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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11月1日更新)
2025-11-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11月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下簡稱“本基金”)根據2014年04月0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377
號)2014年06月26日《關于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14]628
號)的核準,進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經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名稱變更預核準,于2015年03月06日更名為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03
月12日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完成備案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
定,并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于2015年07月15日由“金元惠理金元寶貨幣市
場基金”更名為“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同時做相應修訂變更。
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備案,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備案,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
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
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
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投資組合保險機制的風險等。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其長期平
均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
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
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
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
行負擔。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
年后開始執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
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
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獨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不得達到或者超過50%(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
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標的除外),且不存在通過一致行動人等方式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本次更新內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號 更新內容 截止日期
1 基金管理人概況及主要人員信息 2025年9月30日
2 基金經理信息 本《招募說明書》披露日前一工作日
3 財務數據(未經審計)和凈值表現 參見相關章節
4 其他文字內容 2025年9月30日

目錄
重要提示.............................................................................................................................................................1
目錄.....................................................................................................................................................................3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7
九、基金的投資...............................................................................................................................................35
十、基金的業績...............................................................................................................................................49
十一、基金的財產...........................................................................................................................................51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52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9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風險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1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5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96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0
二十二、其它應披露事項..............................................................................................................................112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和查閱方式.......................................................................................................115
二十四、備查文件..........................................................................................................................................116
一、緒言
《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下簡稱
《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
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5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
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
明書》由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
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說明書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后開始執行。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
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
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
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
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24、直銷機構:指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其他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
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
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
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
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
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
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
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攤余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
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
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
值總和
5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
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法定代表人:鄺曉星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222號
經營范圍: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
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4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孫筱君
聯系電話:021-68882850
股權結構: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總股本的51%,上海前易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占公司總股本的49%。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郭長洲先生,董事長,本科,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曾任山東濟
南乾聚會計師事務所經理、BDO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經理、航港金控投資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歷
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業務經理、首都機場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首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
總經理、財務總監。
任開宇先生,副董事長,博士。曾任長春證券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新華證券有限公司監事長,金元
證券有限公司投行總監。2008年至2016年任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2016年至今任金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調研員;2010年07月出任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09月至2025年10
月,出任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寅先生,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博士。曾于2014年05月至2016年03月任綠地金融投資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研發部業務主管、金融機構部投資副總監;于2016年03月至2019年10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設有限公司融資部經理和投資部副經理;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云南省滇中
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融資部、投資發展部副總經理,期間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于2021年11月,就職于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代文先生,獨立董事,本科,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業務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潔女士,獨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香港名輝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會
計、泛華建設集團審計。
張蘇彤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職于陜西重型機器廠、陜西農業機械廠、陜西財經學院會計系
主任,西安交通大學會計系擔任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財務會計系教授。現任盛美半導體設備(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市長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鄺曉星先生,董事,本科,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曾任海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會計,海南
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管理總部財務部經理、上海宜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金元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金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部經理、財務總部經理助理,歷任金元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籌備組成員,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上
海金元百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兼公司董事會秘書。
李永麗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副經理。曾
任云南物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業務主辦、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門經理,云南省滇中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
任公司投資管理部門副經理。
2、管理層人員情況
鄺曉星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羅寅先生,副總經理,簡歷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總經理兼子公司董事長,研究生。曾任華寶信托有限公司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債
券業務部高級經理,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業務董事,金元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首席研究
