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時間:2011年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300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
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
容與格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托管人和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
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有
抵觸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及其
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中期票
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資
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上證科創板50成份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
金一倍的現金。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
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
金基金資產的8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11)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
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
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國內依法發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13)、(14)、(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3)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
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和股票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
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和股票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支付贖回對價、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對價,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
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
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
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
內存放的資金。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金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
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行
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
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
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統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
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傳真紙質指令作為應
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
USER ID和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
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
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
傳真的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
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
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關
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紙質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
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
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
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
合理延誤。
4、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
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
發送交易成交單的形式,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托管人進行書面授權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
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
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不予
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
金托管人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
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
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
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交易的證券經營
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證券經紀機構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進行證券
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因相關法律法規或
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
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關登記結算
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委托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證券經紀商負責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
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負責辦理,基
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
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
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任。
4、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場外交易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資
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
撥回本基金托管戶事宜。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其發送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
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基金管理人在發
送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
應在當天15:00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
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
(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
上午10:00時。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無法按時劃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本基金參與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債券交易的,通過證券經紀機構代理進行交易,
由證券經紀機構直接從資金賬戶中進行資金清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同時與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記錄的核
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
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證券經紀商提供的數據錯誤或者不完整致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
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證券經紀商承擔。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商相關各方每日對賬,確保
相關各方賬實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并每日
與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對賬單數據進行核對,確保賬目相符。
對實物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同時與證券經紀商進行
交易記錄的核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
對。
(四)申購、贖回的資金清算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
2、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
對價的清算交收依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辦
理。
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登記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
則按最新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
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
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
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
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
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指數編制機構、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
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
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以下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
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1)本基金可每季度最后一個交易日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
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
報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0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
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進行1次收益分配;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對收
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
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
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法律法規中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保密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
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基金凈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
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外的其他基金
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計
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
中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行
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
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
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
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相應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
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
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核,
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
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
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
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
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和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調解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
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平安上證科創板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