。此外,我們還將采用
OLS、信息比率等方法,評價因子的重要程度,定期調整因子權重。
(2)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將在本公司股票備選庫的基礎上選股。只有符合公司的基本投資要求、得到公司
研究團隊認可的個股才能進入公司股票備選庫。在備選股票庫中選股,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個股選擇風險。
本基金利用“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計算每只股票的因子加權得分,并挑選總得分最
高的若干只個股構建投資組合。每隔一段時期,我們將重新計算個股加權因子得分,并以新
得分值為依據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始終保證組合中個股具有相對較高的分值。
2.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實行在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的資產配置機制。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或
針對特定事件臨時召開,討論、確定具體的基金資產未來一段時期內在權益類資產及固定收
益類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范圍,形成資產配置相關決議。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
資產配置的決議具體執行并實施資產配置方案。
數量化投資策略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為了有效實施數量化投資策略,本基金將在
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資產配置決議的允許范圍內,采取相對穩定的股票持倉比例控制措施,
降低由于股票持倉比例波動過于頻繁影響到數量化投資策略的效果。
資產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決策支持,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對股票
資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析預測,確定中長期的資產配置方案。
在實施資產配置時,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觀經濟因素、政策及法規因素和資本市
場因素。
宏觀經濟因素是資產配置的重點考量對象。本基金重點考察全球經濟發展狀況、國際間
貿易和資本流動、國際間貿易壁壘和文化差異等定性因素和中國勞動力分布、GDP、CPI、PPI、
投資、消費、進出口、貨幣流動性狀況、利率、匯率等定量因素,評估宏觀經濟變量變化趨
勢及對固定收益投資品和權益類投資品的影響,并做出適當的資產配置策略。
政策及法規因素方面主要關注政府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變動趨勢,評估其
對各行業領域及資本市場的影響;關注資本市場制度和政策的變動趨勢,評估其對資本市場
體系建設的影響。
資本市場因素方面主要關注市場估值的比較、市場預期變化趨勢、資金供求變化趨勢等。
在此基礎上,對市場估值進行整體評估,依據評估結果決定資產配置方案。
當資本市場、國家財經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預測事件等),可能導致各類別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發生顯著變化時,
投資決策委員會將臨時組織集體討論并確定特定時期的資產配置方案。
3.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投資策略
本基金遵循中長期資產配置策略,進行國債、金融債、公司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及可
轉換債券的投資。由公司固定收益投資團隊獨立提出具體的投資策略及投資建議,通過評估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國際環境等因素,分析市場價格中隱含的對經濟增長、通貨膨脹、違
約概率、提前償付速度等因素的預測,根據固定收益市場中存在的各種投資機會的相對投資
價值和相關風險決定總體的投資策略及類屬(政府、企業/公司、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等)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長期)等部分的投資比例,并基于價值分析精選投資品種構建
固定收益投資組合。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資策略包括:利率預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利差
策略、公司/企業債券策略、可轉換債券策略等。
(2)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時機和數量的決策建立在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的判斷和組合
風險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宏觀經濟因素、政策及法規因素和資本市場因素,
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另根據CAPM模型計算得到的組合Beta值,
結合股票投資的總體規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投
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股指期貨投資決策部門或小組,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管理的相關事
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后執行。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期貨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3)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權證的投資建立在對標的證券和組合收益風險分析的基礎上,以
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為基礎對權證進行分析定價,并根據市場情況對
定價模型和參數進行適當修正。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
(四)投資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定性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國內外宏觀經濟發展狀況、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證券市場政策
環境、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上市公司的經濟運行狀況;
3)投資品種的預期收益率和風險水平;
4)投資決策委員會在投研團隊的支持下,給出資產配置的指導性意見,基金經理根
據指導意見具體實施資產配置計劃。
(2)定量投資決策依據
1)本基金以“量化投資”為主要投資策略,“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是實施此策
略的主要依據。
2)在基金管理人數量化投資研究團隊的支持下,“大摩多因子阿爾法模型”的具備
自學習與修正功能,有利于提高模型的可靠性、及時性,同時可以降低模型運行的風險。
2.投資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國內外宏觀經濟發展狀況、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和證券市場發展趨勢;
3)投資品種的預期收益率和風險水平。
(2)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數量化投資研究團隊充分利用外部和內部的研究資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
投資機會,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提供決策支持。
2)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金的投資原則、投資目標及整
體資產配置策略和風險控制策略,并對基金經理進行授權,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總體監控。如
遇重大事項,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時召開臨時會議做出決議。
3)組合構建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委員會確定的總體投資策略和原則以及研究團隊提供的分析和建議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構建具體的投資組合,
進行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執行
本基金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團隊負責執行基金經理投資指令,同時承擔一線風險監
控職責。
5)風險與績效評估
投資風險管理團隊由風險管理部和監察稽核部組成。風險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
投資績效及風險進行評估;監察稽核部對基金投資的合規性進行日常監控;風險管理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結合市場、法律等環境的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出風險
防范措施及意見。
6)組合調整
基金經理根據行業狀況、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
情況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
調整上述投資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五)業績比較基準
依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經與相關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
201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變更為:
中證500指數×80%+中證綜合債券指數×20%
中證500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其樣本空間內股票扣除滬深300指數樣本股及
最近一年日均總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新股為上市以來)的日
均成交金額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將剩余股票按照日均總市值由高到
低進行排名,選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為中證500指數樣本股。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
債、企業債、央票及短期融資券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
價格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準,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上述比較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又或者
市場推出更具權威、且更能夠表征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指數,則本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經
本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上述事項已于2015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而低于
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9)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
范圍為5%-40%;
(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
予以全部賣出;
(1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體協商。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6)、(7)、(14)、(17)、(23)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10月23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
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600,445,324.88 89.88
其中:股票 600,445,324.88 89.8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8,557,345.89 4.27
其中:債券 28,557,345.89 4.27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8,697,976.77 5.79
8 其他資產 350,816.70 0.05
9 合計 668,051,464.24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468,969,661.22 70.62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14,431,414.00 2.17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21,664,169.00 3.26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9,011,756.00 1.3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8,164,897.66 8.76
J 金融業 1,238,328.00 0.19