員,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專家,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陳渝鵬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軒冕科技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項目工程師,銀通證券(籌)責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經理,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擔任信息技
術總部助理主管、基金籌備組成員。
封涌先生,督察長,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職于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副主任科員,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主任科員,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嘉楠女士,副總經理,研究生。曾任職于上海金元百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創新金融部副總經理,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興集團總經理助理,聯想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經理。
3、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姓名 蘇利華 性別 男
國籍 中國 最高學歷、學位 研究生、碩士
其他公司歷任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債券交易員
本公司歷任 基金經理
本公司現任 基金經理
本基金經理所管理基金具體情況 產品名稱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 2018年1月26日
2 金元順安灃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5月9日
3 金元順安泓豐純債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12月3日
4 金元順安金通寶貨幣市場基金 2021年1月12日 2024年7月29日
5 金元順安灃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4年9月5日
6 金元順安泓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4年9月10日

姓名 李瑋 性別 女
國籍 中國 最高學歷、學位 本科、學士
其他公司歷任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投研助理
本公司歷任 基金經理
本公司現任 基金經理
本基金經理所管理基金具體情況 產品名稱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金元順安泓豐純債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2年12月7日
2 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 2023年10月23日

(2)歷任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李杰先生 2014年08月 2018年02月

4、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鄺曉星先生(總經理)、閔杭先生(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李銳先生(總經理助理、
基金經理)、繆瑋彬先生(總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孫嘉女士(總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周博洋先生
(基金經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經理)、孔祥鵬先生(基金經理)、商昌層先生(基金經理)、蘇利華先
生(基金經理)、韓辰堯先生(基金經理)、李瑋女士(基金經理)、陳銘杰先生(基金經理)、李海瑞女
士(基金經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經理)、劉一峰先生(基金經理)、莊江林先生(基金經理)、張海東
先生(基金經理)。
5、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
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
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
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5、不得存在掛名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
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
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
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
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公司管理層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風險控制優先、風
險控制人人有責、一線人員第一責任的公司內控文化,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
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確保公司各項決策、決議的執行中,“四眼”
原則貫穿全程。各部門及崗位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工作職責和業務流程,通過重要憑據傳遞及信息溝通
制度,實現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的監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通過法律法規培訓、制度教育、執業操守
教育和行為準則教育等,確保公司人員了解與從業有關的法規與監管部門規定,熟知公司相關規章制
度、崗位職責與操作流程,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2)風險評估
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的業務風險、人員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等進行識
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通過科學的風險量化技術和嚴格的風險限額控制對投資風險實
現定量分析和管理。通過收集與投資組合相關的會計和市場數據,建立一個投資風險測評與績效評估的
信息技術平臺。由監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交風險測評報告。
(3)內控機制
公司全部的經營管理決策,均按照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與規定進行,防止超越或違反決策程序的隨
意決策行為的發生。
操作層面上,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形成第一道內控防線,以相關部
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內控防線,以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督察長、分管風控
副總經理、風險管理委員會對公司各機構、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形成第三道內
控防線,并建立內部違規違章行為的處罰機制。同時,按照分級管理、規范操作、有限授權、業務跟蹤
的原則,制定公司授權管理制度,并嚴格區分業務授權與管理授權。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
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
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
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注冊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陸拾陸億零叁佰伍拾玖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托管部門聯系人:王海燕
電話: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5年9月底,寧波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126人,所有員工擁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寧波銀行自2012年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托管的資格以來,秉
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
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
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豐
富和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
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
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
截至2025年9月底,寧波銀行共托管139只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規模2268.84億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
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
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
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
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
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
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法經營,形成
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由寧波銀行總行審計部和資產托管部內設的審計內控部門構成。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審計內
控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
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
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必
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
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寧波銀行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進行適時修訂;必須
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
對獨立、適當分開;基金托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審計內控部門專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基金投資
監督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
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
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
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并及
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
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
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
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直銷機構
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法定代表人:鄺曉星
電話:021-68882850
傳真:021-68882865
聯系人:孫筱君
客戶服務專線:400-666-0666、021-68881898
網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機構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三)登記機構
名稱: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法定代表人:鄺曉星
聯系人:胡佳駿
電話:021-68881801
傳真:021-68881875
(四)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6000
聯系人:孫睿
經辦律師:黎明、孫睿
(五)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法人代表: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系人:陳露
經辦注冊會計師:陳露、李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募集,并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金元惠理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377號)
核準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保持基金資產的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可分設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單獨設置基金代
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份額的分類,具體參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或其他公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市場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
額類別,并及時公告。
(九)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網站。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
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
詢。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
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十一)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
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
看招募說明書。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十二)基金募集情況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07月14日至2014年07月28日止,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
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經會
計師事務所驗資,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1.00元計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97,663,805.53份基
金份額(其中包括利息轉份額42,062.30份),有效認購戶數為1,455戶。本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認購本
基金2,587,686.49份,占基金總份額比例的0.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08月0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
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與其他同類型基金合并或終止基金合
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
(2)基金資產凈值連續60個工作日低于5000萬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數之和在本基金總份額數中所占比例連續60個工作
日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
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
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
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
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
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
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
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
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
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
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
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
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
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申購是否生效
以基金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1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特殊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
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
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
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
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銷售網點每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柜臺申購,個人投資者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
幣1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元;機構投資者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人民幣50萬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萬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上交易
系統申購,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
元。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每個基金賬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每筆追加
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所持有的B類基金份額導致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少于300萬份的,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
銷售機構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
(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的總規模進行限制,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4、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
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
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1-3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
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且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
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管控,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
金總份額1%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投資者申購所得的份額等于申購金額除以
1.00元。
3、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1.00元。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1.00元,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
申購份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
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資者T日申購金額為10,000.00元,則投資者可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
贖回金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
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0份基金份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00=10,000.00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
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視情
況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當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總規模限額。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
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申請。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
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
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5、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視情
況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
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
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
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
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對于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將自動進行延期辦理。
對于非自動延期辦理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非自動延期辦理贖回申請量占非自動延期辦理
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
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
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
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確定公告增加次數,并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
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
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
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
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
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
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根據
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保持基金資產的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在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類證
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
既有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各類投資品種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特征,在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的基礎上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同時,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研
究,結合對貨幣市場利率變動的預期,進行積極的投資組合管理。
1、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整體資產配置策略主要體現在:1、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央行貨幣政策、短期資金市場狀況等因素
對短期利率走勢進行綜合判斷;2、根據前述判斷形成的利率預期動態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1)利率預期分析
通過對通貨膨脹率、GDP增長率、貨幣供應量、國際利率水平、匯率、政策取向等跟蹤分析,形
成對基本面的宏觀研判。同時,結合微觀層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標包括:央行公開市場操作、主流機構
投資者的短期投資傾向、債券供給、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資金互動等,合理預期貨幣市場利率曲線動態
變化,據此決定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2)動態調整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結合利率預期分析,合理運用量化模型,動態確定并控制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內,以
規避較長期限債券的利率風險。當市場利率看漲時,適度縮短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減持剩余期限
較長投資品種增持剩余期限較短品種,降低組合整體凈值損失風險;當市場看跌時,則相對延長投資組
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較長剩余期限的投資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指組合在各類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據、國債、金融債、企業短期融資券以及現金等投資
品種之間的配置比例。作為現金管理工具,貨幣市場基金類屬配置策略主要實現兩個目標:一是通過類
屬配置滿足基金流動性需求,二是通過類屬配置獲得投資收益。從流動性的角度來說,基金管理人需對
市場資金面、基金申購贖回金額的變化進行動態分析,以確定本基金的流動性目標。在此基礎上,基金
管理人在高流動性資產和相對流動性較低資產之間尋找平衡,以滿足組合的日常流動性需求;從收益性
角度來說,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分析各類屬的相對收益、利差變化、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因素來確定
類屬配置比例,尋找具有投資價值的投資品種,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能給組合帶來相對較高
回報的類屬;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給組合帶來相對較低回報的類屬,借以取得較高的總回報。
3、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層面,本基金將首先從安全性角度出發,優先選擇央票、短期國債等高信用等級的債券
品種以回避信用違約風險。對于外部信用評級等級較高(符合法規規定的級別)的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等信用類債券,本基金也可以進行配置。除考慮安全性因素外,在具體的券種選擇上,基金管理人將在
正確擬合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找出收益率出現明顯偏高的券種,并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偏離的原因。
若出現因市場原因所導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出現低估,本基金將對此類低估品種進
行重點關注。此外,鑒于收益率曲線可以判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從而指導相對價值投資,這
也可以幫助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于定價低估的短期債券品種。
4、現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基金的申購贖回情況、
季節性資金流動情況和日歷效應等因素,對投資組合的現金比例進行結構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將在遵循
流動性優先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過現金留存、
持有高流動性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也可采用持續滾動投
資方法,將回購或債券的到期日進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滿足日常的基金資產變現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場環境差異、交易市場分割、市場參與者差異,以及資金供求失衡導致的中短期利率異常差
異,使得債券現券市場上存在著套利機會。本基金通過分析貨幣市場變動趨勢、各市場和品種之間的風
險收益差異,把握無風險套利機會,包括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出現的跨市場套利機會、在充分論證套利
可行性的基礎上的跨期限套利等。無風險套利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的跨市場套利和同一交
易市場中不同品種的跨品種套利。基金管理人將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適當參與市場
的套利,捕捉和把握無風險套利機會,進行跨市場、跨品種操作,以期獲得安全的超額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但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120天;但下文第(2)、(3)項另有約定
的除外;
(2)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
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3)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
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