K 房地產業 4,238,304.00 0.64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910,832.00 0.89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4,674,187.00 2.21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2,141,776.00 0.32
合計 600,445,324.88 90.42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688019 安集科技 41,431 9,464,497.64 1.43
2 688213 思特威 74,815 8,914,955.40 1.34
3 688002 睿創微納 96,008 8,490,947.52 1.28
4 000408 藏格礦業 139,400 8,131,202.00 1.22
5 603259 藥明康德 70,700 7,920,521.00 1.19
6 603699 紐威股份 176,300 7,900,003.00 1.19
7 605499 東鵬飲料 25,600 7,777,280.00 1.17
8 600219 南山鋁業 1,845,100 7,306,596.00 1.10
9 300779 惠城環保 41,000 7,175,000.00 1.08
10 000963 華東醫藥 170,000 7,063,500.00 1.06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28,347,913.43 4.27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209,432.46 0.03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8,557,345.89 4.30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19758 24國債21 280,000 28,347,913.43 4.27
2 118050 航宇轉債 1,020 209,432.46 0.03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截至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貨合約。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時機和數量的決策建立在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的判斷和組合
風險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宏觀經濟因素、政策及法規因素和資本市場因素,
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另根據CAPM模型計算得到的組合Beta
值,結合股票投資的總體規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的投資比例。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出現本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36,984.41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13,832.29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350,816.70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8050 航宇轉債 209,432.46 0.03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至2025年9月30日,本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比較表:
階段 份額凈值增長率① 份額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19.00% 1.14% -21.49% 1.10% 2.49% 0.04%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80% 1.30% 5.75% 1.06% 0.05% 0.2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8.47% 1.09% -0.54% 1.09% 29.01% 0.00%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6.68% 1.21% 38.74% 0.92% -2.06% 0.2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87.26% 2.89% 18.35% 2.05% 68.91% 0.8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71% 1.81% -13.13% 1.52% 14.84% 0.29%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8.42% 0.98% 0.83% 0.74% -19.25% 0.24%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0.19% 1.31% -26.75% 1.21% -3.44% 0.1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72% 1.23% 22.11% 1.17% 3.61% 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2.73% 1.75% 17.86% 1.29% 34.87% 0.4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13% 1.69% 13.30% 0.78% -4.17% 0.9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3.98% 1.21% -15.73% 1.10% -8.25% 0.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07% 0.86% -5.24% 0.66% 11.31% 0.2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38% 1.56% 5.66% 1.46% -12.04%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235.55% 1.51% 48.12% 1.20% 187.43% 0.3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變動的比較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累計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1年5月17日至2025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建
倉期結束時本基金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2、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由原來的“中證800指數×80%+中證綜合債
券指數×20%”變更為“中證500指數×80%+中證綜合債券指數×20%”。上述事項已于2015
年9月29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
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
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
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
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合約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為確保證券投資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估值核算
工作小組關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處理標準》(以下簡稱“估值處理標準”)的
有關規定,經與相關基金托管人、會計師事務所協商一致,自2015年3月25日起,對本基金
持有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處理
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進行調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上述調整事項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為確保證券投資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
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3號)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試行)》(中基協發【2017】6號)(以
下簡稱“估值指引”),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成了實施
工作。經與相關托管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協商一致,本基金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之日起,參
考估值指引進行估值。上述調整事項已于2018年2月6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
錯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
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
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
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
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
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
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基金托管人給予必要的配合;
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
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
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
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或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的;
4.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已決定延遲估值;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
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或低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限額時,本基金
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采用季度收益分配規則,即在滿足下述條件及本節其他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將每季度進行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基準日:每季度中間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2)收益分配前提條件: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不低于0.08元;
4.在符合前述第3條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5%;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按除權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8.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該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基金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詳見“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換”一章。
2.基金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詳見“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換”一章。
3.轉換費用
本基金的轉換費用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詳見“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換”一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
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
率。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換。就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
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3.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
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5.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
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八)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
定網站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變更超過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變動超過