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5)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6)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資有固定期限但協議
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變的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存款銀行僅限于有基金托管資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
業銀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
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8)除發生巨額贖回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
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
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
的10%;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B、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
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7)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
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4)、(15)、(17)、(18)項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債券發行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應變更或取消。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
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
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時可獲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具有低風
險、高流動性的特征。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
率(稅后)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
時,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
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高流動性、低風險品種,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均
低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證券
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逆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
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
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
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
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的確定
(1)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履約金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
計算。
(2)一年以內(含一年)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
天數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短期融資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短期融資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數計算。
(9)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
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
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內部相關制度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產業狀況、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關政策等可能的影響因素;
3、可投資品種的預期風險、預期收益水平。
(十)投資決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資管理業務
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責任明確、密切合作,在各自職責
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投資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過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關公司分析、行業分析、宏觀分析、市場分析以及
數據模擬的各類報告,為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并依據上述報告為基金的投資方向、資產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導
性意見;如遇重大事項,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時召開臨時會議作出決策。
3、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參考上述報告,并結合自身對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斷,形成基金投資計劃,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股票和債券選擇,以及買賣時機。
4、交易部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統一執行投資組合計劃,進行具體品種的交易;
基金經理必須遵守投資組合決定權和交易下單權嚴格分離的規定。
5、投資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投資組合計劃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
部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基金經理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
制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一)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
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10月31日復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09月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7,084,330,289.55 63.28
其中:債券 7,084,330,289.55 63.28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3,093,910,048.19 27.64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16,342,436.30 9.08
4 其他資產 805,013.56 0.01
5 合計 11,195,387,787.60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12.93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974,042,465.80 9.53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3、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20%。
4、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4.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5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的情況。
4.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34.68 9.53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14.16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12.64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9.99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8.10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9.57 9.53

5、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不存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的情況。
6、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600,246,207.60 5.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28,472,963.98 5.17
4 企業債券 50,178,318.33 0.49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723,294,525.35 7.08
6 中期票據 542,840,208.25 5.31
7 同業存單 5,167,771,030.02 50.58
8 其他 - -
9 合計 7,084,330,289.55 69.34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7、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30213 23國開13 2,000,000 201,278,810.84 1.97
2 112516070 25上海銀行CD070 2,000,000 199,606,762.87 1.95
3 112503324 25農業銀行CD324 2,000,000 199,288,961.08 1.95
4 200315 20進出15 1,200,000 124,013,845.71 1.21
5 220412 22農發12 1,000,000 102,357,892.97 1.00
6 250301 25進出01 1,000,000 100,822,414.46 0.99
7 112595809 25貴陽銀行CD053 1,000,000 99,885,232.52 0.98
8 112596104 25中原銀行CD102 1,000,000 99,806,653.26 0.98
9 112596087 25貴陽銀行CD056 1,000,000 99,805,504.56 0.98
10 112597079 25長沙銀行CD118 1,000,000 99,778,995.40 0.98

8、“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364%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041%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176%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無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9、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0.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
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10.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
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23國開13(230213.IB)
2024年12月27日,因貸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向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發放貸款,國家金融監督管
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對國家開發銀行罰款60萬元。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定,
償債能力足夠;
(2)貸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向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發放貸款屬于操作性罰款處罰,我們認為相
關事項對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影響可控,且公司為國家三大政策性銀行,基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
公司債券。
2、20進出15(200315.IB)、25進出01(250301.IB)
因國別風險管理不到位、薪酬支付管理不到位等事項,2025年9月1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對中國進出口銀行罰款130萬元。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
定,償債能力足夠;
(2)超授信發放、貸款需求測算不準確、貸后管理不到位屬于操作性罰款處罰,我們認為相關
事項對中國進出口銀行經營影響可控,且公司為國家三大政策性銀行,基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
公司債券。
3、25農業銀行CD324(112503324.IB)
2025年0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487.594705萬元,罰款4672.941544萬元,原因如下: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3.違
反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規定;4.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5.違反人民幣流通管理規定;6.違反國庫
科目設置和使用規定;7.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8.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9.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10.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11.未按規定報送大額
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12.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
定,償債能力足夠;
(2)農業銀行因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違反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規定、違反
反假貨幣業務管理等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罰款處罰。事項對公司整體影響較小,且公司為國
有大行,基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公司債券。
4、25上海銀行CD070(112516070.IB)
2025年03月27日,因違規經營,未依法履行責任,未按期申報稅款,違反金融統計相關規定,中
國人民銀行對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110萬元。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
定,償債能力足夠;
(2)上海銀行因違規經營、未依法履行責任、未按期申報稅款、違反金融統計相關規定等違規
行為,上海銀行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罰款處罰。事項對公司整體影響較小,且公司為區域重點銀行,
基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公司債券。
5、22農發12(220412.IB)
因信貸資金投向不合規、貸后管理不到位等,2025年8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中國農業
發展銀行罰款1020萬元。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定,
償債能力足夠;
(2)信貸資金投向不合規、貸后管理不到位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進行
罰款處罰。我們認為相關事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影響可控,且公司為國家三大政策性銀行,基
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公司債券。
6、25長沙銀行CD118(112597079.IB)
2025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對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處25.5萬元罰
款。主要由于:1.集中支付退回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后,未按規定退回國庫;2.將經收的預算收入款
項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或賬戶。
本基金管理人做出說明如下:
(1)投資決策程序:通過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認為公司發展經營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穩定,
償債能力足夠;
(2)因集中支付退回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后,未按規定退回國庫、將經收的預算收入款項轉入“待
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或賬戶等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對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警告以及罰款處罰。我們認為相關事項對長沙銀行經營影響可控,且公司為地方性重要銀行,基
本面良好,因此繼續持有該公司債券。
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713.5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800,300.00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805,013.56

10.5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
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25年09月30日。
1、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金元順安金元寶A類
階段 份額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1-01至2020-12-31 2.0116% 0.0022% 1.3590% 0.0000% 0.6526% 0.0022%
2021-01-01至2021-12-31 2.1591% 0.0009% 1.3590% 0.0000% 0.8001% 0.0009%
2022-01-01至2022-12-31 1.7048% 0.0012% 1.3590% 0.0000% 0.3458% 0.0012%
2023-01-01至2023-12-31 1.7506% 0.0011% 1.3590% 0.0000% 0.3916% 0.0011%
2024-01-01至2024-12-31 1.5929% 0.0011% 1.3590% 0.0000% 0.2339% 0.0011%
2025-01-01至2025-09-30 0.8702% 0.0012% 1.0147% 0.0000% -0.1445% 0.0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3.1488% 0.0049% 16.2819% 0.0000% 16.8669% 0.0049%

(2)金元順安金元寶B類
階段 份額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1-01至2020-12-31 2.2560% 0.0022% 1.3590% 0.0000% 0.8970% 0.0022%
2021-01-01至2021-12-31 2.4052% 0.0009% 1.3590% 0.0000% 1.0462% 0.0009%
2022-01-01至2022-12-31 1.9488% 0.0012% 1.3590% 0.0000% 0.6361% 0.0011%
2023-01-01至2023-12-31 1.9951% 0.0011% 1.3590% 0.0000% 0.3916% 0.0011%
2024-01-01至2024-12-31 1.8373% 0.0011% 1.3590% 0.0000% 0.4783% 0.0011%
2025-01-01至2025-09-30 1.0512% 0.0012% 1.0147% 0.0000% 0.0365% 0.0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6.7624% 0.0049% 16.2819% 0.0000% 20.4805% 0.0049%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08月01日,業績基準收益率以2014年07月31日為基準;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結轉份額。
(3)上述期間基金經理變更情況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員情況”中的“3、本基金基金經理”。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
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
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
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
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
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
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
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
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
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
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
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
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
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
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
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
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
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
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
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
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
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
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
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
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
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3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
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降級為A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
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
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升級為B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
作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
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
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認購費用
基金認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六部分基金的募
集”相應部分。
2、申購費用
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3、贖回費用
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4、轉換費用
基金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
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
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進行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
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
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月累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
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每月累計收益支付時,其累計收益
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其累計收益為負值,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投資人贖回
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若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
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
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對上月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01月0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
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
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
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
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
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
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
規定網站披露一次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按
每日單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計算公式為:
7
7日年化收益率(%)=[((∑??/7)×365)/10000]×100%
?=1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
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
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
險分析等,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6、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
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
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
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
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
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
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
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
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
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
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
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
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
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風險揭示
本基金作為貨幣市場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收益品種。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將
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具體而言,本基
金主要具有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
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
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
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
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
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5、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
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
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
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
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本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中
國的證券市場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在某些情況下某些投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由此可能影響到基金投
資收益的實現。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者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
現金時使資金凈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
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四)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可能面臨較高貨幣市場利率波動的系統性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貨幣