30%;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
基金風險表現為基金收益的波動,基金管理過程中任何影響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風
險的來源。基金的風險按來源可以分為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合規
性風險、政策變更風險、本基金特有的風險、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1、市場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的變化將影響基金的業績。因此,宏觀和微觀
經濟因素、國家政策、市場變動、行業與證券發行人的變化、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和市場流
動程度等影響證券市場的各種因素將影響到本基金業績,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種風險主要
包括:
(1)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宏觀、微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及證券市場也將呈現周期
性變化。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2)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3)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因為經營不善,基本面狀況惡化而導致其股票價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資收益下降。此外,股票價格也會受到市場整體估值水平的影響,并可能會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價值。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非系統性風險,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該種風險。
(4)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
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直接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
到利率變化的影響而產生波動。
(5)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證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或者證券發行人經營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實、不
完整,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6)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
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證券本息以及回購到期后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
之前較少的收益率。
(8)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變化,
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證券市場可供投資的證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
影響證券市場的供需關系,造成基金投資收益的變化。
(9)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10)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
風險。
(11)債券回購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基金整體投資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在進行回購操作
時,可能存在回購利率大于債券投資收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于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量放
大,同時對投資組合的波動性進行了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風險。回購比例越高,
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凈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本基金無法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或是為應
對投資者贖回,變現沖擊成本較高,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一方
面來自于投資人的集中巨額贖回,另一方面來自于其投資組合或其中的部分資產變現能力變
弱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
(1)巨額贖回風險: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續期間,可能會發生巨額贖
回的情形。當本基金發生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占比較大的情形時,若上述投資者集中大
額贖回本基金,亦可能引發巨額贖回的情形。投資者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A.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在市場價格下跌時會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形,
此時出現巨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
凈值。此外,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因基金運作特點導致的費用計提、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
以及基金持倉證券價格波動等因素,也可能會影響基金份額凈值,極端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基
金份額凈值的大幅波動。
B.當發生巨額贖回時,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
組合狀況決定部分延期辦理贖回或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投資者將面
臨無法及時贖回所持有基金份額的風險。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發生單一投資者的贖回申
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采取具體措施對其進行延期辦理
贖回申請,該投資者可能面臨當日的部分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的風險。
(2)變現風險:投資組合的變現能力較弱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當本基金持有
的部分證券品種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或是處于跌停板時,資產變現的難度可能會加大,
若存在證券停牌的情形,資產可能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種資
產集中度過高,導致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有可能導致基金的凈值出現損失。本基金主
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主動投
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股票流動性較好,存在部
分股票品種停牌或交投不活躍的情況;大部分債券品種流動性較好,存在部分債券品種停牌
或是企業債、資產證券化、回購等品種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
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但如果市場短時間內發生較大變化或
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流動性和投資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為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單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根據
《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對交易參
與人相關交易單元的全天凈買入申報金額總量實施額度管理,并通過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實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資金前端控制出現異
常的,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單元交易權限等處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業務規則而無法完成某筆或某些交易,進而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流動性,亦有可能導致基
金的凈值出現損失。
為了控制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將在堅持分散化投資和精選個券原則的基礎上,通過一系
列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跟蹤、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
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
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七)巨額贖回
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八)拒絕或暫
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當投資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數時,將需承擔較高的基金贖回成本。
4)暫停基金估值
當本基金發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時,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
贖回申請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及時贖回所持有基金份額或如期進行基金投資的風險。
4、操作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
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
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資產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范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組
合而引起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等。
7、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征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以及適用的稅率等
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基金資產實際承擔的稅
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調整稅收處
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值調整。由于前述
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承擔。對于現有稅
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與稅收征管認定存
在差異,從而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基金財產承擔。
8、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環境
或管理人對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的大類資產
配置比例偏離最優化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險。因此,本基金整體表現可能在
特定時期內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堅持價值和長期投資理念,重視股票投資風險的防范,但
是基于投資范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下跌風險。
(2)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構建投資組合,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采集數據、分析數據、
計算目標持倉等幾個部分,蘊含了數據風險和模型風險。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數據來源包括宏觀數據、行業信息、上市公司基本財務數據、證
券及期貨市場交易行情數據、賣方分析師預期及評級數據等多種數據,廣泛涵蓋各類信息源,
相關數據來源于不同數據提供商,且按不同的需求和規范進行預處理。在數據采集、預處理
等過程中可能發生數據錯誤風險,從而對量化模型輸出結果造成影響。
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進行投資決策,量化投資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本基金的