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影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并影響到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同時為應對贖回進行資
產變現時,可能會由于貨幣市場工具流動性不足而面臨流動性風險。
(五)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六)聲明
1、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銷售機構
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個工
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
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
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
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本基金作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當出現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的情形時,如果本基金作為被合并方與其他基金進行合并,
則需按照以下方案進行:
(1)合并方基金的選擇:合并方基金需與本基金的基金類別相同,且為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基
金托管人;若滿足條件的基金有多只,則選擇最近一季末規模最大的基金作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條
件選擇的基金因特殊情況無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則剔除該基金后,按上述條件重新選擇,以此類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條件確定合并方基金并協商確定合并基準日。
(2)公告:確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準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發布基金合并公
告,公布合并基準日及相關操作。
(3)贖回選擇:發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將至少預留20個贖回開放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在此期間贖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或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
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基金份額,亦可選擇不進行贖回,在本基金被
合并后成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前述贖回選擇期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4)合并:在合并基準日,本基金將以基金資產(證券、存款、現金等)申購合并方基金份額,
申購價格為申購當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購和贖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資產和合并方基金資產合并運作,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成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申購贖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
相關規定進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2、本基金作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當出現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或第2款第(6)項的情形時,如果本基金作為合并方與其
他基金進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進行:
(1)確定合并基準日:本基金作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定合并基準日,
合并基準日為本基金的開放日。
(2)公告:確定合并基準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發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
基準日及相關操作。
(3)贖回選擇:若因發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而進行合并的,發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將
至少預留20個贖回開放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在此期間贖回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或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
轉入的其他基金份額,亦可選擇不進行贖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繼續作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前述贖回選擇期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持有基金
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4)合并:在合并基準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資產(證券、存款、現金等)申購本基金份
額,申購價格為申購當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購和贖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購贖回不受影響,申購贖回相關業務仍按
照原規則進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基金合同約定保持不變。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具體實施,且無
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況予以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
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
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管理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
的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
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
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
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
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
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
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
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
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
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
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或調整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業務
或服務;
6)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為合并方的;本基金可針對被合并方基金開通特殊申購,即被合并方
基金可以基金資產(證券、存款或現金)特殊申購本基金;
7)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8)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
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
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
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
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
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
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
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
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
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
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
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
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
權方式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
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
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
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5個工作日
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
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以特別決議通過方
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
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
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
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
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
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
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
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
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
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
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進行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投資人記
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
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月累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
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每月累計收益支付時,其累計收
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其累計收益為負值,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投資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若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
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
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3、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對上月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
行公告。
(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各類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最高為0.25%,具體設置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各類基金份
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
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
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
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1、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在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類證
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但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120天;但下文第2)、3)項另有約定的除
外;
2)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3)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5)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6)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資有固定期限但協議中
約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變的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存款銀行僅限于有基金托管資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
銀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
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8)除發生巨額贖回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
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
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5)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B、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b、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
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
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7)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的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
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4)、15)、17)、18)項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債券發行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應變更或取消。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
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估值
1、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
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
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后,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
產價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
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
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
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個
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
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
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
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基金合并方案
(1)本基金作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當出現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的情形時,如果本基金作為被合并方與其他基金進行合
并,則需按照以下方案進行:
1)合并方基金的選擇:合并方基金需與本基金的基金類別相同,且為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基金
托管人;若滿足條件的基金有多只,則選擇最近一季末規模最大的基金作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條件
選擇的基金因特殊情況無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則剔除該基金后,按上述條件重新選擇,以此類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條件確定合并方基金并協商確定合并基準日。
2)公告:確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準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發布基金合并公
告,公布合并基準日及相關操作。
3)贖回選擇:發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將至少預留20個贖回開放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選擇在此期間贖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或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
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轉入的其他基金份額,亦可選擇不進行贖回,在本基金被合
并后成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前述贖回選擇期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4)合并:在合并基準日,本基金將以基金資產(證券、存款、現金等)申購合并方基金份額,申
購價格為申購當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購和贖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資產和合并方基金資產合并運作,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即成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申購贖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
關規定進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2)本基金作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當出現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或第2款第(6)項的情形時,如果本基金作為合并方與其
他基金進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進行:
1)確定合并基準日:本基金作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定合并基準日,
合并基準日為本基金的開放日。
2)公告:確定合并基準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發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
準日及相關操作。
3)贖回選擇:若因發生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條第3款而進行合并的,發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將
至少預留20個贖回開放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在此期間贖回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或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轉換
轉入的其他基金份額,亦可選擇不進行贖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繼續作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前述贖回選擇期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作出選擇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繼續持有基金
合并后的基金份額。
4)合并:在合并基準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資產(證券、存款、現金等)申購本基金份額,
申購價格為申購當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購和贖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購贖回不受影響,申購贖回相關業務仍按照
原規則進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資管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將按本基金合同約定保持不變。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合并事宜協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具體實施,
且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批準。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況予以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
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
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在募集
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
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
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花園石橋路33號花旗集團大廈3608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開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22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銀行)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郵政編碼:315100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成立日期:1997年04月1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陸拾億零捌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捌拾陸人民幣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
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
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在一年
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類證
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5)以定期存款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但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120天;但下文第2)、3)項另有約定的除
外;
2)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3)當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5)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6)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資有固定期限但協議中
約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變的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存款銀行僅限于有基金托管資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
銀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
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8)除發生巨額贖回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
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
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品種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4)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5)本基金投資的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不低于以下標準: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B、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a、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b、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
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
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7)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的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
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4)、15)、17)、18)項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債券發行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應變更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
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
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
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
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
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
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投資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守《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將經董事會批準的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相
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應根據《托管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擬
購買中期票據的數量和價格、應劃付的金額等執行指令所需相關信息,并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
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
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
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托管銀行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銀行須承擔連帶責任。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
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對未執行的該等投
資指令應當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
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
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
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
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0、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
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
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
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
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
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
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
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
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
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
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銀行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
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
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
定執行。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