表現。一方面,面對不斷變換的市場環境,量化投資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論均處于不斷發展
和完善的過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實際運用中,核心參數假定的變動均可能影響整
體效果的穩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對歷史數據的依賴。因此,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市場
環境的變化可能導致遵循量化模型構建的投資組合在一定程度上無法達到預期的投資效果。
(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A、基差風險:股指期貨的標的指數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基差風險
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由于期貨與現貨間價差的波動,可能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B、保證金管理風險: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制度,保證金賬戶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對資金管理要求較高。保證金預留過多會導致資金運用效率過低,減少預期收益。保證金不
足將存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從而導致超出預期的損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資策略不能得以實
現。
C、杠桿風險:由于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杠桿效應,因此放大了基金財產波動幅
度。
D、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
表現為兩種情況:1)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2)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
E、流通量風險:是指因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可能導致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
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險。
(4)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盡管基金管理人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投
資,但仍面臨以下風險:
A、信用風險:若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
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B、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般而言,
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
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風險。
C、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
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D、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于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金資產
面臨再投資風險。
E、法律風險: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
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5)本基金投資科創板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
科創板股票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規則與其他板塊不同,除與其他
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以下風險:
1)流動性風險:由于科創板股票的投資者門檻較高,股票流動性弱于A股其他板塊,
投資者可能在特定階段對科創板個股形成一致性預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無法正常交易
的風險。
2)退市風險:科創板的退市標準將比A股其他板塊更加嚴格,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
3)系統性風險: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4)交易價格波動風險: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后漲跌幅限制為20%,較寬的漲跌幅限制
可能使得股票價格產生較大波動,從而導致本基金凈值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
(6)本基金可能因持續規模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數不足等原因,導致基金轉型、合并
或終止的風險。
9、法律風險
由于交易合約在法律上無效、合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由于稅制、破產制度的
改變等法律上的原因,給交易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也稱為柜臺市場)的交
易中,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約的不可實施性,包括合約潛在的非法性,對手缺乏進行
該項交易的合法資格,以及現行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而使該合約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
對手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償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規定對其為清償合約進行平倉交易。
10、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
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產生的風險,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購和贖回不能按正常時限完成而產生的風險;
(7)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
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
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8)其他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
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
述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
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
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
定額投資、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
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注冊登記機構
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及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為非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
局,繼而與相應的稅收居民國(地區)的主管機構進行信息交換;
15.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出現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業務規則》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條件的,或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相關盡職調查所需信息、材料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
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
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
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
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
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依法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基金管理人根據其內
部制度要求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及其更新,配合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進行的盡職調查及反洗錢工作,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授權相關第三方為盡職調查之目的識別基金投資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
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之目的查閱該等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
8.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
件時(包括其意識到或計劃發生身份變化時),應立即告知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
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投票權,其授權代表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行使表決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
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
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收費方式或調低贖回
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
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
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
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
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
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
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
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
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
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
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
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
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
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
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
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
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
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
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
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
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
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
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
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
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關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10)項
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收費方式或調低贖回
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
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