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
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
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
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
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1、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
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
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
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
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
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
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
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
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
(5)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
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
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
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
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
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①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
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
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
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③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
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
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
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④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
方;
②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③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④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
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②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③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6)暫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2)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決定延遲估值;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3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
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時,基金管理人應將有
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
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友好協商
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托管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
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電子版資料發送服務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電子郵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負責發送以下電子版資料:
1、基金交易對賬單。
根據投資人的定制內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寄送基金交易對賬單。基金交易對賬單包括月度對賬
單、季度對賬單與年度對賬單。月度對賬單在每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當月有交易的投資者發送
月度對賬單,季度對賬單在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當季有交易的投資者發送季度對賬單,年
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所有該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年度對
賬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基金管理人將不定期為投資人發送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基金
經理報告等。
(二)基金投資類服務
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技術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將利用直銷網點或代銷網點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
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人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業務規則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關公告為準
2、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本公司網站為投資者提供基金賬戶開立、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各項業務。有關
基金網上交易的具體業務規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為準。
(三)查詢及修改服務
1、信息查詢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產品信息、市場資訊信
息、投資人基金賬戶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種業務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對其賬戶的地址、郵編、電話、郵件地址
和寄送狀態信息進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請并確定已預留了
正確的電子郵件地址和手機號碼,基金管理人將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為投資
人發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內容包括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資訊信息、基金分紅提示信息、定期基金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五)客戶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戶服務中心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
和銷售機構進行投訴。對于投資人的投訴處理,基金管理人將秉承及時處理,及時回復的原則,對于無
法及時回復的投訴,基金管理人也承諾將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信息反饋。
(六)服務聯絡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1)自助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提供全天候7×24小時自助查詢服務。
(2)人工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在每個交易日9:00-17:30為投資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務。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0666、021-68881898
客戶服務傳真:021-68882865
2、網上客戶服務
公司網址:www.jysa99.com
客戶服務郵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訴專用郵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本基金管理人。
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它應披露事項
1、2024年07月18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2024年07月19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4
年第二季度報告;
3、2024年07月30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國貿期
貨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4、2024年07月30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
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5、2024年08月23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云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6、2024年08月29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7、2024年08月31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4
年中期報告;
8、2024年09月0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國聯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9、2024年09月20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輝騰匯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10、2024年09月24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
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11、2024年10月25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4
年第三季度報告;
12、2024年11月0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B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4年11月02日更新];
13、2024年11月0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4年11月02日更新];
14、2024年11月0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4
年11月02日更新];
15、2024年12月0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乾道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16、2025年01月2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4
年第四季度報告;
17、2025年03月04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華
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18、2025年03月31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
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度);
19、2025年03月31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4
年度報告;
20、2025年04月22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5
年第一季度報告;
21、2025年05月28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
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22、2025年07月21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5
年第二季度報告;
23、2025年08月19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華
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并參與費率優惠的公告;
24、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金元順安金元寶
貨幣市場基金調低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并修訂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5、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6、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B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5年08月27日更新];
27、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8、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A類份額)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5年08月27日更新];
29、2025年08月27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08月27日更新];
30、2025年08月30日,在規定披露媒介上公布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證券投資基金2025
年中期報告。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和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按相關法律法規,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
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后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
書正本為準。投資者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準予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2、《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順安金元寶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關于申請募集注冊金元順安金元寶貨幣市場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金元順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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