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01-04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第17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3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9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
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5%-40%,其中權證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范圍為0-3%,
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4)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
范圍為5%-4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
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3%;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6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8)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體協商。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8)、(11)、(18)、(20)、(21)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
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
只能進行事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
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
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
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
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
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風
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
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
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
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
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
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
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
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
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
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
公告。
(二)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凈值信息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信息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
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交易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銷售機構(以下簡稱“銷
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或通過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信息查
詢等業務。
(二)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于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間撥打官方客服熱線400-8888-668,通
過身份驗證后由客服人工查詢開立基金賬戶、交易及持有基金等有關信息,亦可直接通過辦
理開戶及/或交易業務的所在銷售機構進行查詢,具體查詢途徑與方式請遵循銷售機構的規
則。
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服務號(“摩根士丹利基金微信服務號”)及微信
小程序(“摩根士丹利基金微信小程序”)獲取賬戶/交易記錄查詢、賬單查詢、基金信息查
詢、服務訂閱等多項服務,也可通過本公司7×24小時全國統一客服熱線自助查詢基金凈值、
賬戶持倉和交易信息等服務。
(三)服務產品的定制及發送
投資者可根據個人需要,通過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服務號(“摩根士丹利基金微信服務
號”)、微信小程序(“摩根士丹利基金微信小程序”)、客服電話方式訂閱或取消交易提醒、
賬單等定制服務。
1、交易提醒:基金管理人默認為已預留有效聯系方式的投資者提供交易提醒服務。
2、賬單: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投資者需求,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提供月度電子郵件賬單、
微信賬單或短信賬單。對于有手機號碼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默認提供年度短信賬單;對
于有郵件聯系方式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默認提供月度電子郵件賬單;對于已關注“摩根
士丹利基金微信服務號”并實名認證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默認提供月度微信賬單。
基金管理人優先提供電子郵件賬單或微信賬單服務,若投資者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
期間的紙質賬單,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400-8888-668(免長途話費)按“9”轉人工
服務,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等信息,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后,將通過快遞方式為投資
人免費郵寄紙質賬單。
3、凈值及資訊:投資者可定制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視窗等服務。基金管理人可通
過郵件、短信或微信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所定制的服務。
(四)在線客服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過“在線客服”
進行業務咨詢或留言。在線客服提供基金產品信息查詢、基金業務咨詢、投訴和建議等服務。
在線人工客服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節假日除外)。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
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時的客戶服務,投資者可通過該
電話查詢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服務定制、資料修改、投訴及獲得
其他業務咨詢等專項服務。
人工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節假日除外)。
(六)客戶投訴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以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務提出建議或投訴(具體渠道見以下服務聯系方式)。
對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當日回復,不能當日回復的,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對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在順延的第一個工作日回復,不能及時回復的,在3個工作
日內回復。
(七)服務聯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戶服務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888-668(免長途費)
信件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二座19樓,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戶服務中心
郵編:518048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銀行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4年12月3日
2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年12月6日
3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年12月6日
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1月21日
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4季度報告 2025年1月21日
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銷售機構由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變更為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5年2月20日
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調整直銷中心受理個人投資者申購基金最低金額限制的公告 2025年2月27日
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年3月27日
1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3月27日
1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終止網上直銷交易平臺贖回、轉托管轉出等業務的公告 2025年3月29日
1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下半年) 2025年3月31日
1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警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名義進行不法活動的公告 2025年4月3日
1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年4月15日
1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5年1季度報告 2025年4月21日
1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5年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4月21日
1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上海分公司辦公地址等相關信息變更的公告 2025年5月30日
1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上海分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的公告 2025年6月11日
1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5年7月18日

2025年2季度報告
2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5年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7月18日
2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年7月19日
2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年8月28日
2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8月28日
24 關于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5年9月5日
25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9月6日
26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5年9月8日
27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更新) 2025年9月8日
28 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9月9日
2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年10月20日
3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年10月27日
3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3季度報告 2025年10月27日

注: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規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
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閱和
下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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